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德阳市公众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八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德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5日德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版)1总则1.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1.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省委“三大发展战略”,牢牢把握德阳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升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满足人民在安全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1.1.2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底线思维,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出发点,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坚持依法应对的原则。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应急管理配套法规与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应对突发事件。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强化基础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跨区域之间的协调联动。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统一指挥协调所辖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市、县(市、区)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市、县(市、区)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依靠广大市民,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公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1.2目的和依据1.2.1目的通过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具体如下:(1)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2)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3)通过整合现有应急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1.2.2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结合德阳实际,制定(修编)本预案。涉及国家秘密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按照有关国家保密规定,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1.3事件分类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德阳地区的,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德阳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德阳市负责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德阳市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工矿商贸企业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公共电汽车运营、轨道、铁路行车、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道路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安全事故,生命线和地下管网工程(石油天然气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排水管网、燃气管网等)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等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暴力、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生活必需品供给、金融危机、新兴金融业态突发事件等经济安全事件,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新闻舆论事件、旅游安全事件等。1.4事件等级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特别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紧急事件。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全市或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的紧急事件。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的事件。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易控制,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级依照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较大以上的事件列为报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项,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件列为报告市政府的事项。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应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1.5德阳市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备案。县(市、区)应完善预案管理体系,组织制定总体预案、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2组织机构与职责2.1领导机构2.1.1德阳市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驻德部队、武警、市属及以上国有企业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市应急委下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全市相关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展到超出市应急委指挥能力范围时,相关处置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2.1.2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副市长、德阳军分区司令员和市政府秘书长担任;组成人员为市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市政府秘书长为市应急委秘书长,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配合,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1.3市应急委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2)制订全市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度规定,研究解决全市应急管理的重大问题;定期、不定期分析全市公共安全形势,部署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3)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出现复杂情况,超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理能力和工作职责时,负责直接指挥应对处置工作;(4)根据实际需要,增设相关类别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成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5)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6)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2.2市应急委办公室2.2.1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与市政府应急办统称“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应急办,同时挂市政府总值班室牌子。市应急办负责督促落实市应急委决策部署,承办市应急委日常工作;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负责规划、组织、指导、检查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全市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负责全市应急队伍、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协助市应急委领导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2.2.2建立市综合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委的指挥平台。2.3专项应急指挥机构2.3.1市应急委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专项指挥机构”),包括市减灾委员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抗震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市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市粮食应急领导小组等。市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市领导担任。2.3.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职责(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3)具体指挥本市相关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各县(市、区)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4)分析总结本市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5)负责本指挥机构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6)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2.3.3除以上专项指挥机构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主责部门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2.3.4市各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级主管部门,作为专项指挥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机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3.5市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2.3.6突发事件处置分工。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协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2.3.7突发事件应急联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具体按照《德阳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办法(试行)》(德应急委〔2015〕1号)实施。2.4专家组市应急委、各专项指挥机构应分别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1)应急工作决策咨询。为德阳中长期应急体系建设提供意见和建议;指导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经验交流。(2)风险隐患调研评估。对全市范围内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进行针对性调查评估,并就有关理论课题和实践问题开展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3)突发事件应对建议。突发事件处置中,对事件发展趋势、处置行动等进行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参加市应急委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召开的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重要会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4)应急预案修编评审。参加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修编评审工作;适时提出各类应急预案修编建议。2.5县(市、区)应急机构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建立健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设在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应急委和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参与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相关应对工作,依法参与或指挥协调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6基层应急机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当地政府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3监测与预警3.1监测3.1.1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3.1.2市、县(市、区)应急委和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市各专项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3.1.3市、县(市、区)应急办、德阳经开区和德阳高新区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3.1.4各县(市、区)应急委、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市各专项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市相关部门。3.1.5110、119、120、122等服务平台和“12345”为民服务热线、“96198”城管服务热线负责受理、分析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将情况报送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各相关单位。供水、排水、电力、燃气、交通运营、城管执法等城市运行保障单位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并向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级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城市运行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稳定和其他敏感因素的信息。3.1.6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市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并向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通报。3.1.7市应急办收集的突发事件信息,在及时上报领导的同时,与市级相关部门开展共享。3.1.8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3.2预警3.2.