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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德阳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合理使用,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是指发布户外广告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所利用的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场地、空间、建筑物、构筑物、依托物、附着物等广告设施设置载体及外部有效空间位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第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规划编制及确认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管理及公共产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管和户外广告的发布登记管理工作。建设、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五条公共产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属于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性公共产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以下统称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市场运作的原则。公共产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产权的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经批准后,相关部门协同实施。第七条依据德阳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关规划,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产权的阵地使用权,应当按照道路、地段、节点、广告类别成批统一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每处单独进行招标、拍卖。第八条公共产权的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九条具备合法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企业,均可参加公共产权的阵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参加公共产权的阵地使用权招标的投标人、拍卖的竞买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原件或者与原件核验一致的复印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取得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四)企业法人向经办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五)银行出具的企业法人资信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第十条招标出让的中标人或者拍卖出让的买受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或者成交确认书签署之日起3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签订《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合同》。第十一条公共产权的阵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收益,扣除规划、勘查、设计和招标、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全部上缴市财政。第十二条公共产权的阵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应在招标、拍卖文件及《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公共产权的阵地使用权到期且符合最新规划设置要求的,应当重新招标、拍卖。公共产权的阵地使用权到期但不符合最新规划设置要求的,不再进行招标、拍卖;相关广告设施由建设、设置责任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第十四条参与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非公共资源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可通过协议、租赁等方式出让;或者由产权人自愿委托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具体办法参照公共产权的阵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执行。第十六条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租赁等方式合法取得阵地使用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任人,应当承担公益广告发布义务,并服从全市的公益广告发布计划。第十七条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租赁等方式合法取得阵地使用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德阳市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设、设置广告设施,确保广告设施安全、稳定。由于责任人的原因,出现安全隐患以及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广告设施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德阳市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加强监管,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稳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设置的广告设施;对拒不拆除或者继续使用的,依法强制拆除。(一)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二)合法取得阵地使用权后,未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转让阵地使用权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三)公共产权的阵地使用权到期后,未重新取得阵地使用权而继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因规划原因无法重新取得阵地使用权、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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