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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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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德阳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各部门:《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17日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动城市品质提升,加快建设美丽宜居德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绿地规划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主要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植物园、游园等。(二)防护绿地: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三)广场用地: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四)附属绿地: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主要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五)区域绿地: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具有城乡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主要包括风景游憩绿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其他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生态优先、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管德阳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作,对区(市、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城市园林绿地布局规划工作;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作。第六条各地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明确本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职责,把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技和艺术水平。广泛开展义务植树活动,积极推动城市“口袋公园”建设和“破墙透绿、增花筑景”行动,大力推广市花市树,深入推进“园林细胞”创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及规划远期目标,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城市的实际出发,坚持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配置的原则。第十条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建成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第十一条新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占地比例。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和建筑比例严格按照《公园设计规范》执行。第十二条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当继承和发扬优良的传统造园艺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保证设计质量。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与地上地下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安全间距,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定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兼顾二者的关系,统筹安排。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审查,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格证书。(二)规划区内附属绿地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绿化设计方案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三)附属绿地工程应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四)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并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1至2倍向责任单位收取绿化费。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及规划设计要求的条件下,确因不可抗因素达不到已批方案要求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费。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项用于城市绿化的异地建设和维护。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费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使用计划,纳入专项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的监管。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新开发住宅区等各种修建工程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第十八条各单位办公和居住区、居民小区尚有空地内可以绿化的,鼓励“见缝插绿、留白增绿”,避免闲置和荒空。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绿地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居住区管理的专用绿地和自办的公园绿地的绿化建设和维护费由各单位自行筹集。第二十条江河湖岸的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湿地公园,完善游憩设施,建成后应符合生态、行洪等相关要求。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第三章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实行以下分工:(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二)部门(单位)附属绿地由该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养护。(三)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四)居住区绿地,居住区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共同负责管理养护;实行委托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管理养护。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已被占用的绿地,应限期退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第二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和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保持城市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第二十四条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砍伐城市绿化树木的,应按规定办理砍伐手续,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五条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按照《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执行。第二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权单位,应定期对树木进行养护管理,对危及交通、管线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使树木与交通、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交通、建筑等安全的,有关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地及绿化一经形成,不得任意破坏和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程序批准,调整城市绿地不得减少城市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绿地面积的,应当在新的规划中予以补足。第二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设施、树木花草和绿地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并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调运花木及种子等,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植物检疫,合格者方可调运。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细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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