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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30日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4〕35号),更好地完成2014年省委、省政府下达的民生工程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出如下安排。一、重点建设任务(一)新增公办养老机构床位150张。围绕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54%的目标,本着政府托底的原则,推进各级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实现新增养老床位150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二)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2000张。围绕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的目标,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资金补助等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2000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三)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1600张。围绕改造30%现有床位,使之达到建设标准的目标,通过维修房屋设施、添置设备器材、增设短期托养床位等,改善养老条件,完善服务功能,促进公办养老机构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挥集中养老和提供养老服务的双重作用,实现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1600张。(四)建设97个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围绕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的目标,因地制宜推动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建设65个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32个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五)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机制覆盖4.85万人。围绕为困难家庭的失能老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促进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会养老体系形成的目标,采用政府向各类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和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机制,为4.85万名困难家庭的失能老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居家服务。二、补助标准和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政府是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实施上述重点建设任务所需资金。市政府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在统筹中央、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对非扩权县(区)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含福彩公益金)。(一)对公办机构新增床位每张政府平均投资不低于3.5万元、民办机构新增床位每张政府资金补助平均不低于1万元、维修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每张补助0.5万元,三个项目省级财政按最低标准的50%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统筹安排。其中,市财政对非扩权县(区)的补助标准按照最低标准扣除省级补助后的差额的50%给予补助。(二)对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每个补助30万元、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每个补助25万元,省级补助35%,不足部分由市、县统筹安排。其中,市财政对非扩权县(区)的补助标准按照扣除省级补助后的差额的50%给予补助。(三)对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机制,按照服务对象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省级财政按最低标准的35%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统筹安排。其中,市财政对非扩权县(区)的补助标准按照最低标准扣除省级补助后的差额的50%给予补助。(四)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收住德阳市户籍60岁以上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性床位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按照属地原则,由养老机构所在地(含在市级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对非扩权县(区)按上一年度实际补助金额的50%给予补助。(五)按照属地原则,以上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在不低于省、市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当地财力自行确定,并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备案。(六)按照国务院规定,各级福彩公益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比重不得低于50%。(七)2013年提前下达的省级补助资金及其相应安排的项目(包括2013年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其工作量和省级补助资金均纳入2014年统计和计算。(八)补助资金拨付方式。对公办养老机构新增和维修改造床位,省、市级补助资金按目标任务和补助标准拨付到县级,超额完成部分纳入第二年工作量计算。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投入,落实配套资金,按照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要求,安排用于新增和改造养老床位。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省、市级补助资金按目标任务和补助标准拨付到县级,超额完成部分纳入第二年工作量计算。县(市、区)政府要落实配套资金,根据养老机构的申请,对新建、改扩建和通过购置、租赁房屋等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购置、租赁房屋等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经营期限应不低于10年),经验收合格,在取得设立许可和办理法人登记并投入使用后,按照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省、市级补助资金按目标任务和补助标准拨付到县级,超额完成部分纳入第二年工作量计算。县(市、区)政府要落实配套资金,在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验收合格后按补助标准拨付。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机制的经费,省、市级补助资金按目标任务和补助标准拨付到县级,只能用于支付购买服务,不得直接发给服务对象。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的服务性床位运营补贴,市级补助资金于次年按上一年度实际补助金额的50%拨付到非扩权县(区)。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申请拨付办法。2014年市上对非扩权县(区)补助标准和办法以此为准,以前相关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三、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年度用地计划各级国土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紧密结合起来,优先安排、切实保障年度目标任务所需用地;非营利性质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属营利性质的应以租赁、招标、挂牌等方式出让供地;要加强监管,严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会所或房地产开发。由非营利性质变为营利性质的,应及时向有批准权的各级政府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对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各地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统筹规划安排建设用地。通过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牵头组织建设任务的验收工作。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加大对养老服务项目的支持和协调力度,做好企业(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项目核准和政府投资养老服务项目审批工作,并将核准和审批文件同时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对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社会养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民办养老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要按计划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加强土地使用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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