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崇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政策文号:崇府发〔2023〕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严格落实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着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与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22〕40号)和《中共崇州市委办公室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州市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崇委办〔2022〕16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崇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一)市本级财政使用预算、地方政府债券安排建设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二)市本级政府具有付费(或补助)责任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坚持民主科学、综合平衡、量入为出的决策制度,推行先论证后决策,实行集体决策、依法决策。(二)权责清晰。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和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设计、质量和安全等行业监督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履行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责。(三)绩效管理。严格执行财政绩效评价等考评制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严格挂钩项目决策、规划和政策制定、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第二章论证和决策管理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先论证、后决策、再审批”流程实施。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须切实履行好项目管理责任,对提交审议和决策的项目认真审核把关。对于多级多头下达的投资资金,项目建设类型一致、地点重合或较近的,项目主管部门应牵头负责整合实施,以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项目涉及道路、管网、“小三线”、路灯、绿化、公交站台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需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原则进行。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论证按以下程序实施:(一)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分管市领导,就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和建设用地情况、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议项目业主等事项进行研究,作为编制拟提请决策的项目报告依据。为杜绝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和强化耕地保护,项目报告须包含资金平衡方案和占用耕地评价专章。拟采用总承包模式(EPC)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报告中予以明确。(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拟提请决策的项目报告,征求市发改局(政策)、市财政局(资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选址、用地、规划)等单位意见,填报《崇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论证评审申请表》。其中:财政部门审核意见需包含资金平衡方案意见,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意见应包含占用耕地评价专章审核意见。(三)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崇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论证评审申请表》,将项目评审报告送崇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评审。第八条项目报告的论证评审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内容,送市评审中心评审。总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等内容,送市评审中心评审。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序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市评审中心评审。第九条完成论证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填报《崇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申请表》,按以下程序分类决策: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市级分管领导和市级投资分管领导审定(必须提供初步设计概算评审意见);总投资100(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中:1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必须提供初步设计概算评审意见,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必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投资项目协调会议(由市级投资分管领导负责召集,下同)审定;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依次报市政府投资项目协调会议(必须提供项目建议书评审意见)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审定。第十条全市范围内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20〕37号)和《中共崇州市委办公室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州市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崇委办〔2022〕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审批管理第十一条决策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立项审批部门遵照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按序进行审批。经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审批管理:(一)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内容。报批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初步设计概算评审意见。其中:1.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还需提供《崇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申请表》。其余资料按立项审批部门要求提供。2.总投资100万元(含)—500万元,还需提供市政府投资项目协调会议纪要。其余资料按立项审批部门要求提供。(二)总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报批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市政府投资项目协调会议纪要。其余资料按立项审批部门要求提供。(三)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1.项目建议书报批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项目建议书评审意见、市政府投资项目协调会议纪要。其余资料按立项审批部门要求执行。2.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其余资料按立项审批部门要求执行。(四)国家、省和成都市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市住建局同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市评审中心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初步设计概算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项目业主向市立项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效期为三年(自发文之日起),如有效期内未实现开工建设,该审批文件不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第四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十五条各部门负责编制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市发改局负责汇总各领域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形成全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按照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报批。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第十七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三)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第五章投资调整决策和审批第二十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投资等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重要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时序、投资调整(包括调增和调减)的,须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原决策和批准机构进行审定。项目投资调整主要包括项目报告(项目建议书)匡算、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初步设计概算调整。第二十一条确需调整的,按以下程序进行论证:项目业主对项目投资调整内容按国家规范编制相应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征求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与项目相关的市级部门和有关镇街意见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填报《崇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整申请表》送市评审中心评审。第二十二条论证通过后的项目,按以下程序实行差别化决策程序:投资调整比例在10%(含)以上或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业主依次报市政府投资项目协调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按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投资调整比例在10%以下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报市政府投资项目协调会议审定,按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六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第二十四条经审定的招标控制价为招标的限价。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自行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招标控制价。项目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填报《崇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送审表》后,报市评审中心评审招标控制价。第二十五条(招标投标)招投标按照国家、省和成都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的规定执行;招标范围之外,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招标范围之外,且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可通过谈判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之内必须完成清标工作,并送市评审中心评审。第二十六条(开工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工程变更)因特殊情况、政策调整或非人为原因造成工程量调整(包括调增和调减)或设计变更(包括调增和调减)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现场踏勘进行经济性和合理性论证,论证通过后,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工程变更设计方案和工程量变更清单,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变更金额,由项目业主填报《崇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申请表》,按以下程序实施。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变更一次。(一)工程量调整和设计变更累计200万元以下,且变更后的项目总投资未超过投资概算,由项目业主报市级分管领导书面同意后实施。(二)工程量调整和设计变更累计超过200万元及以上,且变更后的项目总投资未超过投资概算,由项目业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因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等原因,导致项目总投资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后,按程序进行概算调整。第二十八条(信息管理)各单位应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市立项审批部门负责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和管理;项目业主负责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基本信息和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协调、跟踪项目实施情况,督促业主完成信息报送;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审批部门负责督促业主完成有关审批事项报送。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项目按照各国家、省和成都市等有关规定程序和实现完成竣工验收。