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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金牛区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专项债券管理,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力提效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四川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川财规〔2021〕6号)等文件规定,提升债券资金的安全和效益,保障债券项目建设目标顺利完成,结合金牛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成都市金牛区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项目是指金牛区政府按照一定的规范和程序申报并以省政府为发行人发行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应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专项债券项目发行前准备工作,以及在专项债券存续期内的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等事项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管理机制。专项债券项目适用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机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确保项目整体风险可控,实现运营收益覆盖本息。第四条职责分工。区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做好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区财政局牵头负责统筹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和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参与专项债券项目需求申报、专项债券项目评审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开展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对专项债券对应资产进行监管。加强项目调度协调,定期通报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区发改局负责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库,组织开展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申报工作,督促指导区级各部门专项债券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加强专项债券项目监测调度,推动项目建设实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依规做好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手续。金牛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依规做好项目环评审批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手续。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把关,指导本行业项目规划与储备、梳理项目需求和编制项目实施。督促本行业项目及时规范使用专项债券资金,对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管。项目业主单位具体负责专项债券发行申报材料准备工作,规范使用专项债券资金,及时形成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评估项目成本、预期收益和对应资产价值,发现风险或异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五条项目储备。区发改局充分发挥在项目策划和管理方面的优势,依托发改重大项目库,牵头做好项目策划和政策指导工作。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城市更新局、区民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区文体旅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公益性事业发展规划、成本及融资平衡、立项审批等情况,积极谋划项目策划,并向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拟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第六条材料准备。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应主动对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金牛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用地、环评等前期准备。依法依规选择适合的项目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参与项目准备工作,帮助提供政策咨询、编制政府专项债券实施方案、出具项目财务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申报要件。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七条项目初审。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组织有关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审核,并优先考虑对金牛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价值的项目。初审通过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审核意见持续完善项目准备工作。第八条申报要求。项目申报阶段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审核把关,科学严谨评估项目成本和收益,确保项目收益能够覆盖本息;严禁为达到专项债券项目资金平衡评审条件,虚编项目收益;严控项目申报方案与实际建设内容“两张皮”,严禁出现项目建成后实际用途与专项债券支持领域不符,甚至用于负面清单领域的情况。第九条项目申报入库。申报材料完善后,由区财政局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将项目信息录入备选库送财政厅评审。对已通过财政厅评审的项目,在上级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内,项目业主单位提出专项债券资金需求,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汇总并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审定。第四章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第十条负面清单。专项债券资金按规定用于对应项目建设,仅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发放工资、单位工作经费、发放养老金等);严禁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项目、回购已竣工项目、回补以前年度支出或归垫企业资金;严禁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公开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项目的具体施工建设。第十五条施工设计。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体现科学性、合理性,保证合法性、技术性。施工设计方案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须严格按其实施。第十六条进度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总工期要求制订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并建立工期保障体系,实现工期目标。建设单位应定期向项目业主、主管单位报送工作计划表,并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控制进度。第十七条质量和技术。建设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和质量管理需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建立健全项目质量、技术管理制度。第十八条验收。建设单位须建立完善的竣工验收制度,及时申报竣工验收。施工方验收时应当提交全套工程档案,提供合格工程产品,严格落实缺陷整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竣工验收按时完成。第六章项目运营管理第十九条资产管理。对于专项债券形成的资产,区财政局应建立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机制,将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项目运营单位每月应将资产运营情况报送至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每季度将项目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报送区财政局。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和权益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管理使用,严禁违规注入企业或担保抵押。第二十条合规经营。项目业主单位应依规及时选择项目运营单位,具体负责项目资产的运营、管理和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或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产品或服务。第二十一条运营收益管理。对于已经运营的专项债券项目资产,其运营收入纳入财政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应督促项目运营单位及时归集项目收益,并上缴至国库,用于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运营单位应以项目实施方案的收益预测作为绩效考核基本指标,做好绩效考核相关工作,定期自查,切实保证项目收益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第二十二条运营方案。专项债券项目完工后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所列用途投入运营,严禁随意调整,确须对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完成重新测算,保障项目收益覆盖倍数,并及时书面报告区财政局,经成都市金牛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后进行调整,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第七章监督与绩效管理第二十三条监督考核。区财政局每年对专项债券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将考核情况纳入项目业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区国资和金融局同步将考核情况纳入区属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查。区财政局应建立专项债券项目现场调度机制,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不定期查看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资产管理等情况。同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季度通报各专项债券项目用款、施工进度,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更好发挥专项债券资金稳投资促增长作用。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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