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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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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投资建设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9〕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侯区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一)区本级政府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二)区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规划并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区政府投资性公司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的区本级政府间接投资项目。(三)上级部门(单位)委托区政府及区政府投资性公司实施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四)区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第三条项目业主应对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负首要责任,应严格按照经核定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招投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竣工结(决)算和运营等实施全过程监管,在确保项目质量、安全以及使用功能的同时做好项目投资控制工作。第四条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决)算”的经济合理原则。第二章项目计划和决策第五条严格实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各项目业主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计划、区域性成片开发计划、专项规划、区委区政府专项工作安排和发展需要,于每年四季度前向区发改局申报次年拟建和拟开展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区委财经委员会、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后,纳入年度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建设。确需建设的,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决策后方可实施。第六条项目决策(一)在项目策划筹建阶段,计划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将策划方案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策划方案主要包括: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计划总投资、资金来源、招标模式等。(二)根据项目业主报送的策划方案,按照以下决策层级开展项目决策:1.计划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的分管区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单位)会议研究决定。2.计划总投资2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3.计划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第三章项目审批和评审管理第七条区委区政府决策实施的项目,项目审批事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及内容、投资匡(估)算及资金来源、实施进度安排等。(一)计划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进行项目审批,由项目业主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计划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区发改局按照项目审批制要求予以批复,在批复的同时进行招标核准(招标核准内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1.计划总投资5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区发改局批复项目建议书。2.计划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区发改局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区发改局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对确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可提供项目相关决策材料报区发改局核准。第八条区委区政府决策实施的计划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以下简称“固投”)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区发改局在项目审批时一并进行节能备案。(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5000吨标准煤(含)、或年电力消费量达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区发改局在项目审批时一并进行节能审查、或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按规定由国家、省发改部门进行节能审查。第九条项目审批后核定设计概算,经核定的设计概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一)工程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核定设计概算后组织实施。(二)工程费用在5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区发改局核定设计概算。(三)工程费用达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由区发改局核定设计概算。第十条项目审批、固投项目节能审查、设计概算、办理项目调整手续前,区发改局委托区评审中心组织评审管理工作,评审管理事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固投项目节能、设计概算。(一)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业主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方案设计原则上达到国家相关部委规定的深度要求。(二)固投项目节能:项目业主提交的固投项目节能报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2017〕170号)等政策规定。(三)设计概算:项目业主提交的设计概算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其编制深度宜(指初步设计阶段)或应(指施工图设计阶段)达到国家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深度。(四)区发改局按规定程序选择社会机构评估咨询和相关专家评议咨询。可行性研究报告、固投项目节能,评审费用均纳入当年区政府年度财政资金计划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资金的项目,设计概算评审费用纳入当年区政府年度财政资金计划统筹安排;其他项目,设计概算评审费用由项目业主支付。(五)项目业主应通过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择优选择中介服务单位。鼓励项目业主选择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资格的中介服务单位。第十一条项目调整包括:调整项目已决策的计划总投资、调整项目已审批的内容、调整项目已核定的设计概算、调整已审查通过的固投项目节能、调整其他事项。(一)调整项目已决策的计划总投资因策划筹建方案、概念方案、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原已决策的计划总投资的,项目业主应根据拟调增后的计划总投资,按照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决策层级研究决定。(二)调整项目已审批的内容和设计概算投资匡(估)算确需增加且超过已批复金额的,项目业主根据新的计划总投资按照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决策层级研究决定增加项目计划总投资,研究同意后由区发改局按程序办理相关调整手续。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业主根据新的计划总投资按照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决策层级研究决定,同意后提出变更申请,由区发改局按程序办理相关调整手续。设计概算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调增。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中确需调增原已核定的设计概算的,经区评审中心评审调整设计概算后:1.设计概算超过已批复的投资(匡)估算但未超过10%的,项目业主应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区发改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设计概算调整手续。2.设计概算超过已批复的投资(匡)估算10%的,项目业主应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后,区发改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审批、设计概算调整手续。(三)调整固投项目节能报告因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按程序办理固投项目节能调整手续。(四)调整其他事项除上述项目调整外符合要求的其他事项确需调整的,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的计划总投资按照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决策层级研究决定后,区发改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调整手续。第四章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第十二条招标范围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执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下列项目,项目业主应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具备法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条件,履行项目不招标、邀请招标方式核准手续时,应具体说明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法定理由,同时提供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从其规定。