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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3+2”清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管局、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管局,四川省成都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各派出机构,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创优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成都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3+2”清单制度等事项的通知》(成法建办〔2023〕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3+2”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做好贯彻执行。一、持续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注重监管并重、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更大限度运用预警提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帮助行政相对人及时纠错。二、对符合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强制条件的案件,除现场立即改正或项目已经关闭的,应当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服务,教育、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对行政相对人改正情况要及时复查,做好现场勘查记录;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三、其他未列入清单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予或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行政处罚事项,依法适用;其他未列入清单但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法适用。四、《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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