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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务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德阳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各部门(单位):《德阳市政务云管理使用办法》经市政府九届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8日德阳市政务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数字经济发展,促进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推进资源共享,促进业务协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充分发挥政务云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采购的电子政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在应用、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各类活动。第三条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范围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各类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均为政务云的服务对象。第四条市、县两级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全市统一的政务云开展电子政务应用。市、县两级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的数据机房或数据中心,已建成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应逐步迁移到云平台,新建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基于云平台规划部署。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政务云工作由市、县政务云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云服务商共同负责。第六条政务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市政务和大数据局为市级政务云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市级部门及县级政务云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全市政务云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负责会同县级政务云管理部门共同采购政务云服务,确定全市统一的服务目录及目录单价;负责市级政务云的规划、应用、管理、监督、评估和考核;负责对市级使用单位云服务使用的指导、审核、监管、考核;负责对县级政务云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管、考核;负责对市级政务云服务费的预算申请、据实核算和支付。(二)县级政务云管理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能职责确定,接受上级政务云管理部门指导、监管、考核,负责本级政务云的规划、应用、管理、监督、评估和考核;负责对本级使用单位云服务使用的指导、审核、监管、考核;负责对本级政务云服务费的预算申请、据实核算和支付。第七条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本单位信息系统上云的规划制定及组织实施等;(二)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部署迁移、维护管理、IPv6改造、安全防护和应急保障等;(三)配合完成政务云安全检查、应急演练、统计监测等。第八条云服务商负责政务云的日常运维、云平台管理、云平台安全,协助使用单位做好信息系统迁移上云等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负责政务云的建设、咨询、运维、服务开通工作和云平台自身的安全保障;(二)定期向市、县两级政务云管理部门提供云平台运行报告、云平台运维管理日志、计费清单及其他相关服务,分析云服务使用情况、云平台运行情况,提出优化建议;(三)不断优化云平台性能,配合使用单位完成信息系统部署和迁移,配合使用单位做好政务云使用工作;(四)接受市、县两级政务云管理部门业务指导,接受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监管;(五)制定并执行云平台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六)配合上云信息系统的等保测评、商用密码安全性评估等相关测评及整改工作;(七)协助使用单位开展上云信息系统运行状态监控、安全防护、故障溯源等工作。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九条申请。市级使用单位向市级政务云管理部门提出云服务申请时,须同步提供市政务和大数据局对信息系统技术方案的评审意见、市财政局的评审意见、云服务需求及测算依据等相关材料,各项材料的信息系统名称应完全一致。县级使用单位根据本级政务云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本级政务云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第十条审核。市、县两级政务云管理部门按照“合理规划、按需分配”的原则,根据本级使用单位提交的正式申请材料,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云服务需求的审核。市级云服务需求未纳入规划、市级信息系统未通过市政务和大数据局评审的,原则上不予分配云服务。第十一条测试。本级政务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云服务商和使用单位具体实施。云服务商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源配置,使用单位负责完成信息系统的部署和试运行。测试期原则上不超过30个自然日。第十二条开通。信息系统测试期满后,经使用单位、云服务商和本级政务云管理部门共同确认后正式开通,云服务商开始正式计费。第十三条变更。正式运行过程中,使用单位要求调整云服务的,须提交变更申请。涉及重大变更的,须提交资金保障、技术依据等相关材料。由本级政务云管理部门组织云服务商审核本级使用单位的变更需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云服务商和使用单位完成变更。第十四条退出。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政务云服务时,须做好信息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并提交退出申请,政务云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云服务商回收相应的云资源,终止相关服务,停止计费。第十五条云服务使用基本规则:(一)图片、文档、视频等非结构化数据,原则上应当存储在政务云对象存储上,立项方案中应明确技术路线和数据存储架构。确实无法使用对象存储的,需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并经本级政务云管理部门同意;(二)单台云主机处理器、内存等云服务需求超过常规范围的信息系统,原则上应采取分布式部署,立项方案中应明确技术路线。