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企业优惠政策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金牛区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6日 政策文号:金牛府办发〔2023〕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金牛区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金牛府发〔202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二条金牛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主任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分管负责同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蓉北商圈服务局、金牛坝科技服务产业功能区、荷花池国际商贸城功能区、区经信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和金融局)、区投促局、区文体旅局、区卫健局、区审计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以及2名外聘专家组成,确因工作需要,可新增其他单位为常设或临时成员。主要职责:(一)审议投资基金的主要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二)审议各项子基金组建或增资方案;(三)审议基金中期预算、年度预算报告和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四)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五)审议投资基金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三条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区国资和金融局),主要职责如下:(一)承担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做好需基金管委会审议批准事项的前期工作;(二)负责起草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管理制度;(三)初审基金中期预算、年度预算报告和各项子基金组建或增资方案;(四)监督跟踪基金运行情况,向母基金管理机构下达年度工作目标并进行考核;(五)每年6月前对母基金上一年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在基金存续期到期前3个月至6个月期间组织实施一次全面、综合的整体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六)执行基金管委会要求的其他工作。第四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本行业推荐项目清单,为基金提供优质项目和对接协调服务;(二)参与制定子基金组建或增资方案、合伙协议等基金文件;(三)监督子基金的投向,但不干预子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决定;(四)统计评价所监督的子基金产业政策目标实现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报基金管委会。第五条母基金受托机构主要职责:(一)在委托范围内代行部分出资人职责,监督基金的“募投管退”全流程运营,以及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相关情况;(二)向母基金管理机构派出1名出资人代表,在母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政策导向的情况下,行使一票否决权;(三)对基金管理机构经营合规情况、政策目标实现情况、廉洁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四)每季度应向区财政局(区国资和金融局)、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基金年度报告;(五)每年6月前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对母基金管理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报告;(六)执行基金管委会要求的其他工作。第六条母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根据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支持重点和领域,制定年度投资计划;(二)开展与基金相关的资金募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退出等具体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三)围绕年度投资计划,开展子基金的具体招募和设立工作,对合作对象进行尽职调查,拟定合作和投资方案;推进子基金按协议组织实施项目投资,对子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和绩效评价;(四)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金牛国投集团、区财政局(区国资和金融局)、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基金运行、资产负债、投资损益等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事项,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上述单位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五)构建覆盖全区的投资基金备选项目库;(六)出台市场化绩效奖励制度及员工跟投制度,相关制度制定应参考金牛区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相关政策文件;(七)定期向母基金受托机构报送关于经营合规情况、政策目标实现情况、廉洁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自我评估报告;(八)每年6月底前对所有母基金出资参与的政府投资基金上一年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在基金存续期到期前3个月至6个月期间组织实施一次全面、综合的整体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与让利激励机制挂钩,绩效评价报告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三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二)管理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三)原则上应在金牛区行政区域内已依法完成登记注册,具备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条件,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四)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且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五)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六)按不低于1%的比例入股拟管理的政府投资基金。第八条基金设立申请材料应包括:(一)基金设立方案(基金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设立背景和目标、募集对象和条件、基金规模、组织形式、经营期限、投资方向及形式、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决策机制、管理费用、收益分配、退出机制等主要内容);(二)基金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承诺,以及基金出现《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违约情况时其他出资人的回购承诺;(三)基金管理机构相关材料(主要管理团队成员介绍、主要成功案例、项目储备、在管基金规模和过往管理规模等);(四)基金管理机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征信记录;(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第九条母基金对细分领域子基金的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规模的15%,超过限额的须按照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金牛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金牛委办发〔2022〕2号)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子基金原则上不得再新设或投资下级基金,若确有设立需求的须经基金管委会批准。设立的子基金注册和税务登记应在本区,原则上对我区投资总额不得低于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1.5倍。以下五种情况计入投资我区企业的投资总额:(一)子基金直接投资于注册地为金牛区的企业,按投资金额予以认定;(二)子基金投资于金牛区以外注册的企业,该企业在获得子基金投资后1年内将注册地迁往金牛区,并承诺10年不迁出,该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可予以认定;(三)子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其他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投资到满足本条(一)(二)款的企业,可分别按本条(一)(二)款内容予以认定,但总认定投资总额不超过母基金对该子基金出资的10%;(四)子基金投资的金牛区以外注册的企业,在子基金存续期内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落户金牛区的,并承诺10年不迁出,按落户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的20%予以认定,且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部分;(五)双方协商认可的其他情形。子基金投资引进外地企业落地金牛区(税收关系在金牛区且实际经营的企业),在本条(二)(三)(四)(五)款基础上,根据迁入企业能级,可适当加权认定返投完成金额。其中,投资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或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按本条对应条款规定的1.5倍认定返投;投资引进经认定的准独角兽企业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按本条对应条款规定的2倍认定返投;投资引进解决“卡脖子”技术的企业或独角兽企业,可按本条对应条款规定的2.5倍认定返投。投资引进企业在迁入金牛区4年内,需完成瞪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解决“卡脖子”技术企业需获得相关产业部门认定。第十条子基金对单个企业或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0%,超过比例的须经基金管委会批准。第十一条子基金存续期满或达到约定退出条件时,应及时开展评估、转让、清算等工作,收回原始投资及收益。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第十二条母基金根据子基金贡献对参股子基金管理人设置分档让利激励机制。母基金退出子基金时,以母基金在收回投资本金和门槛收益(具体门槛收益以各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为准)后剩余收益的60%为限,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分档让利。具体让利方式应在基金框架合作方案、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补充协议予以明确。以下让利方式可以任选其一。(一)若子基金返投金额分别达到母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200%、220%、240%、270%和300%及以上的,母基金将分别按其超额收益的10%、20%、30%、45%和60%进行让利;(二)若子基金投资的金牛区项目中有2家、3家和4家及以上企业在子基金存续期内成功上市,母基金将分别按其超额收益的40%、50%和60%进行让利。第十三条子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清算出现亏损时,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四条基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金保管、资金划拨和结算等工作,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基金管理公司报送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运营基金托管报告,随时报告资金异常流动现象,基金管理公司收到上述报告后5日内向母基金受托机构报告。第十五条基金存续期内,如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发生重大变化或实质性变化,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母基金受托机构报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规定的相关事项或未尽事宜应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中载明。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成都市金牛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金牛府办规〔2022〕1号)同时作废。

四川成都金牛区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四川成都金牛区产业园区

四川成都金牛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四川成都金牛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