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企业优惠政策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金牛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4日 政策文号:金牛府办函〔2020〕2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成都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成国资〔20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成都市金牛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和金融局)根据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公司、区属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实际控股公司和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入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政府及其部门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区国资和金融局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各企业是本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资产处置方式第五条企业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资产划拨、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等。(一)企业产权转让指企业转让股权的行为;(二)本办法所称企业增资,是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致使区属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减少的行为;(三)资产转让指企业转让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收益权的行为;(四)资产划拨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前提下,企业以无偿形式变更股权、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五)对外捐赠指企业依照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六)报损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监督规定,当资产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产生了不可恢复的灭失,对其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报废指资产已达使用年限或未达使用年限但由于老化、损坏、淘汰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三章企业产权转让第六条因设立基金形成的产权的转让,或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产权转让,须经区国资和金融局初审后,由企业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执行。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国家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区国资和金融局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况外,企业产权转让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后按规定执行:一次性转让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下,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审批;(二)一次性转让评估价值在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不含)的,经区国资和金融局初审后,由企业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批;(三)一次性转让评估价值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经区国资和金融局初审后,由企业报请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批。第七条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第八条企业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第十条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经区国资和金融局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二)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第十一条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的评估结果。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二)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第四章企业增资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增资,是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致使区属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减少的行为。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的增资行为须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增资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后按规定执行:(一)企业增资致使区属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减少10%以下的,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审批;(二)企业增资致使区属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减少10%及以上但不丧失国有资本控股权的,经区国资和金融局初审后,由企业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批;(三)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国家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区国资和金融局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批。第十三条企业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第十四条企业增资原则上应公开进行。以下情形经区国资和金融局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三)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四)企业原股东增资。第五章资产转让第十五条企业转让资产,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公开进行。其中转让资产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以下情形经区国资和金融局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转让资产给特定主体的。第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资产转让,须由企业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执行。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须由区国资和金融局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况外,企业资产转让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一)一次性转让资产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审批;(二)一次性转让资产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不含)的,经区国资和金融局初审后,由企业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批;(三)一次性转让资产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经区国资和金融局初审后,由企业报请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批。第十七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情况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第六章资产划拨第十八条企业的资产划拨,应由本企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依法决定,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审批。第七章对外捐赠第十九条企业对外捐赠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第二十条企业捐赠行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一)一次性捐赠金额或实物价值1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主决策,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备案;(二)一次性捐赠金额或实物价值1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不含)的,经区国资和金融局初审后,由企业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批;(三)一次性捐赠金额或实物价值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经区国资和金融局初审后,由企业报请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批。第八章资产核销第二十一条企业进行资产盘亏、坏账损失、投资损失等对企业总资产造成重大影响事项的会计确认,资产报损(报废)等实际处置和账务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责任明确、谨慎客观。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资产盘亏、坏账损失、投资损失等对企业总资产造成重大影响事项的会计确认,资产报损(报废)等实际处置和账务处理,应当在对资产组织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第二十三条资产报损(报废),企业进行资产盘亏、坏账损失、投资损失等事项的会计确认致使企业总资产减少500万元及以上的,应由本企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依法决定,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备案。第二十四条投资基金设立的合伙企业终止并清算的,清算结果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备案。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六条区供销社、区市场中心的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成都市金牛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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