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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邑县社区矫正委员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全面实施,进一步促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发展,结合大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大邑县社区矫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性质及职责大邑县社区矫正委员会是由大邑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矫正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听取县司法行政机关及县社区矫正机构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二、组成人员主任:县委副书记、县长常务副主任: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成员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委社治委、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卫健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晋原街道、青霞街道、沙渠街道、安仁镇、王泗镇、新场镇、悦来镇、鹤鸣镇、?江镇、花水湾镇、西岭镇大邑县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负责处理社区矫正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司法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三、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按照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部门工作职能,在县社区矫正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好社区矫正重大法律事务和案件管理等工作,协调做好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和社会救助等社会化事务等工作。(一)县委政法委:负责协调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二)县法院:1.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调查评估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2.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3.对被告人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4.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及时通知并送达法律文书;5.对符合撤销缓刑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6.对社区矫正机构提请逮捕的,及时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7.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决定司法拘留等或者因社区矫正对象涉嫌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强制措施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三)县检察院:1.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调查评估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3.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4.对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5.对变更刑事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矫正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6.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7.因社区矫正对象涉嫌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强制措施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四)县公安局:1.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开展调查评估;2.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3.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进行教育,及时通知并送达法律文书;依法将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4.对社区矫正对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到场处置经社区矫正机构制止无效、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社区矫正对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处置突发事件;5.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逮捕决定;被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予以追捕;6.对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看守所或者监狱执行;7.执行限制社区矫正对象出境的措施;8.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或者因社区矫正对象涉嫌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强制措施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9.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五)县司法局:1.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2.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和撤销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3.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4.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5.指导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6.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7.协调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六)县委社治委:负责协调指导村级基层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七)县财政局:负责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八)县教育局:负责指导辖区各学校,依法帮助在校学习的社区矫正对象完成学业。利用教育资源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法治教育课程。协助就学方面遇到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问题。(九)县民政局:负责培育指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落实帮扶救助政策,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十)县人社局:负责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保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相关要求,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十一)县医保局:负责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医疗保险,落实医疗救助、医疗保障措施。(十二)县卫健局:负责协调医院对伤残、重症、精神疾病和具有传染性疾病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医用药方面的帮扶。(十三)县总工会:负责组织基层工会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帮扶工作,积极引导、鼓励扶持社区矫正对象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符合创业就业援助条件的,给予相关的创业就业援助。(十四)团县委:组织动员广大团员和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帮扶工作。(十五)县妇联:组织基层妇联组织和妇女干部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妇女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帮扶工作。(十六)县残联: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残疾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帮扶工作,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残疾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相关救助范围。(十七)晋原街道、青霞街道、沙渠街道、安仁镇、王泗镇、新场镇、悦来镇、鹤鸣镇、?江镇、花水湾镇、西岭镇:1.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2.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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