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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天府新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功能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19〕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1〕9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洪涝、地质灾害等灾害事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可用于居民应急避险、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第三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与建设、维护与管理、启用与关闭,遵循管委会领导、部门联动、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分类,Ⅰ、Ⅱ类应急避难场所由区级部门负责,Ⅲ、Ⅳ类应急避难场所由属地街道负责。第四条应急避难场所应当依托新区内的学校、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道路等安全空间建设。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Ⅰ、Ⅱ类应急避难场所应纳入新区城乡规划、应急体系规划,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行业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新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学校、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道路等均应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并同步实施建设。符合条件的已建成未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的公服设施,按标准逐步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功能。Ⅲ、Ⅳ类应急避难场所由属地街道负责选址建设,应根据区域人口密度、建筑物分布等实际,按照“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因地制宜、就近安排”原则实施。各街道应建成至少1处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各村(社区)应建成至少1处Ⅳ类应急避难场所。第六条新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选址所在地块产权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应主动配合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单位落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有关事项。第七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批,建设资金按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执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应当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成都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导则(试行)》(2021)执行。第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第三章维护与管理第九条Ⅰ、Ⅱ类应急避难场所由新区应急局牵头,相关部门、各街道配合;Ⅲ、Ⅳ类应急避难场所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街道负责。第十条新区应急局、各街道可采取购买服务、授权委托等方式,依法按程序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履行维护与管理工作的主体职责。第十一条新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保应急避难场所正常运行,应急避难设施设备安全、有效。(二)确保应急避难场所能够按规定随时启用并对公众开放。(三)负责应急避难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应急通道畅通和应急设施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四)负责应急避难场所中应急物资的管理。(五)负责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演练。(六)负责运用全国应急避难场所综合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建立台账,定期维护更新数据。第十二条新区应急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应当指导管理单位开展日常演练,管理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管理和指导。第十三条应急避难场所配置的应急专用设施、设备属公共财产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处置。第四章场所启用与关闭第十四条Ⅰ、Ⅱ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启用和关闭,由新区应急局按照各专项指挥部指令组织实施。Ⅲ、Ⅳ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启用和关闭,由各街道根据灾害情况组织实施,并向新区应急局报告。第十五条进驻应急避难场所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准备,确保人员队伍、外带设备和物资能够及时有序进场。第十六条进驻应急避难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相关制度,服从统一安排。第十七条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启用期间,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每天记录应急避难场所使用运行情况,每日报送使用情况。第十八条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各相关部门和派驻的救援队伍在撤离前应当在各自工作区域拆卸设备、拆除搭建的棚架、清理现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尽快恢复其场所原有面貌,恢复配套设施原有状态。第五章职责分工第十九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常态工作。(一)文创会展局负责指导行业内符合条件的新建体育场(馆)、专业会展场(馆)等场所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负责配合开展行业内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管理。(二)财政金融局负责将各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日常管理维护费用纳入年度预算。(三)公园城市局负责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环境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对外交通运输保障等工作。配合做好编制Ⅰ、Ⅱ类应急避难场所布局专项规划。(四)生态环境和城管局负责指导行业内符合条件的新建绿化区域、公园等场所配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负责配合开展行业内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管理。(五)统筹城乡局负责指导开展应急避难场所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六)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负责负责行业内符合条件的新建学校、医院等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配合开展行业内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管理。(七)应急局负责完善新区应急避难场所建管用体系;牵头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Ⅰ、Ⅱ类应急避难场所布局专项规划并组织建设;负责规范Ⅰ、Ⅱ类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启用等工作细则和流程;负责督促、监督有关单位、属地街道落实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负责牵头管理、使用、维护、更新、推广全国应急避难场所综合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负责汇总发布新区应急避难场所相关信息。(八)公安分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区域的巡逻防控,会同群防群治力量做好夜间守护,负责防范应急避难场所区域发生盗抢避难设施的违法犯罪事件。(九)气象分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区域灾害天气的预测预报工作,负责应急避难场所雷电防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应急避难场所气象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十)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第二十条在自然灾害及特殊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应急避难场所按规定及时启用,新区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的相关工作。(一)总部经济局负责在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物资供应点,保障避难人员的生活必需品供应。(二)发展和经济运行局负责协调电力、通信企业,协助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三)财政金融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的应急运转以及恢复所需经费保障。(四)生态环境和城管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厕所设置及维护管理,并做好场所内垃圾(含移动厕所内垃圾)清理转运,指导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五)统筹城乡局负责帐篷、折叠床、棉被等避难安置物资保障;负责协调供水公司,协助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保障应急供排水工作。(六)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救灾物资中食品和药品的质量监管。(七)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临时医疗点,开展避难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和避难场所的卫生防疫,预防传染病的发生。负责组织、动员应急志愿者有序参与志愿服务工作。(八)应急局负责对启用情况进行汇总、记录和上报。(九)公安分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园城市局、生态环境和城管局做好配合。(十)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一条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二条新区应急局应当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检查制度,组织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新区应急局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监督和检查工作职责。第二十四条新区应急局定期开展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运转情况的抽查巡检,向相关部门和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通报抽查巡检结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四川天府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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