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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管理,推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各部门内部信息系统统筹整合、跨行业跨部门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成都高新区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部门、街道和各直属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为使用高新区财政性资金,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非涉密的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区级统筹建设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公共信息资源库、公共应用支撑平台,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履职相关的业务信息系统、管理系统、数据资源中心等,以及相关的信息安全、运行维护、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等建设或服务项目。第四条成都高新区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网络理政办负责建设管理成都高新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系统,牵头审核电子政务项目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电子政务项目全过程备案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局负责审批管理适用于《政府投资条例》的电子政务项目。财政金融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安排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审计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运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立项、项目技术方案及资金预算编制、项目采购实施、预算执行、共性能力测试、项目验收、项目管理、运行维护、项目全流程备案、绩效自评工作。第六条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流程主要包括技术方案编制和审核、项目实施、共性能力测试、项目验收、采购备案、验收备案、运行备案,项目绩效管理。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遵循“谁使用、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单一部门使用的系统由使用部门建设;跨部门使用的系统由牵头单位建设或由管委会指定的单位建设;全区的公共应用支撑能力原则上由网络理政办统一建设。第八条全区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以国家、省、市和成都高新区智慧城市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推动信息系统集约建设、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控制分散、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利用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灾备平台等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和GIS服务、视频云服务、数据总线服务、无人机服务、可视化服务等公共应用支撑能力,开展本单位电子政务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下的非涉密电子政务项目,应部署在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项目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资源应坚持“共享开放为常态,不共享开放为例外”的原则实施共享开放;电子政务项目信息系统应接入成都高新区网络理政中心。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以及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电子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制度,同步规划、建设、运行密码保障系统,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第十一条电子政务项目资金应坚持多渠道筹措,整合存量资源,提高资金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电子政务项目可采用服务外包模式,降低年度项目建设和运维成本。电子政务项目资金按照财政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用于其他支出。第二章项目技术方案编制和审核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划和集约可持续的要求,立足业务需求和信息化建设现状,充分研究论证项目实施需求必要性和合理性,按决策程序向网络理政办提交项目审批申请表并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的项目需求方案(需求方案格式不限)。原则上40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审批申请表需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400万元(含)以上项目,还需分管项目建设单位的委领导审签或提供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或专题会议纪要(参照《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成高管办发﹝2019﹞92号)第九条、第十一条)。待申请通过后进入项目技术方案编制和审核阶段。第十三条电子政务项目实行项目技术方案审核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预算前,须将项目技术方案、项目技术清单表报网络理政办审核。财政部门对未通过技术方案审核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安排资金预算。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成都高新区电子政务项目技术方案编制规范》编制项目技术方案,应重点说明项目建设依据、建设目标、建设需求、建设内容、技术实现、资金概算等,并按照网络理政办审核意见进行方案修订完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方案编制过程中与网络理政办充分沟通,提升方案编制质量。第十五条电子政务项目审核流程包括技术方案接件、预审、专家审核、方案完善、出具审核意见等环节。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电子政务项目技术方案及项目技术清单表后,网络理政办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属电子政务项目范畴且要件齐全,接件后进入预审程序。第十七条网络理政办对技术方案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如需建设单位解释说明,可约请建设单位沟通协商。技术方案预审主要审查方案编制规范性、建设内容重复性、云资源使用合理性、数据资源共享情况、共性能力调用及适用情况等。第十八条为便于项目预审,电子政务项目分为计划性实施项目、持续运维项目和其他类型项目三类,网络理政办分类进行预审。(一)计划性实施项目是指按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或业务工作推进计划,需在次年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当年第二季度结束前,完成项目需求梳理和技术方案编制,报送网络理政办审核。(二)持续运维项目是指对已有电子政务信息系统或相关基础设施持续运维服务的项目。持续运维项目应梳理细化每年度服务质量考核要点,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运维服务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持续运维项目,最多可一次性采购三年服务,视当年运维服务质量考核情况签订下一年运维服务合同。需在次年开始实施的持续运维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当年第二季度结束前完成运维项目技术方案编制,并报送网络理政办审核。