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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学校管理扶持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6年05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学校管理扶持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五月十五日,关于加强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学校管理扶持工作的意见市教育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04〕95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管理、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举办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一)举办学校应以帮助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为主要目的,招生对象以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二)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三)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选择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居住相对集中、交通方便、环境安全卫生的地域。(四)学校建设前(包括租赁校舍)应取得规划、国土、建设部门的同意。举办者申请设立学校时,应提供拟办学校校产(包括土地、校舍、设施等)的有效证明文件。(五)学校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安全的校园、校舍,以及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学生活动场所和必备的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教学设施,教室应保证通风、采光良好。(六)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基本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02〕75号)的规定,详细指标见《成都市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小学校舍标准(试行)》(附件1)、《成都市主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初中校舍标准(试行)》(附件2)。(七)学校校长应具有从事5年以上教育工作的经历,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合格证书。(八)学校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合格的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九)经审核符合办学条件和要求的学校,由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纳入民办教育的范围统一管理。二、依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一)举办者应保证学校必要的办学经费,依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二)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由学校核算成本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三)学校应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颁布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计划,使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和审定的教材。(四)学校应严格按照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五)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和扶持(一)各区(市)县政府应根据本区域内教育资源和需求实际,做好设立学校的规划。(二)各区(市)县政府应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成立相应的综合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本区域范围内学校安全、卫生等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三)各区(市)县政府应加大对学校的鼓励和扶持力度,在办学经费、办学设施、师资配置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其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四)各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管和指导,将教师进修培训、教研活动等纳入教育系统的统一管理。(五)各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学校任教的专职教师的资格认定、业务培训、职称评审、晋级、评优、教龄计算等方面应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六)在学校就读的学生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七)各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协议委托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根据已接收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按照本区(市)县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四、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各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意见》要求,对本区域内所有此类学校进行清理和检查。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对达到相关要求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可补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学校举办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各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已批准举办的学校报市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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