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国有资产场地建设社区养老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0日
政策文号:都办发〔2022〕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都江堰市国有资产场地建设社区养老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4日都江堰市国有资产场地建设社区养老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2021年全国、四川省老龄工作会议关于大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部署要求,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57号)及《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的意见》(成委发〔2021〕1号)及《全龄友好包容社会营建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工作目标,结合都江堰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社区养老设施是指按照省、成都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民生工程目标和重点任务,需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设施(含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助餐点等)的总称。国有资产场地是指权属为都江堰市属国有企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可用于社区养老设施建设场地的总称。第三条管理原则对利用国有资产场地引进社会力量建设并纳入民生工作目标任务的社区养老设施,遵循无偿、低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产业化发展方式推动建设。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助餐点原则上无偿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项目原则上以市场评估价的30%收取租金,装修期限不超过12个月,装修期间不收取租金。第四条建设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参照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和《四川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社区标准》(2013年修订)执行。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面积应不低于500平方米,建设床位原则上不少于10张,床位应属于普惠性床位,应设置社区照护服务、医养结合服务、老年生活服务、养老便民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第五条场地保障市财政局、市属国有企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大对国有资产场地的清理,对符合社区养老设施建设条件的空置和租期已满的国有资产场地,要优先保障社区养老设施建设。第六条申报程序社区养老设施场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根据建设类别和标准,调查摸排辖区内符合社区养老设施建设条件、对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中拟用国有资产场地的,经国有资产权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核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原则上租期为10年。第七条租金支付方式国有资产权属单位报批后,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国有资产权属单位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的租金按年度一次性收取,以后每年度提前1月支付次年年租金。第八条建设运营方式社区养老设施建设运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国有资产权属单位牵头,按照政府投资有关规定程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合作建设;或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验收合格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国有资产权属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引进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专业运营机构运营。第九条管理考核方式对利用国有资产场地引进社会力量建设的社区养老设施或运营的,由市民政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运营方实施“两年一考核”,考核合格方可继续履行合同。国有资产权属单位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运营方约定,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约解除合同,并由权属单位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程序重新确定承接服务机构。1.年度考核不合格。2.因运营单位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3.老年人服务满意度低于85%。4.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情况材料的。5.擅自变更场地用途或变相变更场地用途的。6.未按时支付租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的。7.其它不适宜继续运营的情况。运营方在管理运营期间投资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在退出时,应全部无偿移交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国有资产权属单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国有资产权属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条施行日期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第十一条解释机关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出租国有资产场地用于社区养老设施建设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