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江堰市慈善捐赠助力乡村振兴共同富裕新城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都江堰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3日
政策文号:都府规〔2024〕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更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支持、参与慈善活动,弘扬天府慈善文化,传递慈善力量,助力乡村振兴共同富裕新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22〕1号)等规定,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据捐赠人意愿,捐款用于都江堰市助力乡村振兴共同富裕新城建设领域的,对事迹突出或产生较大影响力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团体以及项目进行激励。第三条都江堰市慈善工作激励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策公开、标准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示。(二)坚持科学规范、动态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评选,建立规范的激励制度,每两年评选一次。第四条激励办法以都江堰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开展,由都江堰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市级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配合实施。第二章激励措施第五条企业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向都江堰市慈善会捐赠的,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第六条个人在都江堰市慈善会参与慈善捐赠的,在申请成都市居住证积分时,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凭“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可按照捐赠资金每满0.1万元加2分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第七条在都江堰市参加慈善活动的志愿者累计达到100小时(及以上)服务时长,可参与都江堰市星级志愿者评定。第八条荣获本激励办法的单位、企业、团体和个人,优先考虑在公益慈善领域推荐报送上级部门参与表彰评选。第九条荣获本激励办法的单位、企业、团体和个人在各类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享有绿色通道的权利,提供一对一专业服务。第十条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由举办单位邀请荣获本激励办法的单位、企业、团体和个人参加,并享受贵宾礼遇。第十一条荣获本激励办法的个人本人享有都江堰、青城山景区两年免票优惠。第十二条荣获本激励办法的个人本人享有本市公交车年度免费乘坐的优惠。第十三条荣获本激励办法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在都江堰市域内各银行凭借款资质可享有优先的信贷支持。第十四条荣获本激励办法的企业和个人可成立冠名慈善基金。第十五条荣获本激励办法的单位、企业、团体的代表和个人可推荐作为年度市民观察员。第十六条荣获本激励办法的单位、企业、团体的职工和个人,子女就读我市公办学校符合政策给予优待。第三章激励工作第十七条都江堰市激励办法共分4类,激励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个,具体如下:(一)都江堰市慈善楷模。激励长期在都江堰市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单位、个人或团体,原则上不超过5个。主要依据慈善行为持续性、事迹感召力、社会贡献力、群众公信力等情况。(二)都江堰市优秀慈善项目。激励具有创新性和发展性、受助群体反响好、社会影响力大、对推动慈善工作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和推广价值的慈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综合考虑项目的存续时间、资金规模、受益对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及其透明度、专业性、示范性、推广性等情况。(三)都江堰市慈善捐赠优秀单位、个人或团体。激励捐赠款物数额较大、贡献突出或捐赠款物数额有限但事迹特别突出、影响深远的单位、个人或团体,原则上不超过10个。其中,个人主要依据捐赠款物数额、捐赠事迹,参考个人参与慈善活动年限、社会评价、捐赠方式创新等情况;单位、团体主要依据年度捐赠款物数额和社会贡献力等指标,参考单位、团体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以及资产规模、依法经营、纳税情况、履行社会责任和员工参与慈善等情况。(四)都江堰市慈善工作优秀单位、个人或团体。激励长期以来从事慈善管理、慈善文化传播或慈善理论研究,事迹突出、成效显著、影响深远的单位、个人或团体,原则上不超过10个。其中,个人主要依据从事慈善工作年限、工作业绩或研究成果、社会影响和社会评价等情况;单位、团体主要依据自身建设、服务广度和深度、社会公信力和品牌影响力等情况。第十八条参评单位、个人、团体和项目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工作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图片等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提供捐赠协议、票据等。每名候选对象每次仅限参加一类评选。第四章评选程序第十九条设立评选激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成员5-7名。组长由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都江堰市民政局、都江堰市工商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二)审定工作规划,研究解决评选工作的重大问题;(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议拟评选名单。第二十条设立评选激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都江堰市民政局,具体负责评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订评选工作方案、制度等;(二)组建评审小组实施评审工作;(三)审核评审结果;(四)受理并处理异议,处置投诉举报;(五)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评审小组受办公室委托,承担评审技术性服务工作,并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评审小组由市级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新闻媒体等机构的代表和专家及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组成,其主要工作是:(一)负责开展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综合评议工作;(二)完成各阶段的评审情况报告;(三)承办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办公室联合宣传、人社、司法、税务、生态环境、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监督组,对评选工作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申报受理、评审、异议处理等工作;(二)受理、调查核实评选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三)负责完成监督情况报告;(四)发现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问责;(五)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二十三条评选激励流程。公开发布: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市融媒体新闻平台发布《都江堰市慈善捐赠助力乡村振兴共同富裕新城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申请报名:符合条件的机关单位,由单位自荐或都江堰市慈善会推荐提出申请;市级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驻市单位(机构)、社会人士等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团体和项目,自愿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人民团体)提出申请。审核推荐:业务主管单位(人民团体)推荐初审,并提出初评意见后,向评审小组提交申请资料。评审小组评选:收集整理申请资料,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开展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综合评议工作,按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序向办公室提出建议激励名单。审核评选结果:办公室对评审小组提交的激励名单开展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审议:召开评选激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办公室意见,综合评委会成员投票情况,拟定本次激励的单位、个人、团体和项目。社会公示: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市融媒体新闻平台对拟激励的单位、个人、团体和项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审定激励:公示完成后,报请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审定激励。第五章监督与附则第二十四条候选单位、候选人、候选团体、候选项目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连续两届不得参加评选激励活动;对已经获奖者,发现其弄虚作假或违规违法的,撒销其已获得的奖项,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都江堰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9日施行,有效期2年。第二十七条若有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本办法所规定的激励措施按照新规定作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