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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州市深化林业共营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崇州市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政策文号:崇府办函〔2023〕1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崇州市深化林业共营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崇州市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4日崇州市深化林业共营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为升级打造“林业共营制”2.0,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将晋城市等5市确定为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的函》(办函改字〔2021〕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1〕45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州市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崇府办函〔2022〕65号)安排部署,结合崇州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依托崇州丰富改革经验、良好林业资源、扎实产业基础,以破解问题制约为改革导向,以满足市场发展需求为方向,健全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机制,激发林业发展活力,紧扣经营方式创新、林业职业经理人培育、利益联结机制、产业高质量发展、综合服务能力提升、资源要素保障等方面重点突破,全面构建“林业共营制”2.0发展模式,为成都市加快建成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先行示范区作出重要贡献。(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以破解问题制约为改革导向,瞄准都市现代林业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和瓶颈,健全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机制,优化政策支持环节与领域,激发林业经营主体活力。突出集体主导,农民参与。凸显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功能,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统筹、辐射带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创新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方式和利益联结机制,组织带动农民参与林业改革。遵循市场规律,多方共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林业产业发展规律,构建多方参与、共建共营共赢的林业发展格局。统筹有序试点,风险可控。加强综合性考量、前瞻性布局,坚持先易后难、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审慎选择林业共营制2.0改革试点,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容错纠错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有序推进。(三)主要目标构建“林业共营制”2.0改革的制度体系,明确“林业共营制”2.0改革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创新“集体经济组织+多元主体”的林业共营制组织形态,拓展和创新林业共营制组织架构,建立健全林业共营制政策支持体系,培育一批新型林业职业经理人和“林业创客”,创新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方式,激发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活力,实现林业新业态发育和整体转型升级。到2023年底,“林业共营制”2.0运行机制基本形成,培育5—10个组织规范、运营有序、经营有效的示范经营主体,培育20名以上新型林业职业经理人及5家林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到2025年,“林业共营制”2.0运行机制全面健全,形成一套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做法,培育100名以上新型林业职业经理人及10家林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四)进度安排1.方案制定阶段(2023年1月—5月)。开展林业经营主体、林业职业经理人等调查研究,精准梳理突出问题及困难,科学编制林业共营制2.0改革实施方案。2.重点实施阶段(2023年6月—2023年12月)。6月底前形成相关政策和制度设计,选择不同类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展试点示范。2023年12月底前总结试点示范工作经验,分析研究试点示范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完善相关配套政策。3.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1月—2025年12月)。总结试点示范工作成效和经验,巩固改革发展成果,全面推广、复制典型经验和模式,接受评估验收。二、重点任务(一)创新林业经营方式引导林农以林地经营权、闲置农房和宅基地等入股集体经济组织,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自营、租赁、入股、联营等多种方式,引入市场主体参与开发利用资源资产,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林地股份合作社+林业职业经理人”“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林场”“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公司”“集体经济组织+社会资本”“集体经济组织+科技服务主体”等发展方式,构建“集体经济组织+多元主体”的“1+N”林业共营制新型经营体系,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管资源管资产,规模经营主体管生产管运营,实现社会资本有钱赚、集体经济有发展、农民参与有分红。