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2月27日,成都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繁荣发展全市文体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总体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平衡的市与区(市)县财政关系,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二、主要内容(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非遗馆(展示场所),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上述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非遗馆(展示场所),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实行免费开放,属于市级机构的,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区(市)县机构的,确认为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级财政统筹中央、省补助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根据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经济情况、绩效情况等确定对区(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市级和区(市)县自行组织实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所需经费按照组织实施主体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即:市级组织实施的,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市)县组织实施的,由区(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上述公共体育场馆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由市与区(市)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除中央、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外,市、区(市)县负担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中央、省、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中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戏曲下乡、文化活动、数字文化服务、文化鉴赏、公众文化普及教育、特殊群体文化服务、全民健身服务等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其中中央、省、市统一标准的确认为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级财政根据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区(市)县予以补助;市与区(市)县级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或事项较中央、省有所提高或增加部分,根据实施主体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组织实施的,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市)县组织实施的,确认为区(市)县财政事权,由区(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区(市)县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由区(市)县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区(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国家及省市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或名录由区(市)县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区(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区(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国家及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区(市)县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区(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区(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四)文化交流方面主要包括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相关要求,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和区(市)县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区(市)县级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区(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五)能力建设方面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市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区(市)县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区(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市)县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区(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或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市级和区(市)县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三、保障措施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市和区(市)县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要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