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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人民政府涉法事务合法性审查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做好市政府涉法事务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涉法事务,主要是指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下同)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对外签订的合同,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本规则所称承办单位,主要是指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市政府对外签订合同的承办单位,以市政府名义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第三条市政府组成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代市政府草拟的,拟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市政府组成部门起草、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四条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三定”规定)以及内设机构职责调整的规定;(二)内部管理制度类文件,如工作规则、劳动纪律、人事任免、表彰奖励、财务物资管理、廉洁建设等文件;(三)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福利等方面监督管理的文件;(四)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安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总结、综述等文件;(五)会议类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讲话材料等;(六)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七)商洽类工作函,包括制定机关之间协调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九)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等;(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十一)各类应急预案;(十二)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类文件;(十三)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类文书;(十四)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十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十六)文件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但行政主体与文件涉及的其他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非基于行政管理关系产生的文件;(十七)涉密文件;(十八)其他不符合《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要求的文件。第五条承办单位应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7个工作日将拟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填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同时报送以下审查材料:(一)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二)报请市政府审议的请示;(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依据和评估论证情况;(四)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文本;(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六)承办单位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七)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核初审意见;(八)承办单位进行集体研究的议事纪要;(九)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提供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其中,征求企业意见不少于10家,征求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不少于3家)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材料和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十)按规定需要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或组织听证的,还应当提供专家论证结论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情况书面记录;(十一)市司法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六条市司法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二)是否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权;(三)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四)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五)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六)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七)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八)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九)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十)是否明确施行时间及有效期;(十一)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七条市司法局在收到全部审查材料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八条未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由承办单位按要求重新送审:(一)文件超过三个月未进行集体审议的;(二)文件印发前上位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三)承办单位对文件内容进行重大修改的;(四)其他需要重新送审的情形。第三章合同的审查第十条市政府组成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管委会、市属国有公司承办的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应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前5个工作日将拟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填报《市政府对外签订合同审查流程表(2019版)》,同时报送以下审查材料:(一)合同文本送审稿;(二)合同起草说明;(三)合同背景材料(签约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调查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备忘录等谈判资料);(四)合同涉及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修改意见;(五)承办单位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重点项目应提供经专题评审后形成的《项目评审意见书》;(七)市司法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二条市司法局对市政府对外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投资类合同是否突破我市现行有效的各类投资政策;(四)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设置是否公平合理;(五)合同风险防控;(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市司法局应当同时对合同条款完整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建议。第十三条市司法局在收到全部审查材料后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第四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审查第十四条市政府组成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起草并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五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当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7个工作日将拟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填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同时报送以下审查材料:(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二)报请市政府审议的请示;(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等依据;(四)承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说明(包括决策背景、目的、主要内容、论证评估过程等内容);(五)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核初审意见;(六)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七)承办单位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承办单位进行集体研究的议事纪要;(九)按规定需要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或组织听证的,还应当提供专家论证结论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情况书面记录;(十)市司法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七条市司法局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决策主体是否合法;(二)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三)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四)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八条市司法局在收到全部审查材料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市政府组成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涉法事务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涉及市政府涉法事务合法性审查流程的规定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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