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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德阳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各部门:《德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16日德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办法。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第一审、第二审和审判监督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不能视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第五条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协商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视为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已出庭应诉。人民法院确定出庭应诉机关的,按人民法院确定的出庭应诉。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确定出庭应诉机关的,按人民法院确定的出庭应诉。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三)多人共同提起的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强制拆除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前款案件,倡导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外的案件,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第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审理,或者提交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说明不能出庭的事由,并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本条第一款所称正当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以及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本条第一款所称相应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机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公职律师)、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具体履行行政职权的其他工作人员。第九条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只到庭参加一次庭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出庭应诉,不免除其在其他审理程序出庭应诉的义务。第十条行政机关收到应诉材料后,应当依法准备应诉答辩及证据材料,完善委托出庭手续,准时参加庭审,遵守法庭规则,自觉维护诉讼秩序。第十一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做好案情分析等应诉准备工作,庭审中主动发表意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第十二条被诉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具体经办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审理,提高出庭应诉能力和执法水平。第十三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接收行政起诉状副本及相关应诉材料后应予以登记,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应诉材料,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诉承办单位,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其处理:(一)被诉行政行为系以政府名义作出或以政府不作为为由提起,由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行政机关或机构作为应诉承办单位;(二)被诉行政行为系本级政府应下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机构请示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或批复等,由上报请示的单位作为应诉承办单位。请示单位为两个以上的,由牵头单位作为应诉承办单位,其他单位予以协助配合;(三)被诉行政行为系经市、区(市、县)政府行政复议的,根据法律规定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共同或单独作为应诉承办单位。第十四条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发送司法建议的,被诉行政机关一般应在收到司法建议60日内向人民法院回复处理意见。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败诉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分析败诉原因、案件存在的问题,有履行内容的,应当向政府提出履行建议。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在每个季度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德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表》(见附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第十六条市、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组织、协调、指导,与人民法院加强信息沟通,定期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上一年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情况予以通报。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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