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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界限及有关问题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在总结确权登记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界限及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政策界限(一)坚守“一条”底线。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是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底线。开展确权登记颁证不能改变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更不能将承包地打乱重分。(二)坚持“三个”不得。严格以现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充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边界成果,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做到“三个”不得:不得借机打乱原承包关系重新调整,不得非法收回农民承包地,不得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加重农民负担。(三)严格操作规程。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要求,由具有符合规定资质的专业技术公司采用现代技术手段,通过航拍方式取得影像资料,弄清承包地块的四至边界和空间位置,按可耕种的实际面积以标准计量单位确权登记。严禁使用达不到精度要求的影像资料,严禁按系数套算确权面积。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四)遵循“两确”“一缓”。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权登记中的重要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要依法解决后再确权;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先予化解再确权;对矛盾一时解决不了的,要暂缓确权。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确权登记“承包期起止”年限问题。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期为三十年。确权登记是依法对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完善,确权登记的承包期起止年限要与当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起止年限一致。对第二轮承包以后新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的截止日期要与当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截止日期一致。(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问题。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家庭现有人口,由承包方书面申请确权登记共有人,发包方审核确认。本次确权登记时户口已经合并的,由承包方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可按合并后的家庭人口和承包地现状进行登记。承包方书面申请确权登记共有人,需经原家庭成员和现有家庭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确认,家庭全体成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第二轮承包时的家庭成员进行登记。已确认死亡的不再进行土地承包家庭成员登记。(三)承包地分割问题。因分家、离婚等原因承包方要求分割承包地的,由分割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和分割协议,申请分割的双方分别与村民小组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按照分割后的地块面积登记发证。(四)机动地问题。村民小组无论将机动地承包租赁给本村民小组的成员还是承包租赁给本村民小组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按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只进行内部台账登记。村民小组对机动地在台账记载为机动地,实际上以家庭承包方式平均发包给本村民小组成员的,按承包地确权登记到户。因第二轮承包时耕地难于平均分割,为解决农户之间人平承包地(或承包产量)不均的矛盾,一些村民小组将部分农户承包地中超过人平承包地(或承包产量)的部分在台账上明确为机动地,在确权登记时只对属于承包地的部分进行登记,对不属于承包地的部分不予确权登记,并在地籍图上进行划分标注。(五)承包地互换、转让问题。村民小组内部成员之间互换、转让承包地,需经发包方同意并完善有关书面手续。书面手续完善齐全后,按现状进行确权登记。互换、转让承包地双方有争议或未经发包方同意的,按照原承包权属进行确权登记。互换、转让承包地不得跨村民小组的范围。因“5.12”地震灾后重建等特殊原因跨村民小组范围互换、转让承包地的,经互换双方发包方同意,按互换、转让后的地块面积确权登记。(六)承包地转包、租赁、入股问题。承包农户通过转包、租赁、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七)农村承包土地调整问题。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严重毁损承包地,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需经村民小组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调整后的面积登记发证。(八)承包地退耕还林问题。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且已进行林权登记的耕地,不再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九)在承包地内修建农房或其他建筑物问题。承包地已经被占用并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了相关建房用地手续的,不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未经批准私自在承包地内自建农房或其他建筑物的,暂缓确权登记。(十)开垦、复耕农村土地问题。开垦的“四荒地”依法确认为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决定开荒地的使用。开荒地按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给本村民小组成员的,予以确权登记;开荒地按照机动地承包给本村民小组成员或本村民小组以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进行确权登记。农房异地重建应履行宅基地互换有关手续,原宅基地复耕后作为该农户的承包地予以确权登记。(十一)自留地问题。农户自留地在村民小组内部台账进行登记。经发包方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可将自留地纳入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十二)承包地征占问题。承包地被征占且已经办理了土地征占手续的,不予确权登记。承包地实际被占用,但未办理土地征占手续的,暂缓确权登记。(十三)城镇规划区内承包地确权问题。已纳入城镇规划但未实际征占用的,应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十四)承包地四至界限问题。因实施土地整理和土地流转等原因造成四至界限被打乱的承包地,要将整理后的面积按原承包地所占份额权重确权给所涉及农户,四至边界按照整理后地块农户认可的边界确认填列。(十五)承包地块名称问题。若承包地块没有名称的,按承包农户户主姓名加地块编号作为承包地地块名称。(十六)基本农田登记问题。本次确权登记应根据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对基本农田的划定结果,对承包地中的基本农田在土地承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予以标注。(十七)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问题。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无论承包方是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是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均应进行确权登记。如果承包方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承包方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果同一户农户既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耕地,又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承包本村民小组“四荒地”,应分别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十八)承包农户签字问题。在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中均要求承包农户签章,签章应由承包方户主亲自签字并加按手印;若承包方户主外出未归,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其他成员(妻子、父母或年满18周岁的子女)签字并加按手印;若承包方举家外出,可由承包方户主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签章,代为签章的必须将承包方户主出具的书面委托书作为土地承包登记表附件装订;若承包方举家外出又无委托人的,该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登记表中的“承包方代表人签章”暂时空缺,暂不办理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待其外出归来签字加印后再为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本意见有效期至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为止。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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