(三)严禁拆分项目规避招标。加大对违规拆分项目的查处力度,严禁将依法应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拆分或分解成若干小项目分段实施,严禁将附属工程直接发包而只对项目主体工程进行招标。第十三条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活动必须满足法定招标条件后方能组织实施;除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外,其他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不得实行费率招标。第十四条招标人具备项目自行招标能力的,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暂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按相关规定委托招标。区政府投资性公司应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组织招标。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应依法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项目业主负责。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经核定的设计概算中相应部分的工程造价。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的编制(一)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等现行规定编制。(二)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所需的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时,不得将总承包资质范围中已包含的专业工程作为招标的附加资质条件。(三)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当符合本次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从项目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提出业绩要求。类似工程业绩以提供的合同协议书(含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报告为准。(四)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项目施工、设备采购若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其中报价得分权重不得低于60%。第十七条我区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进行备案。区发改局负责对评标结果公示进行备案。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本行业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的由区发改局进行监督、备案。第十八条招投标监督及投诉处理(一)区发改局负责受理项目规避招标、招标方式、信息公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查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其他事项的投诉及查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本行业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的,由区发改局受理投诉并查处。(二)需要对招标投标活动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的项目,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按程序报上级发改部门进行认定。第十九条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媒介:《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条款,并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按规定足额收取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一)施工履约保证金按不超过中标价(或合同价)的10%收取。(二)勘察、设计、监理、货物按不超过中标价(或合同价)的10%收取。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及管理(一)合同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违背。(二)落实农民工保障制度。项目业主应在合同中制定相应措施,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三)规范合同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业主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等签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估价”和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施工总承包中以暂估价列入的部分,如果超过招标限额,暂估部分需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第二十二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一)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防汛排涝等水利抢险加固工程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2.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3.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三)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方式。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区政府确定。(四)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五)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审核后,项目业主报区审计局依法审计。第五章工程变更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业主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投资控制,对变更的经济性和合理性组织专项论证,从严工程变更管理。项目业主应制定本单位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并严格遵照执行。区级部门制定的本单位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须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发改局备案;区政府投资性公司制定的本单位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须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发改局、区国资和金融局备案。第二十四条单项合同施工招标控制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招标项目纳入本办法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不纳入本办法工程变更备案管理。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项目业主应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确因不可抗力或建设标准发生改变导致重大设计变更的,经项目业主审核后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第二十六条项目业主对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且工程变更不得故意肢解规避程序。第二十七条变更计价原则应参照现行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执行以下原则:(一)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原中标单价;当该项目的工程数量增加超过15%时,超过15%以外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调低办法可参照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具体调整办法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参照类似项目中标单价。类似项目为现工作项目与原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相比仅为材料发生变化,工作内容及其他项目特征相同。调整办法为原综合单价的基础上调整材料费价差。(三)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按定额重新组价,并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第二十八条变更增加金额累计未超过暂列金的管理程序(一)一次性变更增加金额50万元以下且未超暂列金额50%的,项目业主确认变更方案后实施,变更完成后3个月内将变更造价等相关资料报区发改局备案。(二)一次性变更增加金额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或超暂列金额50%的,项目业主论证后将变更原因等相关资料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变更完成后3个月内将变更造价等相关资料报区发改局备案。(三)一次性变更增加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业主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过控等单位及相关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会审,并形成会审报告,项目业主将变更原因等相关资料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变更完成后3个月内将变更造价等相关资料报区发改局备案。第二十九条变更增加金额累计超过暂列金,变更后的工程总金额未超招标控制价且未超中标价10%的管理程序(一)一次性变更增加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业主确认变更方案后实施,变更完成后3个月内将变更造价等相关资料报区发改局备案。(二)一次性变更增加金额1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项目业主论证后将变更原因等相关资料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变更完成后3个月内将变更造价等相关资料报区发改局备案。(三)一次性变更增加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参照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执行。