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人申领看护管理奖励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都江堰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人申领看护管理奖励补贴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4日都江堰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人申领看护管理奖励补贴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总则为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不断健全和完善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机制,建立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关怀帮扶体系,通过实施“以奖代补”,引导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妥善看护好居家患者,确保不因疏于管理而导致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依照“自愿申请、适度帮扶”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中央、省、成都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被监护人的确定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是指纳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在档管理,并列入公安部“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严重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记录)、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含3级),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实际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统称“被监护人”)。第三条监护人的确定本办法规定的监护人,是指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看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治等看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或者是监护人无能力落实监护责任、查找不到监护人,由公安、民政和卫健部门会同镇(街道)、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共同依法指定、依法明确的,并签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书》的(以下统称“监护人”)。监护人失去有效监护能力的,应及时变更、落实新的监护人。本办法不作为监护人主张其他监护权利的依据。第四条监护人的看护管理责任(一)负责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照料看管,防止失踪或下落不明;(二)遵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三)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社区(村)居委会报告,并依法履行变更手续;(四)引导被监护人逐渐适应社会,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五)随时监测被监护人病情变化,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发现肇事肇祸倾向时,及时向社区(村)居委会和当地公安派出所、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并将患者送到定点收治医院治疗;(六)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第五条对履行监护管理责任情况的认定镇(街道)应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综合管理体系,加强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负责督促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成员每月对监护人的看护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走访审查认定,并在《看护管理记录手册》相应栏目中签字。(一)社区工作者负责每月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进行认定;(二)社区民警负责每月对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三)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负责每月对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进行认定;(四)民生服务办工作人员负责每月对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被监护人接受民政救助情况进行认定;(五)残联专干负责每月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第六条奖补标准奖励补贴标准为2400元/人/年,落实监护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监护月数计发。第七条资金渠道监护人看护管理奖励补贴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全额支付。第八条申报程序由监护人持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开具的被监护人的诊断证明(含危险性评估分级结果),向实际居住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由社区向属地镇(街道)进行申报,由镇(街道)组织本地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成员进行审核后,由镇(街道)将审核纳入奖励补贴发放范围的对象名单报市委政法委,由市委政法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司法局、市医保局等部门共同认定后,市财政局将看护管理奖励补贴资金下拨给镇(街道)财政所。第九条申领流程镇(街道)对被监护人登记建档后,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与监护人签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书》(责任书一年一签),同时发放《看护管理记录手册》,自签订责任书当月起,由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社区民警、民生服务办工作人员、残联专干、社区工作者每月对监护人的看护管理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走访,并在《看护管理记录手册》相应栏目中签字,次月经镇(街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上月《看护管理记录手册》认定全部签字情况进行审核,监护人监护责任评估合格,且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等行为的,由镇(街道)向监护人发放上月看护管理奖励补贴。第十条停发看护管理奖励补贴的情形(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的下月起,镇(街道)停止发放看护管理奖励补贴。1.被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迁出本市的;2.被监护人死亡的;3.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的;4.停发监护奖励补贴的其他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监护管理奖励补贴。1.被监护人住院治疗期间;2.被监护人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期间;3.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长时间未找到的。(三)监护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任,导致被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的当月起,镇(街道)停止发放本看护管理年度剩余月份的奖励补贴,并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看护责任。下列情形消除后,自下一个监护管理年度起,监护人可重新向实际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纳入奖励补贴对象范围。1.杀人、强奸、伤害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行为;4.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行为;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6.其他肇事肇祸行为。第十一条实际居住地迁移被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监护人持身份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书》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到原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迁出手续,监护人应于办理迁出手续一个月内持身份证和原社区(村)开具的《监护管理记录证明》到迁入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重新登记建档,签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书》,领取《看护管理记录手册》,由现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每月组织开展对监护人落实看护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走访认定。第十二条部门职责(一)市委政法委:负责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目标考评,会同卫健、公安、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加强指导镇(街道)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落实“以奖代补”政策。(二)市卫健局:负责定期将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含3级)患者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通告政法、公安、财政、民政、残联、司法、医保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患者基础筛查、诊断和评估,建档立卡,摸清底数,负责加强对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组织精防医生在随访过程中宣讲奖补政策,教育、指导和认定监护人是否督促患者按时按量服药;组织开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学随访管理服务及治疗康复工作。(三)市公安局:负责对派出所、社区民警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指导社区民警对被监护人有无肇事肇祸行为、有无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进行认定,将肇事肇祸情况通报给镇(街道)、社区;配合卫健部门和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诊断、评估工作;开展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管控;将危险性评级3级以上(含3级)精神障碍患者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依规逐人建立台账,落实管控力量,按时入户回访,督促监护人及近亲属严加看护;对发生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于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脱离住院治疗的,协助医疗机构依法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四)市财政局:负责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奖励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联席会议各部门共同认定纳入奖励补贴对象范围的人员名单,以及市委政法委“以奖代补”经费预算分配方案,将奖励补贴预算资金下达各镇(街道),各镇(街道)安排力量走访认定后,按程序打卡发放给监护人。(五)市民政局:负责按照相关救助政策实施救助;指导镇(街道)民生服务办工作人员做好日常随访,对接受民政救助患者的监护人履行看护责任情况进行认定;协同公安、卫健、司法、医保、残联等部门,落实救助帮扶措施,加强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实施,确保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各种救助帮扶措施落实到位,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六)市残联:负责做好持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摸底、登记、造册、救助、服务等工作;指导镇(街道)残联专干做好日常随访,对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情况进行认定;结合实际对贫困精神残疾人进行服药、住院补助,切实减少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康复刚性支出;全面推进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重点解决建档立卡贫困精神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做到“精准化识别、个性化服务、精细化管理”。(七)市司法局:负责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和安置帮教人员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甄别,加强分析研判、监测预警。(八)市医保局:负责做好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报销工作,按规定协助卫健、民政、残联等部门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参保工作。(九)各镇(街道):负责建立健全镇(街道)精神卫生综合管理体系,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公布申报程序、申领流程及兑现方式;负责做好看护管理奖励补贴资金的申报及发放奖励补贴工作;负责制作《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书》;负责为被监护人登记建档,依法落实患者监护人,建立台账;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加强日常随访服务,切实督促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责任。(十)各社区:负责在所在社区宣讲本办法;负责与社区民警、精防医生、民生服务办工作人员、残联专干对监护人监护能力进行认定;依法确定一名履行看护管理责任的监护人;受镇(街道)委托发放《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并与监护人签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书》;负责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进行情况认定;协助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奖励补贴。第十三条管理与监督(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救治工作及落实监护责任人“以奖代补”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监控、救助救治、日常管理等方面工作,切实履职尽责;有关单位要依法对精神障碍患者姓名、住址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扩散。(二)加强资金管理和监控,严格审核把关,对发生徇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假、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奖励补贴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涉及资金。(三)严格责任落实,对因工作不重视、政策不落实、排查随访管理不到位、救助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案(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查和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执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9年7月9日至本办法施行日期间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人申领看护管理奖励补贴标准和适用范围,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附则本办法由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司法局、市医保局根据部门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