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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便利化登记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德阳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9日 政策文号:德办规〔2022〕14号2022-11-09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各部门:《德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便利化登记规定》已经市政府九届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8日德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便利化登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德阳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和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原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备案和监管。第四条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包括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第五条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真实、合法、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点。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六条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一)自有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自购商品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和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二)租赁(借用)房屋除提交第(一)项所列相关文件以外,还应当提交与房屋权属人签订的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三)自有房产或者租赁(借用)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通过政府部门间核查、法定证照核验、合同凭证查验的方式确认其房屋权属、性质、用途及建筑安全等情况,具备相关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或者备案(部门间核查情况参考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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