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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4日 政策文号:都办发〔2022〕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投资管理,健全完善监管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项目;(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筹集资金的项目;(五)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第三条成立都江堰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管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相关副市长担任,成员为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常设列席单位为市审计局。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投资进行监管审查,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末召开一次,或根据项目变更需求适时召开。第四条项目变更审查包括调整方案、项目踏勘、技术评审、预算评审等内容。调整方案由项目业主提出,包括: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变更的内容及范围,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增减,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以及相关图纸、工程变更费用预算书(表)和计算资料等。项目踏勘由项目业主组织,市住建局(都江堰市建设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服务中心”)、市发改局(都江堰市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与招标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市财政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对变更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技术评审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市住建局(市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安全施工的基础上,对项目调整方案和技术措施进行优化评审。预算评审由市发改局(市评审中心)负责,对项目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进行评审。第二章项目变更适用范围第五条项目变更适用范围(一)重大变更经市委、市政府确定,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方案变更。(二)技术变更1.设计图纸、清单编制、地质勘察引起的变更;2.不可抗力引起的设计变更;3.涉及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进行相应调整的设计变更;4.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必须发生的现场零星签证。第三章项目变更审查程序第六条变更项目的名称应与立项名称一致,若发生多批次变更,应注明各批次变更名称,项目变更金额应累计计算,同时根据各批次变更范围及内容逐一进行现场踏勘。第七条项目变更审查程序按拟变更金额划分办理(一)项目拟变更金额累计低于200万元(不含)变更办理程序:1.提出调整方案项目业主提出调整方案,经项目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签署工作意见。2.报批调整方案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方案审核后,由项目业主将项目拟变更情况书面报告分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签署工作意见。3.组织项目踏勘项目业主组织市住建局(市技术服务中心)、市发改局(市评审中心)、市财政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如实填报《都江堰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投资现场踏勘情况表》(以下简称《踏勘情况表》),并现场签署工作意见。市审计局作为列席单位参加。4.申报技术评审项目业主将调整方案报送市住建局(市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技术评审,市住建局(市技术服务中心)出具技术评审意见。5.申报预算评审项目业主将经市住建局(市技术服务中心)评审并备案的调整方案报送市发改局(市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市发改局(市评审中心)出具初审结果。6.上报会议审定项目业主准备项目变更审议资料(以下简称“审议资料”)上报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管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审议资料包括:《项目变更投资报告》《踏勘情况表》《变更审查意见表》《项目评审确认单》相关影像资料、其他重要支撑材料。7.出具评审结果市发改局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管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情况出具评审结果。(二)项目拟变更金额累计在200万元(含)以上变更办理程序:1.提出调整方案项目业主提出调整方案,经项目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签署工作意见。2.报批调整方案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方案审核后,由项目业主将项目拟变更情况书面报告分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市长签署工作意见。3.组织项目踏勘项目业主组织市住建局(市技术服务中心)、市发改局(市评审中心)、市财政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如实填报《踏勘情况表》,并现场签署工作意见。市审计局作为列席单位参加。4.申报技术评审项目业主将调整方案报市住建局(市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技术评审,市住建局(市技术服务中心)出具技术评审意见。5.申报预算评审项目业主将经市住建局(市技术服务中心)评审并备案的调整方案报市发改局(市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市发改局(市评审中心)出具初审结果。6.上报会议审定项目业主准备审议资料,经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管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同意后,由项目业主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7.出具评审结果市发改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审定情况出具评审结果。第八条减少投资金额的项目变更办理程序参照项目拟变更金额累计低于200万元(不含)变更办理程序执行。第九条合同金额低于50万元(不含)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变更。第十条如出现危及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项目业主应立即采取必要处理措施,同时留存相关图纸、影像等资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部门补充办理手续。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未按本办法执行变更审查程序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补办相关手续,项目业主完成项目结算审计后送市审计局备案。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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