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金牛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4日
政策文号:金牛府办函〔2020〕2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成都市金牛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金牛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防范机制,促进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川国资委〔2017〕296号)、《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成府发〔2016〕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成都市金牛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和金融局)根据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不得超过三级)、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基金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与制度第四条区国资和金融局对企业投资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一)组织研究区级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二)审核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三)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对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进行备案;(四)对企业投资事项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对于重大投资事项,区国资和金融局根据具体情况向区政府报告;(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六)对企业违规进行投资活动依法追究。第五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备案;(二)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三)投资设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在董事会决策通过后按程序上报;(四)决策单项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五)组织开展项目投资后评价;(六)统计分析投资项目,按要求向区国资和金融局报送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七)对下属企业的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第六条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架构及相应权限;(二)投资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量化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含法律、财务论证等);(四)资产类投资和股权类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五)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确保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六)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和债务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第七条企业监事会依法对企业投资行为进行监督,企业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集中检查等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区国资和金融局。第三章投资实施程序及管理权限第八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市、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区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的公司章程及战略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坚持依法推进,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六)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力争获得最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风险性评估,各方投入、承担风险与获取收益比例应大致相当。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同时应充分听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第十条企业应当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公开选聘中介机构,确保决策科学化、规范化。第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应参考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意见,通过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企业要按照推行“三重一大”决策全程记录、终身负责制度要求,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程序,特别是要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的记录,由参与人签名后存档备查。第十二条企业投资设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须报区国资和金融局核准。企业在未取得区国资和金融局书面同意之前,除开展可行性研究、审计、评估、合法性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对合作项目组织实施和开展,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第十三条企业原则上不得从事二级市场股票、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不得从事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若开展上述投资,经区国资和金融局初审后,由企业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批后执行。第十四条单项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境内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审议并报分管区领导和区国资和金融局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备案后按《公司法》规定实施;单项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项目,经区国资和金融局初审后,由企业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批;单项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区国资和金融局初审后,由企业报送区委财经委员会,通过后再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批。第十五条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项目,企业在做出内部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项目的整套材料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作项目情况说明、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评估报告、风险性评估报告、董事会决议、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及相关附件。第十六条企业向区国资和金融局申请审核、报告和备案的投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一)请示文件或项目报告书(包括投资主体概况、项目情况、投资必要性、效益分析、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等);(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分析报告或投资项目建议书);(三)中介机构报告,如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投资主体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六)合资、合作方的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重要合作方尽职调查报告;(七)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等;(八)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说明;(九)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十)已签订的合作意见书等相关框架文件;(十一)区国资和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七条企业投资的合作意见书等相关框架文件必须明确退出或转让等条款,并且严格按照退出或转让等条款执行。第十八条对已批准的投资事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企业必须向区国资和金融局申请延期或注销。未申请延期或注销的,原批复文件一年期满后自动作废。第十九条对已经批准、核准和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并及时报区国资和金融局。(一)投资额变化超过20%或者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的;(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三)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四)区国资和金融局或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投资额变化不超过20%,但投资金额变化导致投资审批决策权改变的,企业按照对应较高权限的审批决策要求重新履行决策程序。第二十一条企业必须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投资收益应按期、足额收取。企业应将投资收益收取情况、投资项目结束时投资额回收情况,按规定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备案。第二十二条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为自然人、外部非法人单位、境外企业、投资合作方(区属国有企业之间设立的合资公司内部相互提供担保除外)提供任何性质、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建立投资统计分析制度,每季度报送投资情况及分析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投资情况和分析报告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备案。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并形成后评价报告,根据后评价结果,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第二十五条区国资和金融局应根据企业的投资情况、分析报告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有关项目进行审计、评价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规定决策、批准程序自行投资或隐瞒投资真相的;编报虚假投资预算、决算,隐瞒、截留投资收益的,应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责任。如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区国资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区属国有二级及以下全资和控股企业投资审批事宜由区属国有一级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金融类国有企业投资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关于基金投资规定按照《成都市金牛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现行区属国有企业投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成都市金牛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