确实无法采取分布式部署的,需提供相关支撑材料,报本级政务云管理部门同意;(三)使用单位提出超出服务目录范围的需求,由使用单位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四)上云信息系统应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原则,应无偿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共享数据资源(包括前端感知设备及后端沉淀数据),无法提供共享,且无法提供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不予分配云服务。第四章运维管理第十六条政务云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云服务商做好云平台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督促云服务商配合使用单位完成信息系统上线和迁移等工作。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对上云系统建立台账,在职责范围内合理使用云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监控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向云服务商及政务云管理部门反映,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第十八条云服务商应建立健全值班值守、运维规范、日志管理、备份恢复、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云服务商应建立云服务监测机制,负责保障云平台的稳定、安全运行,监控云服务使用情况,遇到异常及时通知政务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云服务商提供技术咨询和云平台优化,配合使用单位完成信息系统上线和迁移工作,按政务云管理部门要求进行政务云使用、管理等相关培训。云服务商每月向政务云管理部门出具云服务使用情况、云平台运行维护情况等报告,并提出优化建议。第十九条云服务商发现云平台等出现故障时,应立刻判断故障级别,及时报告政务云管理部门和故障所影响的使用单位,全力处置并及时反馈故障处理进度、结果。若发现上云信息系统出现异常,云服务商须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和政务云管理部门,积极协调、跟踪、督促故障处理。使用单位应及时判断故障类型,制定处理办法,及时排查处理故障。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信息系统部署到云平台后,按照“安全管理责任不变,数据归属关系不变,安全管理标准不变”原则,使用单位负责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云服务商负责云平台内部网络及云平台的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云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一条云服务商须按照最新的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实施云平台安全防护并按要求完成定级、备案及测评、整改等工作。云服务商应定期开展云平台设备巡检、日志审计、风险评估、安全加固、数据备份等工作,加强云平台的密码保护、边界防控以及远程访问云主机安全管理等,每月向政务云管理部门出具安全运维报告、安全态势报告,发现云主机出现弱口令、风险端口开放、网络流量异常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及测评等工作,云服务商须积极配合。使用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上云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时,应及时向政务云管理部门及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处置工作。第二十三条重要信息系统(含涉及敏感信息的系统)使用政务云时,需根据实际情况由使用单位与云服务商签订保密、保障等相关协议。第二十四条市、县两级政务云管理部门应会同网信、保密机要、公安等部门(单位),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督促云服务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政务云的安全防御、网络监控等安全管理,做好保密工作,确保政务云安全运行;督促云服务商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第二十五条未经使用单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等用户资源,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复制和利用用户数据。第六章服务采购第二十六条政务云服务由市级政务云管理部门会同县级政务云管理部门采取联合采购方式,遵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统一的云服务商,市、县两级政务云管理部门分别与云服务商签订合同,由本级财政支付本级政务云服务费。原则上每三年采购一次政务云服务。第二十七条云服务费按照“先使用、后付费”原则,由云服务商先提供云服务,根据合同约定,汇总本服务周期云服务使用清单及服务费,报至市、县两级政务云管理部门。市、县两级政务云管理部门审核本级本服务周期云服务费,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待财政资金下达后支付。第二十八条市、县两级使用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政务云基础设施,合理制订本部门、本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年度预算。第七章监督考核第二十九条市、县两级政务云管理部门加强对本级部门使用政务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政务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各级财政部门把政务云使用情况作为安排本级使用单位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各级审计部门把政务云使用纳入审计内容,依法对未使用政务云的非涉密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第三十条市、县两级政务云管理部门结合本级使用单位对云服务商的满意度评价,根据合同约定,从服务质量、运维管理、技术能力、安全能力、保障能力、保密情况等方面对云服务商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算年度服务费的重要依据。第八章资产处理第三十一条有设备设施的信息系统迁移上云正式运行后,使用单位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对本单位的设备设施进行关停、清理等。第三十二条原未上云的信息系统上云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清算原有相关费用,并在下年的信息系统运维费中削减对应费用。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德阳经开区按照县级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务和大数据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德阳市政务云管理使用办法》(德办发〔2018〕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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