(三)其他类型项目是指上级机关或管委会按照相应审批流程决策认定的需建设和采购服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需求梳理和技术方案编制,报送网络理政办审核。第十九条方案预审通过的项目,由网络理政办组织成都市电子政务专家库专家进行评审,并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如项目资金预算不超过100万元,且符合软件开发项目费用标准的,可由网络理政办直接出具方案审核意见。第二十条如项目技术方案通过专家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专家意见完善技术方案,网络理政办复核后出具方案审核意见;如项目技术方案未通过专家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专家意见重新编制方案并送审。每个方案最多组织3次专家评审,如3次均未通过,该方案建设内容一年内不得再送审。第二十一条网络理政办应在技术方案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方案审核意见。方案返还项目建设单位修订时间不计入方案审核时间,方案修订提交后,重新计算受理时间。第三章项目实施及验收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以项目技术方案审核意见为依据,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预算,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项目技术方案确定项目采购需求、制订采购文件,项目采购预算不得超过技术方案审核确定的最高限额。采购合同中须明确“按照《成都高新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的电子政务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需向网络理政办申请进行共性能力测试,待测试通过后方可完成项目验收”。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网络理政办审核通过的项目技术方案实施项目建设。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建设内容,如资金预算调整不超过10%(含10%)的,可将调整后的方案及调整说明报网络理政办;资金预算调整超过10%或涉及项目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须重新编制项目技术方案报网络理政办审核。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逾期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网络理政办报告。第二十四条为有效把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率,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引入监理机制、系统测评和代理委托机制。资金预算超过400万元(含)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须进行项目造价评估。第二十五条按要求完成采购备案的电子政务项目,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基本功能进行自测。网络理政办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自测报告,对项目进行共性能力测试,测试内容主要包括数据资源共享情况、共性能力调用情况、云资源使用情况、信息安全等方面,测试通过后,由网络理政办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共性能力测试报告。第二十六条通过共性能力测试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组织项目验收。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当向网络理政办说明原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在政务云平台上运行。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以网络理政办出具的共性能力测试报告和项目验收报告为依据,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使用计划。未通过测试和验收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予支付资金。第四章项目备案第二十八条电子政务项目采取全生命周期备案制度,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相关环节的备案登记,包括项目采购备案、项目验收备案、项目运行备案。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应向网络理政办进行项目采购备案。采购备案内容包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项目进度安排、项目合同等。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购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网络理政办提交情况说明。需发改部门审批的电子政务项目按照招投标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应向网络理政办进行项目验收备案。验收备案内容包括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时间、用户报告、监理报告、测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免费运维时间、数据资源的管理权属和使用范围、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信息安全建设、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密码应用评估等情况。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网络理政办提交情况说明。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按年度将本单位运行的电子政务项目向网络理政办进行项目运行备案。运行备案内容包括运维单位、运维费用、经费渠道、运行效果、使用范围、使用频度等情况。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计划停止系统运行前3个月,应向网络理政办提交情况说明,并做好数据资源共享应用、业务协同相关单位的协调和对接工作。第五章项目绩效管理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等实施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合做好审计、项目绩效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三十四条网络理政办组织开展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备案、项目使用实效、数据共享开放、网络理政中心数据接入、共性能力调用、云资源使用率、系统安全性等情况是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网络理政办可组织成都市电子政务专家库专家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项目技术方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网络理政办通知财政部门停止办理项目的资金计划审核,网络理政办停止相关项目的云资源供给,暂停其新增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第三十五条网络理政办适时开展电子政务项目运行情况检查,通过抽查或全面检查的方式,对全区电子政务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形成高新区电子政务项目运行报告。检查过程中发现运行有问题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网络理政办将停止相关项目的云资源供给。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涉密电子政务项目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网络理政办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成都高新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成高管函〔2018〕4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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