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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国·德阳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规划区范围,市域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实施办法。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管理保护各类园林绿地,以及营造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的活动。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大类:(一)公园绿地:指在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观赏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指专用于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用地和绿地。(四)附属绿地:指居住区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等。(五)其它绿地:指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湿地、垃圾填埋恢复绿地等。第五条市区各单位应搞好本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广泛开展义务植树活动,积极创建园林式单位,提倡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和家庭绿化。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各自的三定方案履行该条例职责。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设施、树木花草和绿地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园林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德阳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城市的实际出发,本着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配置的原则。第十条新建和增加用地面积的扩建项目,绿化用地所占建设用地面积按以下比例确定:(一)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5%;次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15%;其他道路应按规范留足绿地面积。(二)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0%,新开发建设区不低于30%。(三)商业、金融、宾馆、仓储、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市场及工矿企事业指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四)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第十一条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严格按国家标准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自办苗圃。第十二条各类绿地的建设,以种植树木、花卉、草坪为主。公园、植物园、小游园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70%;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安全间距,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兼顾二者的关系,统筹安排。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审查,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应持有相应等级的专业设计资质证书。(二)规划区内附属绿地工程应与各项工程同步,且绿化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三)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建设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四)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的初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厅审批。(五)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同步进行,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六)附属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或不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验收的,必须在下一个栽植季节完成。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取得资格的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1至2倍收取绿化费。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指标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按差欠绿地面积交纳异地绿化建设费。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费由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代财政收取,进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新开发住宅区等各种修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绿化设施,园林绿化所需资金不少于该建设项目总投资的5%,并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统一安排。第十七条各单位办公和居住区、居民小区内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及时绿化,不得闲置和荒空。第十八条风景名胜区内所有单位的建设,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的统一管理。第十九条市、区(市)、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绿地维护费用,由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每年的城市园林维护费支出至少不低于当年城市维护费总额的12%。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专用绿地,自办的公园绿地的绿化建设和维护费由各单位自行筹集。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已被占用的绿地,应限期退还。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须报经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交纳临时占用费、林地植株砍伐移植费。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临时占用绿地内的苗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移植、修剪和砍伐,占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理。第二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地的建设、养护、管理和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应当保持城市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第二十二条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需砍伐城市绿化树木的,应按规定办理砍伐手续,报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实施,并按规定收取绿化损失赔偿费。第二十三条城市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登记造册和挂牌标示,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并与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签订养护责任书,接受其监督和指导。严禁擅自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在建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权属单位,应定期对树木进行养护管理,对危及交通、管线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使树木与交通、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城市道路两旁树木的高度应与架空线保持适当的安全净距,因树木自然生长而影响架空线安全的,由树木保护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交通、建筑等安全的,有关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于3日内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权属单位。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园林绿地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剥皮、刻划竹木。(二)不得在树上钉钉子、栓铁丝、架电线、拴绳挂物、栓系牲畜。(三)不得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挖药、铲草、狩猎、捕鸟、葬坟、放牧等。(四)不得在绿地内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圈围树木。第二十六条凡调运花木及种子等,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植物检疫,合格者方可调运。第二十七条城市临街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按《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搞好“门前五包”责任制(包卫生达标、包绿化美化、包市容整洁、包车辆有序、包设施完好),完成其责任范围内绿化植物的养护管理,保证绿化植物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按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进行处罚。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用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2倍罚款。第三十条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并可处10元至15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人处以每株树木1000元以下,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50000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取土、采石、开挖、堆积毁坏植被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限期退出,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毁坏植被价值1至5倍的罚款;经批准毁坏植被但不及时恢复,也不交纳植被恢复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可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三十三条在绿地内停放车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侵占、损毁、围挡园林绿地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且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的古树名木,据我国有关部门规定,一般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即为古树;树种稀有、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则称为名木。古树名木的分级:国家一、二级。本办法中的绿化权属单位是指拥有辖区范围内的绿化管护权限的企事业单位、居住区(含居住小区)、苗圃(含草圃、花圃)或公共设施部门。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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