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国有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成人发〔2015〕32号)、《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7〕60号)等法律法规,为深化机构改革成效,细化落实“街道呼、部门应”工作机制,强化我区国有土地合法建造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部门指导、属地监管、归口负责、全域覆盖”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一、完善工作机制(一)建立主责监管机制。按照分类分级监管要求,进一步细化各类房屋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职责分工。区住建和交通局负责全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全区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中《成都市房屋使用结构安全批准书》的办理。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局、区民宗局、区民政局等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医院、商场、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宗教寺庙、养老院、福利院等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房屋使用过程中未尽到白蚁防治、安全鉴定、维修加固、危险治理以及装修、改造管理等安全管理义务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属地街道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定期排查,监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实施安全隐患治理,实施危险应急处置,制止房屋使用违法行为,建立数据台账、完善归档管理及信息报送等工作。(二)建立联动治理机制。构建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属地街道(社区)、物业服务机构(院委会、家委会)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三级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工作的协调联动效能,合力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一是联合实施危险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由区住建和交通局和相关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属地街道(社区)和物业服务机构(院委会、家委会)联合勘察,指导配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研究制定危险治理方案,联合督导危险治理。二是联合整治违法行为。属地街道(社区)、物业服务机构(院委会、家委会)与区住建和交通局、区综合执法局和相关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实现信息互通,对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违法行为常态化开展巡查发现、情况通报、勘查认定、执法查处等工作。(三)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各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社区)应制定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地震、洪汛等自然灾害或爆炸、火灾、沉降、垮塌、坠落等其他突发事件后、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应及时组织房屋安全应急检查。在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应急局指导下,属地街道对重大安全隐患房屋采取应急防护措施,及时组织人员搬离,做好应急警示告知和紧急封闭打围,并督促业主或业主单位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适时实施危险治理。二、优化工作流程(一)优化危房治理工作流程。属地街道(社区)、物业服务机构(院委会、家委会)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检查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后,应及时将情况报区住建和交通局和相关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必要应急防护措施。区住建和交通局、相关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现场踏勘,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确需实施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属地街道(社区)根据隐患治理方案,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实施安全鉴定和危险治理。对违反《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拒不委托实施房屋安全鉴定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委托的,由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房屋存在局部垮塌情况、随时有垮塌危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危及公共安全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拒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未治理的,由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优化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监管工作流程。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涉及到拆改房屋结构、增加夹层或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物业服务机构(院委会、家委会)应事先告知业主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业主获取批准书后按照批准事项和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属地街道(社区)和物业服务机构(院委会、家委会)应做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巡查、劝止、告知等相关工作,加强现场检查痕迹管理。投资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不含)以下且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二次装饰装修工程由属地街道负责监管;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二次装饰装修工程由区住建和交通局负责监管。属地街道(社区)和物业服务机构(院委会、家委会)发现未取得《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擅自施工拆改房屋结构、增加夹层或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或者未按《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应进行劝止,并将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区住建和交通局。区住建和交通局现场勘查认定后,应责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停止施工,并向其发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若拒不整改的,区住建和交通局将违法行为抄送区综合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并对该房屋依法依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三)优化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监管工作流程。贯彻落实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维护业主负责制,确定安全维护责任人,强化玻璃幕墙隐患排查,实现常态化巡查与专业化排查相结合。属地街道(社区)督促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机构(院委会、家委会)每月巡查;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玻璃幕墙,应督促安全维护责任人委托相应资质机构进行安全性能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应督促安全维护责任人委托相应资质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专业检查。区住建和交通局聘请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每年对全区玻璃幕墙开展两次专业排查。街道(社区)排查发现玻璃幕墙安全隐患后,应及时将情况报送区住建和交通局和相关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并督促安全维护责任人立即采取应急防护措施。一般隐患由属地街道督促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立即整治,整治结果报区住建和交通局、相关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大安全隐患由区住建和交通局向安全维护责任人下达实施安全鉴定并限期整治通知书。对拒不委托实施安全鉴定和隐患整治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由属地街道会同区住建和交通局组织约谈,督促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消除隐患,确保公共安全。拒不实施安全鉴定、隐患整治不到位和玩忽职守,造成公众生命财产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强化工作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住建和交通局、相关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社区)要充分认识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具体科室和责任人,切实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工作,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物业服务机构(院委会、家委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联络协调。定期召开会议,研判分析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形势,解决重难点问题,及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值班值守,按程序规定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二)加强宣传培训。区住建和交通局、相关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社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街道社区、物业小区、商业广场、公共交通场所等,宣传房屋使用安全常识,学习贯彻房屋使用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房屋使用安全意识,掌握安全使用常识。同时,区住建和交通局聘请专业机构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行业培训。(三)加强档案管理。区住建和交通局、相关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属地街道(社区)和物业服务机构(院委会、家委会)应完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做好日常巡查检查痕迹管理,建立危险房屋排查统计及鉴定、治理情况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四)加强群防群治。社区院落、商务楼宇、物业服务机构(院委会、家委会)在街道指导下,充分发挥居民群众参与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力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讲、隐患发现、投诉举报活动,形成工作合力,实现群防群治。(五)加强责任追究。物业服务机构(院委会、家委会)要加强对房屋、玻璃幕墙使用安全监管。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区住建和交通局对物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考核管理。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要切实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工作,对相关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不作为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