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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1年2月10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都江堰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19日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成都市委市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认真践行“西控”战略,围绕率先建成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和国际化生态旅游城市总体目标,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有力推动都江堰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规范高效。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党组成员,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局(办)局长(主任)组成。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党组成员协助市长工作。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八、市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市长或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报告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工作。九、副市长、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有关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十、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为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十一、市长出国出境、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十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成都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决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第三章政府职能十三、市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走产业结构优、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质量效益好、发展可持续之路,建设现代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积极回应社会诉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十四、优化经济调节。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注重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十五、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公平准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线上线下监管一体化,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十六、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优化网络理政服务功能,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管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十七、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市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十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优化完善国土开发和保护格局。推动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率先建成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和国际化生态旅游城市。十九、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完善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二十、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力实施“互联网+城市”行动,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全市政务办公平台一体化及无纸化办公建设,大力提升行政效能。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强化网上行政监管,保障政务网络安全。第四章依法行政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成都市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履行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二十三、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成都市政府和都江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备案。市司法局应当对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每年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二十四、规范性文件应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要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公告目录并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按要求汇总清理情况和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报市政府。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第五章科学民主决策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二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调节及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资金安排等“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协商处理后,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法制、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制订舆情应对方案。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建议。二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社会团体、企业、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第六章调查研究三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坚持问政、问需、问计于民,执行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市政府组成人员每年至少牵头开展1个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三十一、调查研究要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增强问题意识,深入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要聚焦中心工作,紧紧围绕贯彻中央、省、成都市和都江堰市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群众集中反映的利益诉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要突出调查研究实效,解决实际问题。三十二、市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应轻车简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严禁到辖区边界迎送。市长调研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只安排1名主要负责同志陪同;其他市政府领导调研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市长在调研期间可安排工作汇报会,其他市政府领导在调研时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一般不召开全镇(街道)性工作汇报会和由镇(街道)党政班子全体成员参加的会议。三十三、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七章政务公开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规定报批后及时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成都市政府和市政府规定需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市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市政府领导政务活动除有保密要求的外,应在市政府网站及时公开。三十六、将政策解读和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三十七、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完善各类公开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扩大政务开放参与,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让公众更加便利地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三十八、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情况。第八章会议制度三十九、市政府工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市长办公会、专题会议。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党组成员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局(办)局长(主任)组成,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市级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人武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各人民团体、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代表和驻市高校、金融机构负责人等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成都市委市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总结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形势;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党组成员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负责人和市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市司法局、市目标绩效考评中心、市融媒体中心以及与议题直接相关的市级部门(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相关利益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成都市委市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措施;学习重要法律、法规;讨论需报上级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规划、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以及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和改革事项;讨论决定由市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讨论决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和经济工作要点、政府预算草案、重大经济政策及资源配置、重大财政增支政策、重大项目资金安排、设立专项资金,市级财政追加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等事项;讨论决定人事任免、表彰奖励、命名等事项;听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市政府分管领导应于会前组织协调和充分研究,具备上会条件后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审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四十三、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除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学习法律法规、专题工作汇报、人事任免奖惩类议题,其他议题会前须经市司法局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议题材料中提出需制发文件、召开会议、评选表彰、举行仪式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政策解读方案等材料。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议题承办部门(单位)会前应充分征求意见并对分歧意见协商一致。其中,涉及财政资金拨付事宜及国有公司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处置事宜的议题,应征求市财政局(市国资和金融局)、市审计局意见;涉及政府投资项目事宜的议题,应征求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意见;涉及产业扶持资金拨付事宜的议题,须经相关产业部门联评联审,并形成初步意见。协商后仍有分歧的,应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其委托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党组成员进行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的,应将各方意见及依据同时上报,并在汇报时重点说明。重点内容、关键内容未达成一致的,不提请常务会审议。四十四、副市长、党组成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请假手续。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初审、办公室主任审核,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签、市长签发。四十五、市长办公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组成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党组成员。有关副市级干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成都市委市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通报市政府领导外出招商引资、考察学习情况;听取近期重大专项工作汇报;市政府领导通报近期分管工作情况;安排部署市政府近期重点工作。四十六、市长、副市长、党组成员根据各自分工和工作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有关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可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纪要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四十七、实行年度会议计划管理制度。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已纳入年度计划的会议,有关部门原则上应提前15日将会议召开请示(含会议方案、会议材料)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应尽可能采用快捷、节俭、高效的形式召开。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安排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参会;确需安排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会的,报市长批准。原则上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出席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第九章公文制度四十九、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常用公文主要包括:决定、命令(令)、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以市政府名义(含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办)发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禁多头报送和越级报送;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可越级行文但应抄送被越过的单位;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报市政府同意或授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部门管理机构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机构,不得向市政府报送公文。