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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羊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成都市青羊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2020年4月23日成都市青羊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成都市青羊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深入推进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评价等预算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区政府以资本所有者身份从出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对所得收入作出支出安排的管理活动。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第四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并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中期财政规划要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滚动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第五条区属国有企业全部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区属国有企业具体包括:经区委、区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出资或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参)股企业。第六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区政府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调整方案,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决)算编制、执行等情况。区财政局和代表区委、区政府履行区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区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关职责。第八条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一)制(修)订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二)确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三)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区级监管部门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调整方案,向区级监管部门批复预(决)算。(四)督促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并向区政府、市财政局报告执行情况。(五)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九条区级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区财政局制(修)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二)提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三)编制本部门负责监管企业预(决)算建议草案、调整建议方案,组织本部门负责监管企业预算执行。(四)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十条区属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二)根据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组织本企业预算执行并依法接受监督。(三)按照区财政局、区级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四)按照相关规定向区财政局、区级监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第三章收入范围第十一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区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收入。具体包括:(一)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缴利润;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区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区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二)上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收入。(三)其他收入。第十二条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规定收取:(一)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利润。(二)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收取。(三)区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全额收取。(四)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及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全额收取。(五)区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据实申报,按相关规定收取。第十三条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四章支出范围第十四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衔接协调,避免交叉重叠。第十五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规定,可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三)其他支出。第十六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区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不同时期国企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调整。第十七条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支持区属国有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等方面的支出。第十八条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是指按照区属国有企业资本金动态补充要求,引导区属投资运营公司和重点骨干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推动区级重大产业发展的资本性支出。第十九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针对投资运营公司、重点骨干企业、特定扶持企业进行资本金注入。区财政局商区级监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一)对投资运营公司的注资,由投资运营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区内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优势企业。(二)对重点骨干企业的注资,由企业用于区政府国有资本布局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建设项目。(三)对特定扶持企业的注资,用于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由企业具体实施的事项。第二十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调入一般公共预算,主要用于基本公共服务、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支持科技进步等行业和领域。第五章预算编制第二十一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要求,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第二十二条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二)区委、区政府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三)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四)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五)区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规定。(六)上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七)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第二十三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级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年度盈利状况和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测算编制。第二十四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以下程序编制:(一)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印发编制通知。(二)区级监管部门根据区财政局编报要求,对其监管(所属)企业报送的年度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和中期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审核汇总后,编制年度区级监管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草案和中期区级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报区财政局。(三)企业按照有关预算编制要求,结合企业收益情况,根据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政策,测算编制年度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和中期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报区级监管部门,并抄送区财政局。(四)区财政局根据区级监管部门及企业报送的年度及中期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和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和中期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第二十五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定后,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第二十六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区级监管部门批复预算。第二十七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当编列到一级企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区级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二十八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区财政局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监缴,区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管企业解缴。第二十九条区属国有企业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区级财政。未经区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缴、免缴、缓缴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第三十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区财政局批复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需调整的,由区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区属国有企业改变产权归属或财务隶属关系的,应当及时报告区财政局。第三十二条区属国有企业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用于资本金注入的资金,应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第七章决算编制第三十三条区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第三十四条区级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编制本部门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区财政局,并对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五条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区级监管部门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第三十六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区政府审定,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七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区级监管部门批复决算。区级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的决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第八章绩效和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严格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围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第三十九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严格规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自觉接受区财政局和区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区级监管部门应将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区属国有企业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的,区级监管部门在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时应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第四十一条区财政局、区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第四十二条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依法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第四十三条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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