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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牛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集体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与监督管理。第二章职能职责第三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耕地现状等情况,负责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相关数据及台账的审核、耕地“非农化”的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牵头组织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考核工作;区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耕地“非粮化”、承包耕地撂荒闲置、露天焚烧秸秆等方面的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金牛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农业和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耕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纳入乡村振兴资金转移支付,指导街办、社区居委会做好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各街办按照区政府安排,负责落实辖区内具体工作,对社区居委会制定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进行审核,对轮作休耕、撂荒开展巡查工作,具体协调、组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政策,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监管工作,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制定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将资金分配至农户。第三章资金来源、发放范围和标准第五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若有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第六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是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认定为从事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集体耕地,发放标准为350元/亩·年。若成都市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将按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予以执行。第四章资金发放流程第七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采用申请制,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逐级向区政府申请,并按区、街道、社区、组逐级建立耕地保护年度发放台账。各街办应主动履行属地责任,结合田长制工作职责,根据田长制网格员现场巡查、建设用地审批、卫片执法检查和违法建设拆除、种植使用、腾退复耕等情况,对社区居委会申报的耕地保护面积进行全面核实,于1个月内将核实无误的结果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第八条金牛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和水务局将上一年度因土壤污染、耕地“非粮化”、焚烧秸秆等停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名单以及相应耕地矢量数据提供给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形成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扣减范围、结合依法批准征收耕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非农化”等情况,对各街办申报的耕地面积进行核实,并会同区农业和水务局、金牛生态环境局、属地街办进行会审,并将耕地面积会审结果下发至属地街办。第九条各街办指导社区居委会按组科学编制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年度发放台账,并明确保护耕地责任人、耕地面积、发放金额等。编制完成后,在相应社区居委会、组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保存必要的影像、文件材料备查。农户有异议的,社区居委会应予以复核,确需修改的,应当修改。对于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须经农户同意并签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报街办汇总后提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对于存在争议的,暂不纳入本年度发放范围。第十条以耕地保护工作台账为基础,按照“三年一签”的方式,由区政府与街办、社区居委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并明确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约权利和义务。《耕地保护责任书》有效期满后,依据获批后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耕地保护现状及调整后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重新签订。第十一条《耕地保护责任书》签订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各街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经区政府同意后提交区财政局,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第十二条区财政局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耕地保护责任书》作为分配依据,据实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拨付至街办。第十三条由街办指导各社区居委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在激励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将资金发放至农户,并留存发放佐证,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由各街办具体负责,在完成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1个月内,将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耕地保护工作台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公示资料、发放佐证等资料整理归档,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和水务局、金牛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各街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街办要对辖区内社区居委会进行指导和监督,合力推动全区耕地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第十六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和水务局要结合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管控等措施,通过遥感监测、卫片执法、动态巡查,对耕地保护责任人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凡发现耕地保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存在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耕地污染或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区政府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停发该组当年度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力,验收合格后重签《耕地保护责任书》,下一年度依据重签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下列几种情况不得发放当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一)耕地保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非法改变耕地用途或破坏耕作层致使耕地生产力降低;(二)耕地保护责任人在耕地上建坟、建窑或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三)耕地保护责任人出现耕地撂荒,在耕地上挖塘养鱼,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种植草皮、草坪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种植景观林木等;(四)耕地保护责任人污染耕地造成土壤生产力降低;(五)耕地保护责任人在耕地上违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和水务局、区财政局、金牛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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