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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市委农工办、市林业局《德阳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德阳市公众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市农业局、市委农工办、市林业局制定的《德阳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2日德阳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市农业局市委农工办市林业局为贯彻市委七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方案》(川农业〔2015〕14号)和《德阳市农业和农村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德办发〔2014〕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一)总体思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以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关系为主线,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明晰和保障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为重点,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一村一策,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2.公开公正,发扬民主。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成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贯穿改革的全过程,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3.规范操作,保持稳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把握关键环节,规范操作程序,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稳定。4.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首先选择在集体经济组织实力较为雄厚、群众基础好、基层干部队伍强的地区开展试点,在取得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二、目标任务在总结广汉市三水镇友谊村试点经验基础上,2015年扩大试点范围,广汉市在3个以上乡镇全域开展,其他县(市、区)在1个以上的村开展试点,2015年底前完成。2016年各县(市、区)在3个以上的乡镇开展试点。2017年各县(市、区)在三分之一以上的乡镇开展试点。2020年各县(市、区)所有乡镇全面完成。三、试点主体和试点范围(一)试点主体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的主体是由原农业生产队、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具有集体所有、合作经营、独立核算、民主管理性质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即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二)试点范围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的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农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材料物资、应收款项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性的非经营性资产,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不包括已实行家庭承包到户的耕地、草地、林地和农户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四、试点单位选择条件各地在选择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先期试点单位时,要统筹考虑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干部群众愿望要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结合农村综合改革,优先选择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城中村”、“城郊村”和“园中村”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农村集体资产较多。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营性资产,有相对稳定的经营性收入或具备集体经营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改革愿望较强。绝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需求和愿望,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四)村(组)干部有能力有威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健全,村(组)干部威信高,统筹协调能力强,具有改革创新的内在动力。五、试点主要内容(一)界定成员资格按照《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要求,严把政策界限,通过调查摸底、民主决策、结果公示等程序,准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建立成员名册,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利。(二)赋予财产权利将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纳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保障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完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范围,确定比例,兑现分配,落实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收益权。在保障落实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和收益权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的实现形式。在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机构的指导监督下,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赋予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权、担保权试点。(三)完善法人治理建立与股份合作制产权管理相适应的法人主体,制定相应的章程,建立健全股东(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解决农村集体产权虚置问题。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形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可以成立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也可由县(市、区)农业部门出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四)创新资产运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分类经营好、管理好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性资产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也可选聘职业经理人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与各类市场主体合作、联合组建经济实体直接进入市场,也可选择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在尊重成员意愿前提下,探索引导成员利用耕地、林地、草地等资源性资产,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建立集体统一管理非经营资产的有效机制。(五)健全制度体系制定资产经营、民主管理、议事规则、股权权利等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相关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利。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托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实行规范化管理和全方位公开,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运行安全高效。六、试点工作程序(一)建立班子试点村(组)要建立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方案、宣传动员、清产核资、界定成员及量化股权等具体工作。(二)制定方案试点村(组)工作小组要制定具体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清产核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工作小组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小组,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全面核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类登记造册;召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核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张榜公示。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聘请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评估。(四)界定成员按照《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要求,召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协商确定成员身份,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主权,严禁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或人员实际控制集体资产,不能简单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非法剥夺或损害成员特别是妇女成员的合法权益。(五)股权量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协商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的股权设置要素、折股量化范围、折股量化方式、时间锁定等事项,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将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原则应做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股份,允许按成员贡献大小适当体现差距。允许各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创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和配置方式。要建立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清册,向成员颁发集体资产股权证。(六)制定规章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经营,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七)资料归档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完成后,要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决议、成员资格名册、清产核资报表、章程、股东名册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移交乡镇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管理。七、试点工作推进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入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农工、公安、民政、财政、国土、林业、法制、妇联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试点各项工作。(二)强化部门协调市、县两级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好日常协调和指导服务;财政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经费支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和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国土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确认、地类界定、用地性质转换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林木权属确认工作;法制部门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中户籍改革、农村养老、妇女权益保障等相关工作。(三)广泛宣传动员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涉及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关系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根本利益,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调动基层干部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赢得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四)鼓励探索创新在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基础上,支持和鼓励试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资产运营等方面大胆探索,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机制,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在活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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