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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德阳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精神,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全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预防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为核心,以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为重点,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创新机制,夯实基础,加强管理,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为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二)基本原则。——安全第一,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驾驶人、车辆、运输企业准入和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原则,健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倒查,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科学管理与执法服务水平。二、加强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一)严格管理责任。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运输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运输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车辆、驾驶员管理,夯实安全基础。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按规定报告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履行监控主体责任,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二)强化管理措施。运输企业录用驾驶人要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录入动态监控平台,并及时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备案。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定期查询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禁止7座以上长途客运车辆凌晨(实行接驳运输和空驶客车、应急救援车辆除外)2时至5时在全市道路上运行,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夜间不得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公安部门可采取临时管制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三)加强安全监管。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完善企业安全评估和激励约束制度,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交通运输部门要围绕“三关一监督”安全工作职责,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审查新申请的运输经营业户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条件,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许可进入运输市场。三、严格驾驶人培训和管理(一)加强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交通运输、农业部门要做好机动车、拖拉机驾驶培训行业发展规划,强化资质监管。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质量信誉考核等的重要参考。(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夜间驾驶、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的培训,配备的驾驶模拟器等设施设备应适合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进行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天、冰雪或者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要求。公安部门要严格考试程序,全面实施智能化评判,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严格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三)加强客货运驾驶人管理。交通运输部门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设立重点车辆及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将重点车辆和营运驾驶人的年度审验与道路交通安全记录挂钩。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四、严格车辆安全管理(一)加强客运车、旅游包车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并会同公安部门清理整顿现有长途客运班线,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共同建立旅游包车信息资源库,将持有运营手续、审查合格的车辆及驾驶人信息采集入库,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公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旅行社雇用旅游包车信息资源库中的车辆及驾驶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按照部门分工落实校车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二)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质监、经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努力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审核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户经营资质、车辆技术条件、从业人员资格,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严格落实趟次安检、统一调度、派车签单制度。公安部门要严把货物运输车辆上户关,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严格按规定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要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容器检验工作监督管理,明确车辆罐体装运介质。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销售等企业托运行为的检查,推动落实危险货物合同运输制度。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改装生产企业的监管,禁止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工商部门要严把企业准入关,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三)加强机动车安全性能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车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或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将违规车型和生产厂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报,同时通报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要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及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2004)等国家有关规定的车辆进入道路客货运市场。严格报废汽车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大中型客货车、出租车、校车、危险品货车的监销制度。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管力度,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和未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现数据联网的检验机构,不得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业务。要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检验工作,大中型客车重点检验轮胎磨损状态、配备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和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等,大中型货车重点检验外廓尺寸、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等。(四)强化拖拉机安全监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标准》(GB16151—2008),着力加强对拖拉机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拖拉机。质监、工商部门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要依法处理、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加强上路行驶拖拉机的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拖拉机交通违法行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源头管理,强化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不得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拖拉机上牌。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拖拉机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五)加强摩托车安全监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公安交警部门要采取设立固定卡点,采取固定值勤和巡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主干线、学校、车站、旅游景区、商圈周边、集镇、社区、城郊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和乡镇、村社中小学上放学时段和乡镇赶集日重点时段的路面管控,加大对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规范摩托车的行车秩序。交通部门要加大对辖区摩托车非法营运情报收集力度,主动出击,发现并查处一批摩托车非法营运车辆、人员。(六)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严格执行现有电动自行车生产国家强制标准,着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的日常监管,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责令其停止销售,依法予以处理。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改、工商、质监等电动自行车生产、流通、监督主管部门应采取不生产、不出厂、不销售等措施。(七)积极开展“安全带—生命带”专项行动。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开展“安全带—生命带”专项行动,督促客运企业对通行高速公路的客运车辆安全带配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座椅安全带的客运车辆,要及时进行安装改造。要在客运站和客运车辆上粘贴宣传画册,积极引导旅客在客车行驶过程中自觉佩带安全带。客运站要对客运车辆乘客佩带安全带的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确保乘客佩带安全带出站。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一)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和制度。交通运输、建设部门要严格监督执行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设计、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推进波形护栏和减速埂向县、乡道路延伸,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三)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六、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管理(一)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交通安全示范乡镇”和“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创建活动,积极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职责,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落实。要组织实施农村道路安全保障工程,新建、改建农村道路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道路要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进行排查整治,逐步完善标志、标线、波形护栏或防撞墩(墙)等安全设施,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道路客运,科学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班线,落实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实施农村客运车辆保险保费补助政策,按照车辆保险保费金额70%进行补贴,降低营运成本。要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引导农村客运公交化,推进农村客运城乡一体化,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覆盖范围,积极在道路安全条件符合要求的平原、丘陵地区推行农村客运车辆参照公交客运标准核定载客人数,开行设立立席的农村公交客运,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二)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各地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要建立以县(市、区)政府为主导,乡(镇)为主体,公安交警和辖区派出所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相配合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乡(镇)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道路交通乡(镇)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和交通安全协管员,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乡(镇)、村(社)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地车辆进行监管。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一)严厉整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六必查”,检查情况逐项登记,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消除。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二)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公安部门要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定期向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通报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情况。完善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动联勤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文明交通社会信用体系,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八、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社区、学校、单位的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免费刊播机制。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公益宣传力度,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形式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免费公益宣传。(二)推进文明交通素质教育。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各级文明办会同公安等部门制定城市文明交通指数测评办法,将城市文明交通指数作为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考核依据,将单位人员、车辆文明交通情况纳入文明单位考核内容,对年内单位职工车辆发生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律予以一票否决。广泛开展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教育部门负责监督中小学校将交通安全纳入教学计划,落实课时、师资、读本和考核,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强化宣传警示教育,开展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和安全文明示范企业、社区、学校创建活动,组建道路交通安全协会、驾驶人协会,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平台促进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三)加强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升职业驾驶人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加强交通安全电视频道、网站建设和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氛围。九、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一)加强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道路交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突出问题,部署重点工作。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建立适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装备、经费等保障机制。各地政府要严格落实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每年12月15日前要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二)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行政执法力量建设,建立适应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行政执法的人员配置、装备、业务经费等警务保障机制。(四)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建立完善医院绿色救助通道,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十、严格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研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不能进入先进等次;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向市政府作出述职检查;发生3起较大事故的,直接“一票否决”。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对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德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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