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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德阳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28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起着突出作用。但随着职能的不断拓展和工作量的不断增加,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经费及机构队伍严重不足、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做好新时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要求,推进“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度。二、准确把握新时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二)基本原则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三、不断完善和认真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一)完善城乡低保审核审批条件和程序。1.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各地要将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作为认定的基本条件,明确核算和评估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2.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一是申请环节。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无正当理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二是审核环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申请保障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收入声明、财产声明等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特别是对经办人及村(居)委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人员全程参与调查。三是评议环节。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村(居)民委员会应成立驻村(居)干部、两委成员、居住在辖区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少于9人的社会救助工作评议小组,按照陈述申请理由、通报入户调查情况、传阅证明材料、投票表决的程序开展评议,并邀请群众旁听评议过程。四是审批环节。各地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做出审批决定前,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再次核查核实上报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五是公示环节。坚持“三榜公示”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可采取墙报、板报和村务公示栏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3.建立低保信访回复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对低保信访事项及时进行调查并给予电话或书面回复。(二)落实城乡低保各项工作制度。一是建立低保户诚信承诺制度,失信行为录入个人诚信档案。二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基层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对不符合低保条件而享受低保的基层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增强低保经办人员办理低保的责任意识。三是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地要健全完善工作机构,经救助申请人授权,对救助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建立信息核对平台,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市基本建立起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四是建立和完善分类施保制度。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状况,开展分类定期复核。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其他人员要依据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确定救助水平。在科学分类基础上,合理确定复核的时间节点,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五是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核对平台,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市、县两级要及时安排经费,抓紧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网络和街道(乡镇)、社区(村)两级终端信息化建设项目,确保我市从2013年起正式接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正常运行,形成上下联网联动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核对管理机制。六是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制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健全低保资金银行发放监督机制,各地民政部门对发放数据实行加密管理,确保低保金在发放环节的安全。七是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和违规处罚,切实维护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组成督导检查组,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市本级和各地要设立并公开社会救助举报电话、传真、邮箱等监督平台,广泛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三)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积极推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和临时救助为补充,覆盖城乡困难居民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整合效力。四、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能力建设和责任落实(一)加强能力建设。随着社会救助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范围越来越广泛,截至2012年底,我市辖区内所涉及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低收入家庭等就有20多万人。因此,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加大审核审批和督查力度,配齐配强社会救助机构及人员才能更好地提升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水平。各地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数量和社会救助情况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干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办事大厅设立专门办事窗口。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属地管理原则,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经费保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要积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落实分担责任,不得因国家补助力度加大而减少地方财政投入。(三)加强责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和管理相关规定,做到应保尽保,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违规保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订、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绩效考核,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抓好落实。民政部门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以及对象的审批、补助标准的审核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核拨,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扶贫移民部门配合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人社部门要扶持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住建、卫生、司法等部门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房、医疗、法律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宣传部门要及时报道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成效,形成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舆论氛围。发改、统计、金融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要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大力开展社会互助和扶贫帮困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慈善的衔接,将专业社会工作引入社会救助,拓展服务内涵,创新服务方式,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本实施意见由德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德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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