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国·德阳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60号)以及《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51号)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爱卫发〔201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和公民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各级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爱国卫生工作的开展。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应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及其办事机构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具体职责是:(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规范,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三)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区)、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社区)、卫生单位、控烟工作达标单位创建活动;(四)组织协调开展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工作;(五)组织开展以灭鼠、蚊、蝇、蟑螂为重点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六)组织协调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控烟工作;(七)负责爱国卫生活动的指导、检查工作;(八)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各级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商务、卫生、食品药监、工商、公安、交通运输、水务、农业、畜牧食品、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确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网络,卫生及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规划和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第八条社区(村)、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强城乡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托幼机构应当进行卫生常识教育,培养健康良好的行为习惯。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要采用多种形式对卫生、健康、防病知识进行宣传报道,制作、刊登、播出维护和改善卫生环境、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公益广告,促进卫生防病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建立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度,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第十条每年四月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爱国卫生月和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当组织人员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同时建立爱国卫生义务劳动、病媒生物防制、卫生清扫保洁、卫生检查评比和奖惩等制度。第十一条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动员公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具体措施,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建立完善病媒生物防制组织网络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体系。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各级爱卫会统一安排部署,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定期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不足为害的标准范围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提供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并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价。第十三条病媒生物防制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管理规定,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病媒生物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农药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卫生城市(县城)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卫生指标要求。城市(县城)市容环境卫生应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乱摆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背街小巷路面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暴露垃圾渣土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小街小巷)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公园、广场等城市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无乱堆杂物、积存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公共场所内的垃圾杂物。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目足够,治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治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各类市场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滨河路等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第十五条乡(镇)、村应当结合乡(镇)、村建设规划,组织开展改水、改厕和环境卫生建设工作。第十六条城镇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可以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就地消纳处理。垃圾需要填埋的,填埋点由县级相关部门统一确定和管理。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完善环境卫生和相关生活设施,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改善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环境卫生。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本区域内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责任,开展卫生环境治理,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达到下列卫生要求:(一)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物品摆放有序;(二)设置有必要的卫生设施和宣传警示标志;(三)产生的废弃物、杂物应及时清除,运到指定地点,不得乱堆、乱放;(四)厕所卫生达到瓷砖化、水冲化、洗手化和无蝇、无污垢、无臭味,墙壁地面整洁,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五)食堂卫生(食品生产、销售、餐饮)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六)单位所管区域内无卫生死角。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和标准,制定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并组织动员居(村)民参与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社区的物业管理、自治组织应当开展卫生健康知识宣传,进行社区环境卫生治理,保持社区环境整洁。第十九条公民应当参与爱国卫生活动,提高卫生素养,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并维护社会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贴乱画,不乱扔垃圾、纸屑等废弃物。第二十条提倡在公共场所不吸烟。禁止在下列公共场所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第二十一条建立爱国卫生水平评价制度。组织对社会卫生水平和居民的健康生活水平进行评价,并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各单位应建立卫生检查评价制度,定期开展卫生自查自纠。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爱国卫生工作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爱国卫生的行为。市、县(市、区)、德阳经开区爱卫会办公室可聘请爱国卫生督查员,以利于加强辖区日常爱国卫生的检查、指导、督促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舆论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和推动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区)、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社区)、卫生单位和控烟工作达标单位的创建活动。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制定和实施创建规划,为创建活动提供保障。卫生是文明的前提条件,要把卫生创建工作与文明创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互为推进。获得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区)、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社区)、卫生单位和控烟工作达标单位称号的,应当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第二十四条各级爱卫会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卫生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调研考核,促进卫生创建活动有效开展。第四章奖励与罚则第二十五条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爱卫会予以表彰或奖励,符合规定标准的,授予荣誉称号。对荣获下列称号之一的予以表彰或奖励:(一)荣获市级及以上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区)、卫生乡镇(街道)荣誉称号的;(二)荣获县级及以上卫生村(社区)、卫生单位和控烟工作达标单位荣誉称号的;(三)荣获市级及以上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城区(镇)荣誉称号的;(四)荣获县级及以上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五)荣获县级及以上健康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的。第二十六条各级爱卫会应当加强对已命名为卫生城市(县城、区)、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社区)、卫生单位和控烟工作达标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复查;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取消称号。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人民政府或爱卫会取消其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荣誉称号。第二十七条县级及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本细则的单位、个人,可给予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国家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其规定的执法部门进行处罚;规定的执法部门未予处罚的,由当地爱卫会办公室采取书面、口头的形式督促其依法处罚。第二十九条违反《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开展或者不参与杀灭病媒生物活动,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交由同级的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可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有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德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1999年3月16日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德阳市〈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