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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21年2月27日县政府第16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砂石资源管理,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行为,防止国有资源流失,防范各类涉砂违法和腐败行为的滋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资源需求,促进砂石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县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供给侧”改革,以砂石资源的规范开发和合理利用,防止国有资源流失,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资源需求为目的,以优化管理方式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改变砂石资源管理现状,为我县“十四五”期间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提供资源保障。二、管理范围本实施意见所称砂石资源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一)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开挖形成的地下砂石资源(依法由本建设项目自用的除外)。(二)河道清淤疏浚及水利工程建设清理上岸的砂石资源。(三)县级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砂石资源。(四)本行政区域管辖内除上述(一)、(二)、(三)条外,其它产生的可利用砂石资源。三、管理机构大邑县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成立大邑县砂石资源管理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公安、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四、管理措施(一)接收主体由砂石资源行业主管部门(河道砂石资源为县水务局,非河道砂石资源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砂石资源的接收主体,按照矿产资源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砂石资源接收和处置工作,砂石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县属国有公司具体实施砂石资源的接收、运输、加工、出售等处置变现工作。(二)分类管理1.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宗地地下砂石开发利用方案》,方案需包含砂石的接收方、交付方式、指定储存地点等内容,《宗地地下砂石开发利用方案》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案》,一并报县土地出让方案决策委员会审议。《宗地地下砂石开发利用方案》应与土地出让或流转公告一并对外公示。宗地成交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农交所将成交结果抄送县属国有公司,并督促竞得人先与县属国有公司签订《砂石资源接收协议》,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合同》。(2)以协议出让、划拨方式新供地的,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先与县属国有公司签订《砂石资源接收协议》,再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3)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当在招标公告、文件中明确告知,除依法可以由建设项目自用的砂石外,其他在施工过程中从地下开采的砂石交由县属国有公司统一管理。中标单位确定后,由项目业主负责,督促中标单位与县属国有公司签订《砂石资源接收协议》。2.河道清淤疏浚及水利建设工程砂石资源管理河道清淤疏浚及水利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应当在招标公告、文件中明确告知,除依法可以由项目自用的砂石外,其余为确保河道安全需清理上岸的砂石,全部交由县属国有公司统一处置。招标工作结束后,由县水务局负责,督促项目建设业主、中标施工单位与县属国有公司签订《砂石资源接收协议》。3.罚没砂石资源管理县级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罚没的砂石资源,委托县属国有公司进行处置,对接收的罚没砂石及时登记,并向执法部门出具收货清单,同时按照相关罚没财产处置规定进行处置,收入及时缴入县财政。(三)种类确定及储量测算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以协议出让、划拨方式新供地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方提供的经审查备案的地勘资料和项目设计文件等,确定地下砂石种类,并对项目自用外的砂石方量进行测算,出具砂石种类及储量报告,作为县属国有公司砂石接收量的依据。2.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确定地下砂石种类,并对项目自用外的砂石方量进行测算,出具砂石种类及储量报告,作为县属国有公司砂石接收量的依据。3.河道清淤疏浚及水利建设工程,由县水务局负责,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方案编制和清淤疏浚砂石方量测算,作为县属国有公司砂石接收量的依据。4.罚没砂石,以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过程中,委托第三方机构确认的种类和测算的方量为接收依据。五、监督管理(一)切实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砂石接收管理严格按协议约定进行,对已签订砂石接收协议的项目,县属国有公司应主动加强与项目业主的衔接,督促其严格履行协议相关约定。《砂石资源接收协议》签订后,县属国有公司应确定专人,加强现场巡查,掌握项目进度,达到协议约定条件后进场运输,接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支付开挖、装车等费用。(二)严厉打击砂石违法销售行为。建设项目地下开采的砂石除按照《砂石资源接收协议》约定,运往指定储存地点外,一律不得运送出宗地红线范围。严格禁止宗地受让方或建设施工方私自出售和违法使用该宗地地下砂石。宗地在供地前,由属地镇(街道)监管;宗地在供地后至项目开工前,由县综合执法局、属地镇(街道)监管;项目开工后由县住建局、县属国有公司监管;运输过程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监管;河道疏浚及水利工程建设由县水务局监管。各阶段监管主体一经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抄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查处,查处结果抄送县属国有公司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全面开展砂石行业清理整顿,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砂石加工场地予以关停。(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县级相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及县属国有公司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砂石资源统一管理相关工作。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工作推动困难或出现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一案双查”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七、本实施意见由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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