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金牛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4日
政策文号:金牛府办函〔2020〕2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金牛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处置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第三条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方应对所设资格条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等作出说明。第五条除因设立基金形成的产权的转让,应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进行。第七条转让方拟申请转让产权的,向相关单位申请审批时,应报送以下材料:(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二)企业产权转让方案;(三)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档公司章程等;(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入账资产清查清单(因设立基金形成的产权的转让不适用此款);(六)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七)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八)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含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文件;(九)相关单位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并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产权转让的信息披露、受让方征集、合同签订、结算方式、对外公告、权属登记等要求参照《成都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成国资〔2019〕1号)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或变更受让条件的,转让方应重新履行报批程序。第十一条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第十二条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第十三条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企业产权转让,转让方向相关单位申请审核时,除报送本细则第七条所列举的材料外,还需报送以下材料:(一)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及受让方情况;(二)受让方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档公司章程等。第三章企业增资第十四条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进行。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二)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资方案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企业向相关单位申请审批时,应报送以下材料:(一)企业增资方案;(二)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三)增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档公司章程等;(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入账资产清查清单;(五)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含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文件;(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八)相关单位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企业增资的信息披露、意向投资方征集、协议签订以及对外公告等要求参照《成都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成国资〔2019〕1号)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第十八条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时,增资企业除向相关单位报送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举的材料外,还需报送以下材料:(一)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二)投资方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档公司章程等。第十九条企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合伙企业进行增资的,企业应向区国资和金融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一)企业的有关决议文件;(二)增资方案;(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四)相关单位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四章资产转让第二十条转让方应明确资产账面净值,不能确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第二十一条一级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备案。第二十二条转让方拟申请转让资产的,向相关单位申请审批时,应报送以下材料:(一)资产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二)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相关单位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条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细则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程序执行。第五章资产划拨第二十四条企业划拨资产需向区国资和金融局报送以下材料:(一)划拨请示文件,说明资产基本情况、划拨事由等;(二)董事会会议纪要、决议;(三)资产价值凭证、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五)相关单位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章对外捐赠第二十五条捐赠行为由企业总部统一实施,各级子公司未经总部批准不得擅自实施对外捐赠。第二十六条企业对外捐赠,向相关单位申请审批和备案时,应报送以下材料:(一)捐赠申请或请示,说明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受捐方基本情况、资产构成及数额、交接程序等;(二)董事会会议纪要、决议;(三)捐赠资产价值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书等相关合法性审查材料;(五)相关单位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章资产核销第二十七条会计确认致使企业总资产减少500万元及以上的,向区国资和金融局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资产报损(报废)或会计确认报告,说明资产的基本情况、损失(报废)或会计确认原因、责任认定(如有)、清理追索工作情况等;(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三)有关决议文件;(四)相关单位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八条投资基金设立的合伙企业终止并清算的,向区国资和金融局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清算方案及结果;(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区国资和金融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资产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充分履行监督职能,企业所有资产处置行为需报财务部门知晓。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杜绝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人员切不可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若因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