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金牛区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0日
政策文号:金牛府发〔2022〕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参与区域经济发展,规范和加强金牛区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9〕3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金牛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金包括金牛区政府的母基金、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以及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预算安排,由政府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的其他基金,按照“聚焦产业、政府引导、资管分离、市场运作”原则,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第三条区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规划合理控制子基金设立数量,原则上不得在相同投资领域重复设立子基金。母基金通过设立子基金的投资模式运作;对于重大项目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投资模式运作,但对单个企业或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实缴规模的20%。第四条按照“一产业一基金”的思路,建立“1+3+N”母子基金投资模式,可在以下领域参与投资:(一)轨道交通、北斗应用、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等都市工业领域;(二)门户商业、国际商贸、法律服务、金融服务等商贸商务领域;(三)科技创新、孵化转化、文化创意、都市文旅等科创文创领域;(四)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领域;(五)功能区产业载体、产业社区规划建设项目等;(六)重大城市更新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领域。第二章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第五条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区国资和金融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区财政局(区国资和金融局)委托金牛国投集团作为母基金受托机构并代行出资人职责。第六条设立金牛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主要负责对政府投资基金重大事项进行审核批准。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区国资和金融局)。第七条政府投资基金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形式。基金存续期限根据投资领域性质确定,一般不超过10年。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应在我区注册,并优先投资于金牛区企业。第八条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第九条政府投资基金按规定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母基金管理机构为成都市金牛区交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基金设立前,相关单位应向母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由管理机构主导基金的对接、谈判、制定方案,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等工作。管理机构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基金管委会审议。基金规模在5亿元以下(含)的设立申请经基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基金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设立申请经基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和区委常委会审定。第十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由各基金选择确定。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向基金管理机构、金牛国投集团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第十一条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省、市、区政策和发展规划的企业或项目。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对外借款(可转股债权投资或夹层投资除外),不得直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挂牌交易的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不得投资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投资,不得发放贷款、资金拆借、对外担保、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母基金直接投资重大项目时,也应遵守本条规定。第三章基金的退出、终止和激励机制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基金可通过社会出资人回购、股权转让、到期清算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市场化方式退出。基金出资人应根据基金具体情况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退出条件和方式。第十三条母基金应当与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母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二)母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托管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和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四)子基金未按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重大变化;(六)子基金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须约定,因子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导致区政府投资基金提前退出的损失,应由子基金管理人承担。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6月前对所有财政或区属国有公司出资参与的政府投资基金上一年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在基金存续期到期前3个月至6个月期间组织实施一次全面、综合的整体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与让利激励机制挂钩,绩效评价报告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政府投资基金的亏损由各出资人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方式承担,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子基金实现投资约定目标时,母基金可对子基金其他出资人、管理人实施收益让利激励机制,具体激励方案报基金管委会审批后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财政出资参与合作的基金按原定政策或者合伙协议继续运行,存续期满后基金需延长期限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按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要求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以及申请中央财政或省、市财政出资参股的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金牛区财政局(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