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生产服务、劳务合作、管护参与、旅游服务、电商直播等形式嵌入到林业产业发展各环节,分享林业尤其是新业态发展增值收益。(二)健全林业职业经理人培育体系健全林业职业经理人选育机制,结合林业新业态发展拓展认定范围,吸纳具有生产研发、运营管理、营销推广等专业技能的人员和组织,把正从事或真正愿意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社会化服务、林旅融合、营销推广等人员作为培育对象。依托科研院校、职业教育、科研基地等载体,搭建“科研院校—培训机构—社会组织—产业基地”协同育人平台,实施“专家授课+课堂培训+基地实训+业务指导”的精准培育,提高培养的效率。成立林业职业经理人评价委员会,根据诚信度、生产技能、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开展初级、中级、高级林业职业经理人认定。健全林业职业经理人政策扶持体系,完善产业、科技、农业保险、社会保障、金融等政策,支持推荐林业职业经理人申报人才产业生态圈、“头雁”项目等高层级人才计划,为林业职业经理人成长成才搭建平台。建立畅通有序的“引进—任用—流动”机制,鼓励林业职业经理人不受地域限制,在全市区域内自由流动,通过市场机制优化林业职业经理人资源的配置和使用。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林业职业经理人股权激励制度。(三)探索多种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尊重村集体和农民的产权主体地位,完善集体林“三权分置”改革,探索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对林地、荒山荒坡、耕地、闲置农房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资源的预收储、预入股机制,以资源整合和盘活有序与多元主体开展合作。支持集体经济采取股份合作、资源出租、联合经营、托管、委托经营、组建产业联合体等方式,公开招聘或招引林业职业经理人、家庭林场、林业企业等经营主体。探索建立股份分红、二次分红、“保底收益+梯度分红”“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利益联结方式,探索集体所有权收益有效实现形式,通过共建共营共享机制实现林业资源盘活和林业产业发展持续稳定增长。深化财政支农补助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对财政资金投入的道路、渠系、公共服务配套等非经营性资产,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护利用;对财政支农补助资金形成集体所有的设施设备、烘干中心、育秧中心等经营性资产,按照项目出资比例开展股权量化。构建农户多维度的参与机制,探索实施“林地流转优先返聘”模式,通过在地就业、经营参与、资源流转等方式广泛带动农户参与。优化集体经济内部收益分配机制,保障更大范围的农户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合理分享林业发展红利。(四)加快推动林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化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将林业资源与教育、旅游、文创、医养等产业有机结合,培育自然教育、生态旅游、绿色高效、森林康养、纪念林等新业态新场景,推进林业共营制从单一林业产品供给向多元业态的产业结构升级。推动“林业+文旅+科创”融合发展,将科普、研学等与林业产业深度结合,通过建设“情景式、体验式、互动式”智慧自然博物馆、生态空间等,深挖林业旅游的文化教育价值。探索构建川西林盘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体系,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授予集体经济组织生态产品开发运营权,依托川西林盘、林竹资源、公园、绿道等特色优势资源,拓展生态产品产业链和价值链,推动林业景观、度假功能、休闲功能、康养功能等多元功能开发和价值集中呈现,拓展林业产业盈利空间。(五)提升林业综合服务能力深化科研合作、政产学研用成果转化,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等,建设四川丘区林果中试熟化基地、林业新品种和配套技术集成耦合示范基地、标准化种植基地、种苗繁育基地,探索技术成果入股、产量分成、效益分成等利益联结方式,实现科研技术成果就地转化及推广。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引领,组建植保、农机、劳务等本土化托管服务主体,开展农资统供、农机服务、统防统治、烘干仓储、品牌营销等“菜单式”多环节服务。加快推进林业数字化建设,探索林权管理“一张图”、林业智慧种植管理等系统,实现林业生产精准化调度、精细化管理。充分利用抖音、小红书、快手等新媒体平台,强化崇州林文旅产业线上、线下全方位的宣传推广。(六)夯实林改要素保障创新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供给,针对生态康养、自然教育、纪念林等新业态发展趋势,出台《崇州市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管理办法》,在试点范围内封闭探索林业发展用地供给保障政策,优化林业用地审批流程,放宽对林业设施用地和特许经营用地的审批权限,建立包含森林质量评价、产业发展规划、用地标准、审批流程、监管措施、风险防控的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供给试点闭环制度,构建促进生态价值转化所需的公共设施用地和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政策体系。创新森林保险机制,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创新林业生产全周期和交易各环节保险产品,探索林产品收入保险、经营主体用工意外伤害保险、林业完全成本保险,增强林业经营主体的市场风险抵御能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积极与银行对接开发与林业生产周期和产业特点相关的金融产品,探索建立林权抵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林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职业经理人信用贷款等支持政策。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保障市林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方案、政策制定、工作推进、督促考核等工作。邀请国家、省、成都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科研院校专家,组建林改专家智库,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课题研究、技术攻关、政策研讨、会议论坛等工作。