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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5日 政策文号:成办发〔2017〕1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成都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9日,成都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有序高效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维护全市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51号)、《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5〕25号)、《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三、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我市本级或区(市)县级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等可能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突发事件。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一)政府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省政府发行并转贷我市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二)或有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市、区(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的事件。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的事件。四、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根据债务风险预警指标,评估本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动态跟踪风险变化,排查债务风险点。坚持预防为主,经常性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准备。(二)统筹协调。统筹协调财政、发改、国资、审计、人行、银监、金融等部门(单位),建立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进行早期识别、及时预警和科学评估,做好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三)明确责任。地方政府对本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财政部门牵头制定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四)及时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处置,地方政府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积极组织开展应急和处置相关工作,防止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五、组织体系及部门职责(一)组织体系。市、区(市)县两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是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二)部门职责。1.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工作,组织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2.发改部门负责评估本级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协调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3.人行、银监部门负责加强金融监管,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贷款风险防控,协调所监管的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维护金融稳定。4.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5.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6.行业主管部门(含国资监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债务单位落实本单位风险应急处置措施;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必要时可处置国有资产偿还到期债务,有关情况及时向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本级债委会,下同)报告。7.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控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六、监测和报告(一)预警机制。1.开展债务预警。财政部门根据综合债务率、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等指标,定期测算评估市、区(市)县两级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对高风险地区实施风险预警。高风险地区要认真分析本地区风险情况,排查债务风险点,加大偿债力度,逐步降低风险。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2.实施单位债务风险提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到期偿债规模、偿债资金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1)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2)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3)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十二、附则(一)各区(市)县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二)本预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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