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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德阳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促进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提高本市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川府发〔2017〕16号)和《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政务数据资源归政府所有。第五条德阳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市政务和大数据局为全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机构。负责对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在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承担市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基础设施以及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并制定全市统一规划、标准及规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相关工作。县级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统一规划、标准及规范,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第六条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与应用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共享。政务数据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部门应当在职能范围内,提供各类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服务。(二)依法使用。对共享数据资源,进行合法、合理使用,不得滥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三)安全可控。依托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安全机制,确保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第二章共享交换平台第七条本市建设统一的满足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需求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共享交换平台是指基于政务云平台,并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政务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体系规范建设的信息系统。该平台与国、省共享交换平台连通,为市级政务部门内部的业务应用系统和跨部门的综合应用系统提供授权共享、定向交换和接口管理等相关服务。第八条全市性、行业性、领域性的部门业务信息化系统,应当纳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范围内统筹管理,并与共享交换平台做好对接。政务部门在数字化、网络化的环境下向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可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的数据或访问接口,确保政务部门业务数据库的数据或访问接口与共享交换平台之间的实时连通和同步更新。对不支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第三章数据资源目录第九条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是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基础,是政务数据资源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应用的依据。目录管理应当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责任主体、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第十条市级政务数据资源主管机构负责牵头编制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县级政务数据资源主管机构可以编制政务数据资源补充目录,报市级政务数据资源主管机构备案,并纳入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统一管理。第十一条各级政务数据资源主管机构对本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指导本级政务数据资源提供部门开展维护更新工作。第十二条政务资源目录发生变化的,政务部门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本级政务数据资源主管机构,作为政务数据资源主管机构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依据。第四章数据采集第十三条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务数据资源,明确本部门数据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时效性。第十四条政务部门有政务数据资源采集需求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应当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实现全市一次采集、共享使用,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第十五条政务数据资源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有关数据;(二)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业务系统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有关数据;(三)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协商等合法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有关数据。第五章数据共享第十六条政务部门有义务向其他政务部门提供可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并有权利根据履职需要,提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需求。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需求。第十七条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将政务数据资源列为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第十八条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的,可通过共享交换平台直接获取;使用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的,由政务数据使用部门提出共享申请,说明共享用途和申请数据项内容,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按照规定的共享条件进行审核;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审核通过的,开通相应共享权限,审核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政务数据使用部门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共享数据和非授权使用、泄露其他部门有条件共享数据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市级政务数据资源主管机构应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政务数据提供部门须予以答复,确有错误的,应予以更正。第六章数据开放应用第二十条政务部门应当以需求为导向,遵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数据开放的要求,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数据开放服务。第二十一条市级政务数据资源主管机构根据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牵头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并负责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评估和更新。第二十二条市级政务数据资源主管机构负责牵头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应用机制,推动大数据相关领域示范应用工程,提升政府大数据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七章数据安全第二十三条市级政务数据资源主管机构统筹推进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工作;县级政务数据资源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本级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市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指导督促政务数据管理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政务数据资源,加强政务数据资源使用的安全管理。第八章监督保障第二十六条市级政务数据资源主管机构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对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相关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纳入本市政府年度考核范围。第二十七条政务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应确定单位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分管领导、日常管理人员以及联系方式,并报市级政务数据资源主管机构备案。人员变更时,应及时书面报送市级政务数据资源主管机构。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政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政务数据资源主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书面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一)不按照规定将本部门资源目录和掌握的政务数据资源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二)不按照规定随意采集政务数据资源,扩大数据采集范围,造成重复采集数据,增加社会成本,给社会公众增加负担的;(三)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资源目录和政务数据资源的,未按照规定时限发布、更新资源目录和政务数据资源的;(四)对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五)不按照规定,擅自将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或擅自转让给第三方,或利用共享数据资源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六)对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第二十九条政务部门在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创新项目工作中因先行先试,试验探索等原因,且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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