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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进一步健全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障土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农业部、中农办、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总体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放活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按照政府扶持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积极推进引入保险机构对土地流转双方的合同行为进行担保,进一步健全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护土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土地流转失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稳定问题。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运作原则。坚持政府扶持引导、市场化运作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没有条件开展履约保证保险的地区应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支持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地方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保险。(二)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允许区(市)县在实施程序、补贴标准、推进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三)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充分发挥土地流转农户和规模经营业主的主体作用,尊重土地流转当事人的选择,建立激励政策,完善配套措施,进一步调动土地流转双方购买保险的积极性。三、工作目标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在全市范围内、重点在五城区外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和政策扶持体系,通过对规模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参保的进行财政补贴,充分调动土地流转农户和规模经营业主参保积极性,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全市50亩以上耕地规模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参保覆盖面达到90%以上。四、工作重点(一)广泛宣传动员。把宣传动员贯穿于工作始终,层层动员、逐级宣传,并通过保险知识培训、电视广播、发放资料等方式,对推广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作用和意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土地流转农户和规模经营业主的保险意识,提高自觉投保的积极性。(二)规范基础工作。引导土地流转双方按照租赁、转让、股份合作和委托流转等具体形式,分别签订流转合同。认真落实流转合同备案制度,严格审查合同要素的合法性、真实性和项目的可行性。(三)严格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工作指导,规范办理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程序。1.交易鉴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并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统一办理交易鉴证。现有存量土地流转项目,应在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免费补办交易鉴证。2.提出申请。土地流转双方向保险机构提出购买履约保证保险服务申请,并提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及备案证明、交易鉴证书等相关资料。3.调查评审。保险机构对土地流转双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项目情况开展调查,并邀请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4.签订合同。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保险机构与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并由土地流转双方共同向保险机构支付保费。5.资料备案。村(社区)、组对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相关的工作方案、决议、会议记录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保险机构与土地流转双方签订的合同报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鼓励多元发展。在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基础上,鼓励保险机构从土地流转双方的需求出发,创新保险品种,突破单一格局,向多元化发展,促进土地流转商业性保险业的发展。(五)建立惩戒机制。区(市)县要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参保人员发生恶意违约、作假骗保等行为的,取消相关政策扶持。对保险机构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取消其在全市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五、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保障。由市农委牵头,市委统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园林局、市金融工作局等部门配合,统筹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相关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要强化组织协调,及时研究、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相关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指导村组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工作。(二)加强政策扶持。市和区(市)县财政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通过补贴资金扶持,引导土地流转农户和规模经营业主自愿参加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要统筹安排涉农资金,每年对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给予每亩保费50%的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摊,其中,市财政与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按5∶5的比例分摊,与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按8∶2的比例分摊。对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流入方申请土地经营权直接抵押融资的,相关涉农金融机构在融资额度、融资利率以及融资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并进一步缩减审贷周期。(三)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推广工作作为农村改革试点试验的重要内容,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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