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市各专项指挥机构、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县(市、区)应急委、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3.2.2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3.2.3发布和解除(1)蓝色预警的发布和结束由专项指挥部副指挥长审批,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或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黄色预警的发布和结束由分管市领导或授权专项指挥部副指挥长审批(事前电话或书面报告),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或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或部门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会商,由市应急办分别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领导批准后,授权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或部门发布和解除。(2)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级相关部门备案。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3.2.4预警响应(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应急委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应急办、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3.2.5市应急办可依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调整市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县(市、区)应急委提出的预警建议级别,并报请市应急委领导批准。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3.2.6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对应机构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3.2.7以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为全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主平台,辅以通信运营商、广播、电视、应急视听、政府官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完成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4应急处置与救援4.1信息报送市应急办、市各专项指挥机构、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和德阳高新区、市级各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4.1.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4.1.2较敏感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根据实际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或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4.1.3有人员死亡的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要第一时间以电话或简单文字材料向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在1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对于接报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市应急办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各部门向对口省级部门上报信息前应先和市政府总值班室对接,确保数据准确、口径一致。4.1.4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涉及境外(港澳台)人员、机构,以及我市驻外(港澳台)、赴外(港澳台)人员的事件,还应立即同时通报市台办或市外侨办。4.1.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4.1.6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4.2先期处置4.2.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情况。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4.2.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调动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并及时向县(市、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4.2.3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4.2.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开展自救互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4.3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在超出各专项指挥部应急处置能力范围时,报市应急办协调。突发事件Ⅳ级响应:发生超出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处置能力的或可能演变为较大事件的一般突发事件时,由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指导或协助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领导(分管市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各级各部门在市专项指挥机构主要领导(分管市领导)的指挥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应急办根据指示到场,协助领导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根据事件实际情况,组建现场指挥部。突发事件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市应急委直接指挥开展应对处置工作。成立由市应急委领导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突发事件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市委或市政府的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成立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4.4响应扩大4.4.1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德阳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市应急委名义,请求省应急委协调省级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工作。4.2.2当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应急委应提请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处置工作。4.4.3当国家、省启动或成立省级以上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在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或国家、省相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4.5处置措施4.5.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措施:(1)救助性措施:视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后救物。有效地组织对伤者进行救治,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疏散、妥善安置。(2)控制性措施:逐层实施有效的静态控制,迅速控制危险源、危险区域,遏制突发事件的扩散和升级。同时,实施有效的动态控制,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控制人员进出,对通往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3)保障性措施:组织及时修复公共设施,向受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卫生防疫,保障基本生活品供应,尽快恢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4)预防性措施: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停运、限产、停产,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组织市级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开展危险源监测、监控。(5)动员性措施:合理调用应急物资、资金储备,做好应急保障。及时开展社会动员,组织公众、特别是有特定技术专长的社会公众参与处置工作。(6)稳定性措施:依法惩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和破坏应急处置、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加强舆情监测监控,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人,速报突发事件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如需由市政府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由处置牵头部门会同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草拟新闻通稿,报经指挥部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新闻媒体统一发布。4.5.2社会安全事件处置措施(1)强制隔离措施: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强制干预,有效控制现场事态。(2)保护控制措施:对特定区域内的重要公共设施实施重点保护,采取必要控制措施,避免事件影响的扩散。对重点单位、关键部门、敏感地点,加强保卫。(3)封锁限制措施:实施现场管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维护处置现场秩序,避免新的事件发生。(4)稳定性措施:加强舆情监测监控,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人,速报突发事件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如需由市政府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由处置牵头部门会同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草拟新闻通稿,报经指挥部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新闻媒体统一发布。4.6现场指挥部4.6.1按照相关预案规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可设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4.6.2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处置力量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指挥。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全力协调解决现场指挥官现场应急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全力支持现场指挥官做好处置工作。4.6.3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4.6.4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县(市、区)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4.6.5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成立事件处置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处置。专家组应根据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4.6.6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4.6.7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单位,应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4.6.8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市外侨办、市台办、市政府新闻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4.7社会动员4.7.1市应急委、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4.7.2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市委、市政府提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市应急委负责全市社会动员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并及时开展工作。县(市、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县(市、区)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4.8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4.8.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办进行管理与协调。根据需要,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4.8.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市应急办在上报市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4.8.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4.8.4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和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属地应急委负责收集、整理网络等舆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4.8.5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由市委宣传部提请省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侨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4.9应急结束4.9.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4.9.2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或相关县(市、区)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处置责任主体会同市应急办向市应急委提出建议,由市应急委按程序上报国、省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宣布应急结束。