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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德阳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十二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德阳市人民政府德阳市绿线管理办法为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德阳市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德阳市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城市绿地:是指用以栽植树木花草和布置配套设施,基本上由绿色植物所覆盖,并赋与一定的功能与用途的场地。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汇同规划、建设、国土、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绿线。第五条控制性详规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规应当根据控制性详规,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六条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它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第七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八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它绿地,必须按照《德阳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德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必须退还并恢复原状。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者迁出。第九条城市绿线调整,是指减少绿地面积,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或者占用绿地等情形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城市绿线需要重新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二)调整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汇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三)调整现有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绿线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德阳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并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第十三条城市现有绿地范围内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类管线或设施的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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