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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关于印发《成都市成华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推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和市电子政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区电子政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的新建、续建、运行维护、购买服务的电子政务项目。第四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省、市、区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严格控制分散、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行政审批局是全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区发改局负责依法进行招投标和电子政务项目审批工作。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全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用提供基础支撑。区智慧治理中心负责牵头组织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需求审核、技术方案审查,承担建设运维和绩效评估工作,负责区级政务云资源的维护管理。区财政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安排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区审计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承担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工作。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的实际需求,充分利用政务云平台基础资源,开展本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电子政务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下且具备部署条件的非涉密电子政务项目,全部部署在政务云平台,并按照政务云平台的管理要求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测评及备案工作。第三章项目建设需求和技术方案评审第八条电子政务项目实行项目建设需求和技术方案评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区财政局申请项目经费预算前,需取得区智慧治理中心建设需求和技术方案评审意见。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省、市和我区的相关规划及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设需求方案和技术方案。项目建设需求方案应载明项目名称、依据、目标、功能、建设周期、经费预算及渠道等主要内容,符合政务信息共享标准体系,确保相关系统能够按照规范接入区级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技术方案应载明项目所涉及的电子政务现状、应用需求、项目依据、建设目标、项目预算及资金筹措渠道、建设内容、业务流程、技术架构、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进度计划、密码应用和安全保障等主要内容,技术设计完整、合理和可行。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区发改局报项目投资概算和向区财政局申请项目经费预算前,将项目建设需求方案和技术方案同时报区行政审批局和区智慧治理中心。区智慧治理中心、区行政审批局和区新经济和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需求方案和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第十一条项目技术方案主要内容应与需求方案一致。项目建设内容有重大变更,或资金预算调整幅度超出百分之十的,须重新报审项目建设需求方案和技术方案。第十二条未通过项目建设需求和技术方案评审的电子政务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审批,不得安排经费预算。第四章项目实施及验收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供应商能力成熟度和信用等级等作为评分重要依据,应在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目录中明确规定。第十四条项目合同应明确项目建设涉及的技术成果和所有版权,含源代码、数据所有权、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和其他权益归属;明确数据资产的管理使用规范,避免数据滥用泄露;明确中标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开发数据共享接口。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应向区行政审批局和区智慧治理中心报送备案资料。备案内容包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和项目进度安排等。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项目技术方案实施项目建设。遇有特殊情况导致建设内容或资金预算等确需调整的,须事先向区行政审批局和区智慧治理中心提交调整报告,涉及资金预算调整的同时报区财政局。第十七条资金预算超过100万元的电子政务项目须引入监理机制和系统测评机制。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入代理委托机制。第十八条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情况须报区行政审批局和区智慧治理中心备案。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项目合同履行和招投标文件情况;项目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以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运维服务情况;项目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情况;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备案内容包括项目验收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监理报告、测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免费运维时间、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实际情况等。第十九条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五章数据资源共享管理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需求方案和技术方案通过评审后应与区智慧治理中心签订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协议,相关系统接入区级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已投入运行但未实现数据共享的系统,应按照统一标准实施相应的共享改造,确保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数据安全。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和管理的各类信息资源,应按照“共享开放为常态、不共享开放为例外”的原则实施共享开放。第二十二条数据采集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原则,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电子政务项目产生的信息资源要按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共享类型,按照“安全可控、最小授权”原则,授权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使用部门从区级数据交换共享平台获取的数据,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电子政务项目资金应坚持多渠道筹措,整合存量资源,提高资金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第二十四条鼓励电子政务项目采用服务外包模式,降低项目建设和运维成本。第二十五条属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将相关资料抄送区行政审批局和区智慧治理中心备案。第二十六条电子政务项目资金按照财政有关规定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支出。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第七章项目运行维护和绩效评估第二十八条电子政务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按年度将项目运维情况报区行政审批局和区智慧治理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运维单位、运维费用、经费渠道、运行效果、使用范围、使用频度、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情况等内容。第三十条区行政审批局和区智慧治理中心负责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按年度开展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估,对项目成本效益、应用实效、运行效率、使用频度、共享开放、信息安全、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电子政务工作目标考核和后续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估发现问题需要整改而拒不整改的,区财政局停止拨付项目运维经费。第三十二条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已建、在建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共享交换要求,完成系统共享开放等相关升级工作。拒不升级整改的,现有合同执行完毕后,不再安排后续建设和运维经费。第三十三条政务云资源使用效率偏低的已建、在建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合进行资源优化调整或回收。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涉密电子政务项目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级以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局和区智慧治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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