未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的,不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第三十条(结决算管理)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决算,并按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依法接受市审计局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资产移交)项目业主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到国资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结转为固定资产。第三十二条(项目后评价)市发改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后评价年度计划,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并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十三条(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结合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进度等执行。(一)项目具备施工条件后,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完成审计前,工程款拨付不得超过累计完成产值的80%,工程完成审计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拨付工程款。第七章职责分工和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领域、本区域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论证和决策工作,履行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项目业主是项目实施主体,对计划实施、报批报建、施工组织、建设工期、工程变更、投资控制、工程质量、竣工管理等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工作:(一)负责办理报批报建,依法开展招标活动,负责项目施工组织、建设管理和交(竣)工验收。(二)负责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三)按规定落实项目法人制、工程安全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产权登记与移交等管理制度。(四)负责配合市审计局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第三十五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市发改局是全市的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市立项审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及节能审查审批。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统筹、保障和管理。负责项目预算执行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监督、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批复等工作。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业指导、审查、监管主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备案、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建设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监理等管理和监督;负责联合市综合执法局对分包转包、串标围标、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变更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市审计局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涉及违纪违法、损失浪费、失职渎职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市纪检监察、司法等相关部门。同时,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为政府项目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场内管理服务;负责电子招标、投标、评标系统使用终端维护工作;负责配合各招投标监督单位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未完成相关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市行政审批部门未按规定程序擅自予以审批立项的,相关单位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为规避招投标违规将政府投资项目拆分为多个子项目报批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纪检监察部门要责成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重新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招标控制价未经评审,市行政审批部门和市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即出具审批文件的,市行政审批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未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导致超投资概算10%以上的;工程变更已超投资概算,通过减少建设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规避超投资概算的;多次变更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四十条咨询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概(预)算编制单位错漏项严重、编制质量不高导致概(预)算不足或高估冒算导致投资虚高的;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招标代理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隐患的,除按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外,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错漏项变更增量与项目建安投资比或造成的损失比,函告项目业主单位扣减相应比例服务费用,所扣减相应比例服务费用的相关手续须在30日内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未及时备案的,投资主管部门将发出稽查通报并提请市纪检监察部门相应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项目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开工条件、安全、质量、合同、资金、结算、决算等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倒置、简化或省略决策流程,未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决策的项目,政府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审批(许可)手续,不得违规安排或使用财政资金。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各有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按资金性质和有关程序审核办理。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原崇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办法》(崇府发〔2018〕9号)废止。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附表:1.崇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论证评审申请表2.崇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申请表3.崇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送审表4.崇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送审表5.崇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整申请表6.崇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申请表表1崇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论证评审申请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地点总投资(万元)资金来源上级补助本级财政自筹会议纪要编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涉及道路、管网、“小三线”、路灯、绿化、公交站台等设施意见(加盖公章)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加盖公章)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意见(加盖公章)财政局资金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备注:1.涉及道路、管网、“小三线”、路灯、绿化、公交站台等设施意见的,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签字盖章,不涉及的由申报单位负责并盖章;2.500万以下的项目,还需同步报送《崇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送审表》。表2崇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申请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地点总投资(万元)资金来源上级补助:本级财政:自筹:项目评审意见文书号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加盖公章)项目业主意见(加盖公章)市级分管领导意见(100万以下项目)市级投资分管领导意见(100万以下项目)备注:1.500万以下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概算评审意见;其中100万以下项目由市级分管领导和市级投资分管领导签批后直接办理初步设计概算(立项)批复;2.500万-1000万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3.1000万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评审意见(市政府投资项目协调会);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表3崇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送审表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加盖公章)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初设概算编制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设计规模与内容的要求设计规模与内容与可研批复是否一致是□否□可研批复金额概算编制金额资料清单□业主单位出具的委托评审函(原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500万以下项目不提供)□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应为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或设计审查意见;按项目类型需由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初步设计文件和初设概算编制书(须加盖单位公章或出图章及执业印章)□地质初步勘察报告□针对特殊施工措施提供的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需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评审中心收件人时间□资料齐全,同意接件□资料不齐,中心不予接件,请对照上表尽快完善所缺资料,并于__日之内补充完整。表4崇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送审表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加盖公章)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设计规模与内容的要求设计规模与内容与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是否一致是□否□初步设计概算金额招标控制价编制金额资料清单□业主单位出具的委托评审函(原件)□承诺书:关于报评审中心“施工图设计”纸质版与电子版一致的承诺书,若不一致以盖章的纸质版为准(原件)□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预算编制书(纸质及电子版):提供通过图纸审查后的施工图,并加盖出图章和图审章;预算编制书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执业印章□地质勘察报告(原件及电子版)□针对特殊施工措施提供的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需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其他相关资料评审中心收件人时间□资料齐全,同意接件□资料不齐,中心不予接件,请对照上表尽快完善所缺资料,并于__日之内补充完整。表5崇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整申请表填表时间:年月日项目名称原审批文件编号工程概况建设内容及规模目前进度情况调整原因及依据调整内容调整金额及比例项目业主意见(加盖公章)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加盖公章)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加盖公章)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意见(加盖公章)财政局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加盖公章)表6崇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申请表填表时间:年月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工程形象进度变更原因及内容中标合同价及暂列金变更投资额及比例经济性和合理性论证监理单位意见(加盖公章)地勘单位意见(加盖公章)设计单位意见(加盖公章)项目业主意见(加盖公章)审核意见(加盖公章)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加盖公章)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加盖公章)市级分管领导备注:1.工程量调整和设计变更累计200万元以下,且变更后的项目总投资未超过投资概算,由项目业主报市级分管领导书面同意后实施。2.工程量调整和设计变更累计超过200万元及以上,且变更后的项目总投资未超过投资概算,由项目业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