五十、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尚在酝酿过程中的敏感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原则上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五十一、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的,主办单位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力求达成一致,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有分歧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市政府的上行文,由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市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确有需要,须报请市政府同意,并在文中注明已经市政府同意。五十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送有关领导签发。签发文件的权限是:(一)市政府文件:1.市政府发布的规定、决定、命令,人事任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2.属于全局性、综合性的重要公文,上报成都市政府的上行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3.属于既有方针政策范围内工作的文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如涉及两位以上市政府分管领导工作的文件,应送相关市政府分管领导会签。(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属于市政府授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安排部署工作、转发市政府各部门意见的文件,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发;2.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签发。五十四、市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实行统一收文管理制度并切实加强对报送市政府公文的审核把关力度,对不符合公文格式要求、行文规则、市委市政府精简文件相关要求,内容不真实,措施针对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的,予以退文;符合要求的,按程序逐级呈报市政府领导。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文件限额管理。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由市政府发文。属同一部门、同一类工作、同一对象的,应合并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除国务院、省政府、成都市政府明确要求外,原则上不单独印发部门工作要点和工作方案,确有必要印发的,须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批准。突破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探索改革创新性文件,以及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属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职责范围内事务,应自行向成员单位行文或由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代行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和各议事协调机构报送市政府的简报只保留一种,除新成立部门和议事协调机构外,一律不再批准新设简报。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深入推进电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制发贯彻落实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成都市政府(成都市政府办公厅)非规划类、非法规性文件的对应发文,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第十章政务活动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参加各种政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政务活动,应提前3天(重大活动须提前1周)将方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应先征得市政府外办同意。五十八、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出席地方和部门举办的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五十九、开展政务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非外事活动现场不专门摆放花草,不铺设红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外事活动按有关外事规定执行,从严控制外宾接待经费,杜绝铺张浪费。六十、规范市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市长的非外事会见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进行宣传报道,确需报道的原则上以标题新闻或简讯形式刊播,副市长、党组成员的非外事会见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六十一、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规定,按照因事定人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安排出国(境)任务,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严守有关纪律要求。回国后按规定提交出访报告。六十二、市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六十三、市政府领导按照分工,根据“谁分管、谁出席”和“下级服从上级、外事优于内事、结对互助、统筹协调”的原则参加相关会议、对外接待等政务活动。副市长、党组成员在部分政务活动中互为结对,互为结对的领导,其中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部分政务活动职责。互为结对的领导同时外出时,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报市长决定。第十一章政务督查和目标绩效管理六十四、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市政府领导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成都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市目标绩效考评中心要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的督查,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六十五、改进督查方式,坚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注重书面与实地督查相结合,积极运用“互联网+督查”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开展工作,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六十六、完善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规范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报告、第三方评估以及督查激励等制度。加强政府督查系统联动协作,充实专业力量,推进督查专业化。六十七、督查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终端问效,切实为科学决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市政府每年对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文件中部署安排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涉及民生领域的重大事项,上级及我市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等进行重点督查。六十八、建立导向明确的目标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充分考虑部门和区域的不同,实施差异化、精准化考评。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目标绩效评估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确保考评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六十九、加大考核结果运用的正向激励力度,同时对排名靠后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七十、对市政府部门实施目标绩效管理,优化指标设置,量化考核内容,简化考核方式,通过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对各部门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履行部门职责、推进重点工作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市政府各部门目标绩效管理考评结果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七十一、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目标绩效管理,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通过考核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客观真实反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履职的实际效果。七十二、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严控总量和频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防止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市政府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一事一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部门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也要制定年度计划,报市目标绩效考评中心备案。第十二章行政权力监督七十三、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严肃认真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市政府领导每年针对重大事项,主动约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听取意见建议,并领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政协提案各1件。七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积极回应和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七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七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特别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及时准确发布信息。七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和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工作制度,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阅批群众来信来电,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七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第十三章纪律和作风七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成都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建立健全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常态化机制,把上级领导批示讲话、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部署等的传达学习作为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的固定议程;需赓即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的,及时召开其他会议传达学习并安排部署;定期更新重要文件和领导批示及办理情况台账,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八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市政府发表的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八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成都市实施细则以及都江堰市实施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驰而不息转作风。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在政德建设上树标杆作表率,做到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坚决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八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八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办公用品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将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八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插手人事安排;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八十五、加强值班值守,除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市政府领导轮流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带班期间保证联络畅通,如遇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按应急处置相关规定执行。八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形象和利益。八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学知识、学政策制度。八十八、除市委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任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举办个人作品展览,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原则上不为出版物作序。八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备和请假销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党组成员离开成都市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并按规定报备。市长、副市长、党组成员外出活动的安排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离开成都市外出,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长批准,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第十四章附则九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本规则。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本规则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九十一、本规则由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商有关单位承担。九十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24日印发的《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都府发〔2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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