4.9.3应急结束后,事件处置责任主体要按相关要求完成处置报告,市政府应急委或专项指挥机构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由市政府新闻办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5善后与恢复5.1善后处置5.1.1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5.1.2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5.1.3属地政府负责对居民进行妥善安置;卫计、农业等部门负责疫病控制工作,环保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和德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电力、城管、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事发地政府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5.2社会救助与抚恤5.2.1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5.2.2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5.2.3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5.2.4红十字会等依法登记的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和专项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5.2.5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5.2.6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计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5.2.7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见义勇为或因公牺牲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确认或追认。5.3保险5.3.1突发事件发生后,市金融办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应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5.3.2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5.4调查与评估5.4.1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调查、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5.4.2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本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市应急委授权突发事件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较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县(市、区)应急委、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对一般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5.4.3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突发事件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5.4.4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无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在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市应急委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5.4.5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6应急保障6.1救援环境保障6.1.1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委等部门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和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市公安局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6.1.2治安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群众疏散、秩序维护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武警德阳支队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6.1.3气象服务保障。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气象局应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尽快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必要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6.2救援力量保障6.2.1应急队伍保障(1)德阳军分区、武警德阳市支队和德阳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作为抢险救援的专业力量,实行“1+X”的组织架构,一是以市公安消防支队官兵为主要力量,包括环境污染事故救援大队和地震救援大队;二是以社会化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包括工程机械救援大队、化工事故处置大队、地质灾害抢险大队、天池矿山救援大队、什邡矿山救援大队、空中救援大队、爆破救援大队、建筑灾害救援大队、地质与水利工程抢险大队、山地救援大队,主要承担专业救援任务,按要求参与其他救援任务。(3)应急志愿者队伍作为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主要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并对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4)突发事件发生后,我市各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国内外增援的应急处置队伍,由市应急委统一协调调动。(5)应急调度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需调度和动用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物资的,应根据突发事件等级,由应急委或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正式的应急调度令。应急调度令应载明应急救援任务、人员规模、调用物资数量、遂行任务时间等具体内容,并由应急委或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签发。特别紧急情况下,以其他形式调度的,应及时补发正式的书面调度令。无书面调度令的,救援队伍所属部门或单位不能申请应急处置经费,财政部门不得安排相关经费。(6)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常态化建设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补偿费用,按照《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力量常态建设经费保障管理的通知》(德办发〔2016〕65号)执行。6.2.2医疗卫生保障(1)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分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予以增援;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会同市食品药监局、市环保局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市商务局、市食品药监局负责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2)在现有院前急救体系的基础上,市卫计委牵头建设近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点和远郊区乡镇急救点(站),形成布局合理、更加高效的院前急救体系。(3)市卫计委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市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6.2.3人员防护保障。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6.3救援技术保障6.3.1监测技术(1)市各专项指挥机构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2)市应急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整合平台资源,形成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完善市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3)市应急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探索建立本市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6.3.2指挥中心(1)市应急办负责组织规划,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配合,升级、改造全市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2)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应急救援队伍库、应急物资库、应急避难场所库、辅助决策知识库,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3)市公安局负责,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市、区)配合,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大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6.3.3通信保障(1)市经信委牵头,组织本市各通信运营企业和广播电视传输网、政务网等相关运行单位,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德阳市党政网为核心,形成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的四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径、稳定可靠的应急网络系统。(2)市应急办牵头,立足“平战结合”,建设覆盖全市的无线应急通信网及备份系统,为抢险救灾和重大活动提供通信保障,确保应急指挥顺畅,预警信息发布全覆盖。6.4备灾保障6.4.1物资保障(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等负责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郊区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2)建立应急物资征调制度。市应急办要牵头建立全市救援物资和装备调用制度,健全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省上有关部门、部队、其他市(州)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必要时,市、县(市、区)可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6.4.2资金保障。应急经费实行分级保障,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是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力量常态建设经费保障主体,要将应急处置与常态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履行相应保障责任。具体按照《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力量常态建设经费保障管理的通知》(德办发〔2016〕65号)执行。6.5应急避难场所6.5.1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会同民政、防震减灾等有关部门,编制德阳市应急避难场所发展规划,并纳入德阳市城市规划体系。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6.5.2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指挥点、应急棚宿区、应急供水、应急照明用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和应急厕所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的规定设置标志牌。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保障,确保避难人员正常生活。6.6宣教与演练6.6.1宣教培训(1)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本市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2)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队员培训由市应急办牵头负责,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制定训练计划,编制训练操法和应急救援联动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训练的具体工作。(3)公职人员的培训。人社部门要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公职人员的培训计划,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增强公职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4)市民的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乡镇(街道)、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6.6.2预案演练(1)建立“市级主导、县(市、区)承办、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演练机制,原则上每年因地制宜开展1次以上综合性应急演练,市财政可根据财力对全市性应急演练给予补助。市应急办统筹全市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市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市综合应急演练工作。(2)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县(市、区)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各县(市、区)应急委、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3)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5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7附则7.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由有关市领导(任总指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7.2监督检查与奖惩7.2.1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的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7.2.2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备案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响应程序,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2.3市各专项指挥机构、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应急委应根据本系统、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并建立相应奖惩制度。7.3预案管理7.3.1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制定,市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修订工作由市应急办具体负责。7.3.2本预案由市政府、市应急委审定。7.3.3本预案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并报省政府备案。同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7.3.4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市应急办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7.3.5《德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德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德府发〔2005〕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