第三十条变更后的工程总金额超招标控制价或超中标价10%的管理程序项目业主对变更原因及变更方案论证后,将相关资料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研究,审定通过后将变更原因等相关资料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完成后3个月内将变更造价等相关资料报区发改局备案。第六章价格调整第三十一条项目业主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原则,禁止无限风险、所有风险转嫁。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材料市场价格及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造价变化的,合同价款应予以调整。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的风险、可调主要材料在双方约定幅度内的风险以及其他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招标人承担从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至工程竣工期间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及可调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外的风险。第三十二条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应明确所取定的人工费标准和可调主要材料单价,并作为施工期价格调整的基准。第三十三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根据拟建工程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调主要材料品种范围和风险幅度,可调主要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在5%以内约定。施工期因政策、人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应按照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第三十四条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后的调价原则(一)人工费调价原则从招标工程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人工费标准有调整变化的应予以调整。当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低于或等于招标基准日人工费规定标准(基准人工费)的,按施工期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标准减招标期基准人工费调差;当投标报价中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施工期人工费规定标准的,不作调整。(二)主要材料价格调价原则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可调价材料项目,可调价主要材料可参考以下项目:(1)金属材料及摊销钢材;(2)水泥、水泥制品及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3)各类木材(含硬木);(4)各类建筑用砖、各类砌块、石料、砂、砾(碎)石;(5)汽油、柴油、施工用水、用电;(6)电线电缆;(7)管材管件;(8)其他(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调品种)。2.调价原则(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三)机械费及其他费用调价原则从招标工程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第三十五条在建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涉及价格调整的,应依据施工当期完成工作量和价格计算。第三十六条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材料费价格调整按照以上要求在招标(比选)文件及合同中约定。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材料费的价格调整不纳入本办法工程变更备案管理。第七章工程审计管理第三十七条项目业主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结(决)算等主体责任,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造价控制、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自行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工作。重大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应推行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强化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第三十八条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列入年度投资审计计划的项目原则上是指经区发改局项目审批并按法定程序实施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每年末各项目业主应向区审计局提交拟纳入次年投资审计计划的项目清单,区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自身审计力量拟定投资审计年度计划,按规定报区政府批准并向上级审计部门报告。年度投资审计计划的调整由区审计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审计方式主要分为跟踪审计和竣工结(决)算审计。(一)跟踪审计。区审计局应将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纳入政府审计范围。对列入年度跟踪审计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在完成施工招投标工作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区审计局,接受审计监督。(二)竣工结(决)算审计。对列入年度竣工结(决)算审计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结(决)算审核后30日内,向区审计局报送审计;对未列入年度竣工结(决)算审计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自行办理竣工结(决)算审核,区审计局将适时进行抽查审计。第四十条区审计局可按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由此产生的审计费用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区审计局按规定支付给相关中介机构。第四十一条区审计局应加强对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重点资金、重点部门的审计力度,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八章项目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属于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公示范围的项目,项目业主及相关审批部门按照要求在相关网站、平台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审批信息等信息;项目业主或代理业主负责项目招投标信息、施工进度等信息的收集、发布;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进度信息网上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上各信息应在形成后及时录入,确保项目信息及时、准确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三条承包商的使用及监督管理(一)承包商的使用及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二)承包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对其履约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出现违约和失信情形时,应将有关情况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第四十四条区发改局、区住建交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全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纵横联动监管体系,切实做好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五条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第九章其他第四十六条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业主应通过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择优选择承包商。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的,项目业主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计划总投资、投资匡(估)算、设计概算,均不计建设用地费。第四十八条有关单位(部门)认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按照相关政策执行。第四十九条其他说明(一)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的项目,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执行。(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5号)等文件执行。(三)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市、区相关文件执行,文件未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特别说明不执行的除外)。(四)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成武府发〔2016〕14号)《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修改完善<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武府发〔2018〕9号)《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改局制定的<成都市武侯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武府办发〔2015〕15号)《成都市武侯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成武发改〔2016〕35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后,国家、省、市如新出台关于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新的政策性规定,按其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局会同区住建交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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