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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关于印发《锦江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与监管协调联动暂行办法》《锦江区行政审批现场勘查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与行政监管协调联动机制,理顺区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锦江区等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17〕18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是指将区级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等职权集中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统一行使;职权划出部门即为监管部门。第三条区行政审批局依照职能职责,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和区级部门划入行政审批局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服务职能;向监管部门通报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推进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监管。第四条监管部门要全力支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积极配合并协助区行政审批局做好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对接,保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规范有序、稳妥推进。第二章职权划分第五条建立“审管分离”制度。明确区行政审批局和监管部门的职能界定与划分,做到既分清职能,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建立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相对分离、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第六条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职权界定与划分。(一)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职权相对分离。区行政审批局行使划转事项的行政审批职权,包括行政审批的设立、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等。监管部门行使划转事项的行政监管职权,包括对已经取得资格或能力的主体的经营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如日常检查、年检、复核、校验、取得资质人员定期考核,以及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等。(二)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职权相互配合。在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管过程中,对于需要区行政审批局和监管部门相互配合的事项,互相征求意见、建议。(三)职责划分节点。区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节点以审批结果信息的推送和接收为界。审批结果信息推送之前,区行政审批局履行审批职责;监管部门接收审批结果信息后履行监管职责。第三章会商第七条建立工作会商制度,监管部门参与相关重要审批事项的会商,加强与区行政审批局的业务对接,促进其依法、高效地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第八条会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研究区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审批中涉及的合法性、规范性问题,尤其是承接、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对接问题;(二)研究区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审批中涉及的听证、公告、专家评审、集体讨论等工作;(三)研究区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审批中的联合审批、并联审批、网上审批等工作;(四)研究区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审批中涉及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五)区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之间需要会商的其他事项。第九条会商可以工作会议或函告的形式开展。会商会由区行政审批局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由区政府组织召开。第十条监管部门根据行业监管需要,可以提请区行政审批局组织召开会商会研究解决需要双方协调联动的有关问题。第十一条区行政审批局原则上应当在会商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议题及相关材料转发参会单位,参会单位应当及时认真研究。第十二条会商会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执行,会议纪要应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第四章业务协同第十三条区行政审批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公告、专家评审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监管部门应当协同参与,并提供相关的技术规范或结论,配合完成。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行政审批的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及时将其信用和资质等情况推送至区行政审批局。第五章信息交流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有涉及区行政审批局职责或影响区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变动的,应及时函告区行政审批局;组织参加行业相关业务培训活动时,应及时通知区行政审批局参加。第十六条区行政审批局探索建设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信息联动平台,制定信息交互标准规范,实现区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业务信息互联互通。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审批业务时,将审批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实时推送至信息联动平台,供监管部门认领。监管部门实时将监管信息、处罚结果及行政审批所依据法律法规等政策调整情况推送至信息联动平台,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的双向告知、共享共用。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信息联动平台建成前,采用党政网进行及时推送。第十七条区行政审批局原则上应当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审批决定的有关信息通过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信息联动平台或党政网送达或函告监管部门;区行政审批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及时通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实施行业监管中需要相关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信息或需要区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协助把关的,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及时提供和予以配合。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与行政审批相关的行政监管决定,原则上应当自作出决定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监管决定结果通过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信息联动平台或党政网送达或函告区行政审批局。第六章其他第十九条区行政审批局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完成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如出现以下不依法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情形,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审批实施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不按期执行会商决定贻误行政审批实施或影响监管的;(二)对现场勘查(实地核验)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或者有扯皮推诿、拖延不办造成审批超时的;(三)不依法定程序进行核验或不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核验,核验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情况或导致行政审批出现重大失误的;(四)因不及时通报行政审批信息或行政监管信息而影响到行政监管工作或行政审批实施,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第二十条行政许可职权没有划出的部门,要将行政许可职能归并整合到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机构,整建制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第二十一条其他行政机关委托区行政审批局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2锦江区行政审批现场勘查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现场勘查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锦江区等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17〕189号)《锦江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事项人员划转工作方案》(锦府办〔2019〕1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勘查,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行政审批申请条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勘验等行为。第三条区行政审批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行政审批事项承诺时限确定现场勘查环节的办理时限,所有现场勘查工作需在现场勘查办理时限内完成,并出具现场勘查结果。行政审批现场勘查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捷、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第四条区行政审批局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牵头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政审批现场勘查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区行政审批局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后,需要开展现场勘查工作的,应及时组织实施。已随审批事项同步移交至区行政审批局的现场勘查工作,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实施。区行政审批局应制定内部现场勘查办法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未随审批事项同步移交至区行政审批局的现场勘查工作,由原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审批事项后,应及时通过党政内网函告(见附件)或通过专网办件系统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现场勘查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需在现场勘查办理时限内,依法依规完成现场勘查工作,并将勘查结果反馈至区行政审批局;若现场勘查需要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相关职能部门向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借用手续,并在使用后按期归还。第六条区行政审批局要按照相关职能部门事项划转移交时提供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真梳理审批内容,明确现场勘查要点,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和形式要件,规范审批行为,依法进行事项审批,并对相关材料整理入卷和存档管理。第七条区行政审批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办理时限内分别完成形式要件的审核和现场勘查工作。因申请人主动申请延时等特殊原因需延长审批时限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确认,并告知申请人。第八条行政审批中形式要件审核、现场勘查等环节无正当理由超时办结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效能问责。第九条行政审批涉及的专家评审、技术论证、技术审查等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因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可与区行政审批局共同协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工作模式与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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