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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3日 政策文号:都办发〔2020〕2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机制,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建立科学、民主、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严格实行集体决策;(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三)坚持从严控制、财力量入为出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五)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第四条发改、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水务、经科信、农业农村、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编制项目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党代会、人代会及市委、市政府专项工作安排等,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项目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等提出,各镇(街道)范围内实施的项目由各镇(街道)按行业类别向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第六条建立都江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投资的副市长。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全市中长期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行业部门原则上在当年11月底前向发改部门提出次年拟建项目计划。发改、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和年度财力情况等进行初步评估汇总,初步确定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梳理汇总拟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报联席会议审议、市委财经委员会听取审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进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库,并按市政府常务会审定结果组织实施。对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申报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写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周期、投资估算、资金来源、项目业主、实施方式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项目业主原则上为市属国有企业。项目建设内容应完整,附属工程不得从主体工程中剥离为单独项目。第九条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因特殊情况确需实施的未入库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划且资金落实的前提下,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全额使用上级资金或使用上级资金需本级财政配套资金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联席会议审定;本级财政配套资金超过200万元(含)的项目,由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二)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2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联席会议审定;使用本级财政资金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三)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后,经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在联席会议闭会期间:(一)全额使用上级资金且资金已落实的项目,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登记备案后,可先行开展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待联席会议召开时补报。(二)纳入交通部门农村公路类建设补助计划的项目,或纳入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的项目,按行业归口,经交通部门或水务部门确认,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登记备案后,可先行开展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待联席会议召开时补报。(三)涉及需在汛前实施完成的水毁堤防修复工程,经水务部门同意,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待联席会议召开时补报。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条对已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若库内项目业主、实施方式、资金来源、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由项目业主报发改部门初审后上报联席会议审定。第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批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进行,未进入平台的项目不得审批。第十二条项目审批管理主要职责划分如下: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招标事项)审批,招标控制价评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方案审查、用地审批和地质灾害审查;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住建、交通、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经科信、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等部门按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概算批复、施工许可证核发。其它审批事项按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规定负责。超过市本级审批权限范围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转报审批。全额使用上级资金的项目,按照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项目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局审批。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发改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审批(可研报告已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不再审批)。上级部门对项目已批复的或另行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实施。第十四条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的,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发改部门可先期对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工作进行核准。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党政机关楼堂管所项目的审批,按国家建设楼堂馆所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为加快项目推进,简便项目审批流程,对落实资金来源的投资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不再报发改部门审批立项。具体规定如下:(一)投资额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项目业主将实施方案(或技术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业主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或技术方案)实施。(二)投资额20万元(不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由项目业主将实施方案(或技术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业主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或技术方案)实施。(三)实行业主负责制,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业主依规组织项目实施;行业有交叉的需同时分别报涉及的相关行业部门审批。(四)使用上级资金的项目,上级资金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后公开招标前,项目投资发生超过立项审批的总投资情况,按以下程序调整投资:(一)项目投资变更超过总投资的10%(含10%)且不超过2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报分管市领导审定。(二)项目投资调整2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提交联席会议审定。联席会议闭会期间,确需加快实施的项目,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可先行办理投资调整,由项目业主在下次联席会议召开时补报。(三)项目投资调整超过200万元(含)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提交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联席会议闭会期间,确需加快实施的项目,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签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四)以上程序审定的投资变更,按照《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都办发〔2017〕32号)相关规定办理后,由项目业主向发改部门申请项目投资调整。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八条项目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方案审查,出具方案审查意见后,报市建设工程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经济技术审查,出具经济技术审查意见。市政、房建类项目须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图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上级行业部门已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留存,市建设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不再进行经济技术审查。若上级行业部门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发生变更,须报上级行业部门审批。第十九条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业主单位应编制项目预算书报市发改局组织机构进行评审,评审价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除外)。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环评、水土保持等手续的项目,在开工前依规取得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作为业主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靠前指导,相关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与业主单位合理拟定实施计划,跟踪项目进度,协助解决困难,加快推动项目实施。第二十二条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检测试验、代理业主等政府投资项目服务单位的选择,项目业主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照政府采购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项目业主为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市属国有企业按公司采购办法确定。第二十三条发改部门负责受理政府投资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的投诉;经科信、住建、交通、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其他事项的投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由发改部门受理投诉。第二十四条申请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时一并提出,具体说明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理由,同时提供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项目中,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应提供具备审查权限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文件。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严格按照《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都办发〔2016〕45号)执行。第二十六条抢险救灾工程和其它应急工程项目,严格按照《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都办发〔2014〕5号)和《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江堰市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都府发〔2015〕15号)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按PPP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成都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项目以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业主为部门的,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按规定实施,业主为市属国有企业的,按公司决策程序依规实施。第五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合同的订立应采用规范性合同范本。第三十条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第三十二条确定中标单位后,项目业主和中标单位应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第三十三条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签订的合同按相关规定公开发布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合同公告的内容应严格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公告标准文本执行。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三十四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按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同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各项目业主单位拨付至施工单位建设资金在工程竣工结算前,月计量拨付资金不得超过当月投资额的70%,累计拨款金额不超过项目合同总价款(不含预留金)的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单位按审核结果预留工程结算总额3%—5%的质量保修金后办理结算。其中市政、房建类项目的质量保修金预留不超过3%,其余项目质量保修金预留实际工程结算总额的5%。质量保修金由各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支付。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结束后,项目业主应在3个月内办理项目财务决算。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核拨付资金,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项目业主有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拨款或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第七章项目审计第三十六条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第三十七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关键环节的监督,进一步落实内部管理责任,及时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工作并上报审计部门。重大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跟踪审计,强化建设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第三十八条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应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每年末各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审计部门提交拟纳入次年投资审计计划的项目清单,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自身审计力量拟定投资审计年度计划,按规定报上级审计部门和市政府同意后按计划组织实施。年度投资审计计划的调整由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审计实施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列入年度投资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审计部门可按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由此产生的基本审计费用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审计部门支付相关中介机构,相应审计费用列入项目待摊成本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支付相关中介机构。(二)未列入审计部门年度投资审计计划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实施审计并对结果负责,审计完成后应及时提交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应适时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对抽查误差率较大的项目,将移送相关部门追究相关项目业主单位和中介机构的责任。第八章项目验收和资产管理第三十九条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业主报相关部门进行质量评定合格后,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组织交工验收,并出具交工证书。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方可投入使用(试用)和运行(试运行);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和管护移交。市政、房屋建筑等工程必须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报建工程的过程监督。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市政工程所涉及的道路、桥梁、环卫设施、街灯、绿化、交通安全等相关内容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办理相关手续交付管理维护机构。需生态环境、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行业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应按照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项目业主应在项目结算审核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依据竣工决算批复办理核销拨款、固定资产登记、移交等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项目业主应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工作完成后的三十日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发改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推动中配合不力,造成项目推进缓慢的,共同承担责任,对项目建设中失职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对未批先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送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决)算审计的,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由审计部门直接移送纪检部门。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十六条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施工图和预算等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违法批准设计文件的;(二)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十八条承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如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重大疏忽造成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投资增加、规模扩大、工期延误、工程事故等,导致政府投资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修订办法不一致的,以本修订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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