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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和调查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街)、功能区,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实施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和调查评估有关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市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属地镇(街)负责人和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处置。并通知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和市检察院。市应急局牵头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属地镇(街)协调、督促事故发生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和社会稳定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程参与应急救援,配合做好事故善后相关工作。二、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授权市应急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原则上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本条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三、市应急局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统称事故调查报告)由市政府批复。四、市政府授权市应急局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同意授权崇州市安监局调查处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权限的批复》(崇府函〔2018〕152号)同时废止。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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