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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七月五日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及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工作原则)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信息公开类别。第五条(工作机构)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类别审核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应当配合审核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类别的审核工作。第六条(信息公开类别提出)行政机关公文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和《规定》的要求,在发文呈批时注明其信息公开类别;属于不予公开的,还应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对联合发文,主办机关应在与协办机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公文的信息公开类别。对各级部门代拟,报请上级政府审定印发的各类公文文稿,应根据公文内容在代拟稿中注明其信息公开类别。第七条(信息公开类别审核)审核机构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审核公文的过程中同时审核起草部门提出的信息公开类别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审核机构认为起草部门提出的信息公开类别不符合《条例》和《规定》要求的,可商请起草部门重新提出信息公开类别;协商不一致的,可提出审核意见,报公文签发人审定。对起草部门未提出信息公开类别的公文代拟稿,审核机构应将其及时退回起草部门完善后,再按程序审核送签。第八条(信息公开类别审定)公文的信息公开类别由公文签发人审定。第九条(信息公开类别标注)公文印发时,应在版记处标注其信息公开类别。第十条(公开要求)公文印发后,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信息公开类别,及时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将该信息通过法定方式全文发布;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其公开办法按照《规定》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二条(解释机关)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施行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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