(二)强化基层创新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激发干部群众积极性和创造力,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破解发展难题,激励干部敢作敢为、锐意进取。开展林业共营制2.0改革发展典型案例、先进个人、先进组织评选活动,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为推广应用奠定基础。(三)强化督查考核根据规划方案明确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将林业共营制2.0改革和创新成效纳入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工作考核范围,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份。崇州市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我市纳入林业设施用地改革试点,为加强林业设施用地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及试点范围(一)本办法所提及林业设施用地和工程项目建设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原则上尽量少采伐林木,严禁在公益林、天然林内建设经营性设施。(三)林业经营主体应承担森林防火及生态安全责任。(四)在崇州市白头镇莲花村、大雨村,道明镇竹艺村、红旗村,文井江镇大坪村,街子镇茶园村先行试点。二、明确界定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范围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分为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以下简称“林业直服设施”)、林业移动设施两类。(一)林业直服设施是指经营主体以合理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在其依法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为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而修筑的直接用于满足林业生产经营实际需求的必要性工程设施。包括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贮存种子、苗木、木材、林产品初加工的设施;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二)林业移动设施是指经营主体在不硬化林地、不影响林木生长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林地空间修建的移动设施。包括住宿、餐饮、购物、管理服务、健身、休闲娱乐、自然教育、医疗、安全、卫生、移动景观设施等。三、严格控制林业设施用地规模为落实规模化、节约化、标准化的原则,以林业经营主体(不含个人)作为申报使用林业设施用地的主体,林业经营主体申报林业移动设施类项目的,经营林地整体面积不低于300亩。林业移动设施项目用地面积不超过经营主体所流转、承包、租赁和入股等各种形式获得林地面积的1.5%,且用地总面积不超过5亩。林业生产直服设施项目用地按照林业相关标准执行。(一)林业直服设施用地标准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主要涉及林木种苗工程。林木种苗直服工程设施包含温室、塑料大棚、炼苗场、晒场、综合业务用房和生产用房,储存种子、苗木、木材等类型,建设标准按照林业相关技术规程执行,批准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300m2。2.林产品初加工设施包含冷库、中转库、贮藏库、低温库房、初加工厂房、烘房等8个类型,建设标准按照林业相关技术规程执行,申报该项目用地应满足种植基地面积不低于1000亩,批准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800m2。3.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涉及木材采伐集材工程、木材运输工程、森林防火通道工程、封山育林工程、保护工程、游路工程六大类。(1)木材采伐集材工程、木材运输工程涉及本项的直服工程设施包括集材道、集材索道、运材道、运材索道2个类型,建设标准按照林业相关技术规程执行;(2)森林防火通道工程、封山育林工程、保护工程包括防火巡护道路1个类型,建设路面宽度不超过6m、路基宽度不超过7m,需同时兼具日常防火巡护及出现火情时消防救援通道功能;(3)步道工程包括森林步道、巡护步道2个类型,步道(含栈道)宽度不超过1.5m、步基宽度不超过2.5m。4.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工程包含生态定位观测研究站、地面气象观测场、专业监测站、科研工作站4类,属于公益性质的纳入直服设施用地,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550m2、占地面积不超过600m2,科研试验地内可以适当修建部份木屋做为专家观察和休息场所。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涉及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参照行业标准执行。6.纳入直服工程设施建设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应合理设置。设置规模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关于水、电、热、气、通讯设施的相关标准及文件要求。(二)林业移动设施用地标准为严格保护生态系统,应充分利用林下生态空间。以下所有移动设施不得硬化地面,且设施最低部分离地不少于50㎝。1.住宿设施包括“森林木屋”、休憩亭、露营地等。“森林木屋”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10m2,建筑高度(本办法建筑高度指建(构)筑物室内设计底层面至其檐口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同)不超过7m,层数不超过2层;休憩亭之间的路线距离不少于100m,规格不超过3.5m*3.5m;露营地数量不超过1个。2.餐饮设施包括绿色餐厅、餐饮服务点等。绿色餐厅建筑层数不超过1层,餐饮服务点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0m2。3.购物设施包括康养类有机绿色产品销售点、工艺纪念品销售点、林特产销售点等,建设标准参照行业标准执行。4.管理服务设施包括接待中心、垃圾站、生态旅游管理用房、员工宿舍、公共生态厕所、停车场等。(1)接待中心可含林特产销售点,建筑总面积不超过100m2,用地总面积不超过100m2;(2)垃圾站用地面积不超过15m2;(3)管理用房、员工宿舍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高度不超过7m,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m2,用地总面积不超过150m2;(4)公共厕所按2类标准5m2/厕位规划设计,离地最低部份不少于50㎝;生态停车场标准按2.5m*5m/车位设计。