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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成华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与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4〕4号)等精神,结合成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华区范围内集体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与监督管理。第二章职能职责第三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耕地现状等情况,负责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相关数据及台账的审核、耕地“非农化”的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牵头组织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等工作;区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耕地“非粮化”、承包耕地撂荒闲置、露天焚烧秸秆等方面的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农业和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耕地进行土壤污染状态调查和监督;区财政局按照上级要求将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拨付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并做好资金监管工作。第四条相关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和组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监管工作,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对社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进行审核,对轮作休耕、撂荒开展巡查工作,督促指导社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政策。社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制定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将资金分配至农户。第三章资金来源、发放范围和标准第五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若有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第六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是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认定为从事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耕地,发放标准为350元/亩·年。若成都市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予以执行。第四章资金发放流程第七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采用申请制,以社区为单位逐级向区政府申请,同步建立区、街道、社区耕地保护工作台账并公示。相关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履行属地责任,结合田长制工作职责,根据田长制网格员现场巡查、建设用地审批、卫片执法检查和违法建设拆除、种植使用、腾退复耕等情况,对社区申报的耕地保护面积进行全面核实,并于1个月内将核实无误的结果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第八条区农业和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将上一年度因耕地污染、耕地“非粮化”、焚烧秸秆等停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耕地矢量数据提供给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形成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区农业和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扣减范围,结合依法批准征收耕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非农化”等情况,对相关街道办事处申报的耕地面积进行核实,并会同区农业和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属地街道进行会审,将会审后的耕地面积下发至属地街道。第九条相关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按组科学编制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并明确保护耕地责任人、申报耕地面积、发放金额等。编制完成后,在相应社区、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保存必要的影像、文件材料备查。对于公示结果农户有异议的,社区应予以复核,确需修改的,应当修改;对于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发放台账须经农户同意并签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汇总并提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对于存在争议的,暂不纳入本年度发放范围。第十条以耕地保护工作台账为基础,按照“三年一签”的方式,由区政府与社区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并明确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约权利和义务。《耕地保护责任书》有效期满后,依据获批后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耕地保护现状及调整后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重新签订。第十一条《耕地保护责任书》签订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相关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形成本区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根据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耕地保护责任书》作为分配依据,据实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拨付至相关街道办事处。第十二条相关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在激励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将资金发放至农户,并留存发放佐证,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三条相关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在完成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1个月内,将辖区内社区耕地保护工作台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公示资料、发放佐证等资料整理归档,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和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加强对相关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社区进行指导和监督,合力推动全区耕地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第十五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和水务局结合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管控等措施,通过遥感监测、卫片执法、动态巡查,对耕地保护责任人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凡发现耕地保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存在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耕地污染或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经区农业和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确认,区政府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停发该组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力,验收合格后重签《耕地保护责任书》,下一年度依据重签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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