5.自然教育设施包括森林体验馆、森林教室、宣教中心、森林博物馆、标本馆、图书资料馆、动物观察台、森林作业体验场等。自然教育设施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m2,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50m2。6.安全设施包括围栏、护坡、监控摄像、火险报警、安全警示、救灾救急等,建设标准参照行业标准执行。7.娱乐设施包括户外拓展、飞跃丛林、丛林探险、丛林滑索、森林小火车等设施。可设计一处游客接待区,面积不超过20m2,所实施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按照林地征占用程序办理。四、审批管理机制(一)用地审批使用集体林地的由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使用国有林地的由成都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审批。(二)监管机制1.设施用地监管主体:属地人民政府2.设施用地监管部门: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3.监管对象:申报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的经营主体4.监管行为(1)是否存在未批先占的行为;(2)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3)是否存在批甲占乙的行为;(4)是否存在未按审批用途占用林地的行为。5.监管措施(1)坚持林地交付使用确认申请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经批准同意后,由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属地人民政府、使用林地单位、林权单位四方至用地现场对批准使用林地进行交付使用确认,各方应在现场就批准林地的面积、地点、范围、边界、采伐林木等内容进行确认,明确各单位应承担的责任,现场确定项目跟踪监督人员。交付使用确认时,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放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使用林地单位向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及属地人民政府提交承诺书。(2)落实项目使用林地专人跟踪对经批准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属地人民政府必须落实监督人员对项目使用林地状况进行专人跟踪监管,监督人员名单须报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经批准使用林地的项目在建设期间,监督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到现场核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应立即上报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并填写《崇州市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建设使用林地情况日常检查表》,于每季度的10日前报送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3)联合抽查由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属地人民政府等部门,建立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建设使用林地项目抽查制度。不定期实地检查用地单位采伐林木、使用林地、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情况。对不按要求使用林地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将用地单位纳入诚信档案黑名单,两年内禁止申请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6.监督程序(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2)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属地人民政府开展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检查人员对使用林地单位实施检查,填写《崇州市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监督检查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5)使用林地单位应出示经批准的林地使用相关手续,不能出示或实际使用林地情况与出示的手续不一致的,检查人员应向其及时下达《崇州市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建设使用林地责令停工通知书》。(三)退出机制1.林业经营主体变更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致同意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相关资料交由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备案。2.经营主体在退出经营项目后,应对设施用地上建(构)筑物进行拆除并复绿还林(除公益性服务基础设施外),并按要求整改验收合格。3.不按照审批方案实施项目建设的,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将进行依法拆除。五、确权颁证(一)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使用权经依法依规登记后,由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颁发《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使用权证》予以确认。(二)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所有权经依法依规登记后,由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颁发《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所有权证》予以确认。林业移动设施以及防火通道、生产作业道路等公益性设施确权颁证视情况而定。六、附则本办法自2023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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