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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德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等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障群众合法性权益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政府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大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执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健全和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措施和办法,提升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水平。二、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学习。《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于4月底前在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学法活动中组织领导干部对《规定》进行一次专题学习。各部门要在上半年对本单位执法人员进行一次《立法法》和《规定》的专题培训,帮助执法人员和规范性文件起草人员掌握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基本制度、规定、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技术规范。(二)加强法制机构能力建设。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强,对法律素质要求高,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加强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把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肯钻研的法律人才充实到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队伍中,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有专人负责。(三)提高规范性文件草案质量。规范性文件起草人员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遵循法律技术规范,针对行政管理中的现实问题,科学严密公正设计规范性文件条文。对专业性较强、法律技术要求高,内容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聘请法律专家参与起草、论证。要防止规范性文件中部门利益化。不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凡上位法已作了明确规定,无需进一步细化的,一律不得再出台规范性文件。三、充分保障公民的参与权(一)建立规范性文件起草预告制度。起草部门在起草阶段,应将拟制定规范性文件名称、调整对象、适用范围等基本内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相关起草建议。对实名提交的建议,起草机关应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公众意见。规范性文件草案完成后,应通过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10天。(二)充分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开放式决策的要求,扩大公民参与程度,将公民有序参与扩大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清理、后评估的全过程。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公众的参与方式、途径、程序等,充分保障公众参与权和建议权的行使。行政机关不得因公民在参与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中发表的言论在日后对其作出不利的行为。(三)落实听证制度。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的都要举行听证会,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要理性回应听证代表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表达,切实增强和维护听证的公信力。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的管理(一)起草阶段。起草机构要根据本部门的专业法律规范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理性、操作性以及是否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等进行重点论证,使用法律规范语言,科学合理设计条文内容。起草部门要正确对待和处理好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冲突和职权争议,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争议协调机制。(二)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起草部门提请法制机构进行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报送征求意见情况、制定依据、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属于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46号)的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三)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律不得出台。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法制机构在形成审查意见后要及时反馈给起草部门,起草部门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提请审查。重新提请审查时应说明对审查意见的整改情况。(四)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和公开。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法制机构审查通过后,由起草部门报请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审议,对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后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除因保障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五、积极做好规范性文件后期管理工作(一)加强重点领域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发挥规范性文件的制度保障和导向作用,有步骤、有安排地加强食品药品、农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公民信息安全、民生福利、城市管理等重点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有碍社会公平正义的规范性文件,正确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二)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工作。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超过2年。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应将有效期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汇编并向社会公布。各起草(执行)单位要定期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每5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三)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解释制度。规范性文件解释对规范性文件的顺利贯彻执行有着重要的作用,各执行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以最符合上位法原意的方式拟定解释草案并参照制发程序进行发布。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解释程序和制度,增强解释的主动性,切实解决好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存在的应用问题。(四)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检验各项制度和程序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发现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提供充实的依据,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从6月1日起,凡重新发布或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审查时应提供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六、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一)抓好“三统一”制度的落实。省政府法制办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川府法〔2010〕57号)中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所收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为此,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组织开展一次检查整改工作,全面梳理本地落实“三统一”制度情况,从6月1日起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二)提高报备按时率和规范率。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德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备案格式、报备时限等要求,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法制办备案审查,做到出台一件及时报备一件,防止和避免迟报、漏报、瞒报现象发生,进一步提高报备文件的及时率和规范率。(三)强化层级监督。按照层级监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日常工作和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加强对本地及所属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以及上报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分别于每年1月5日前和7月30日前将本地备案审查情况、发文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并报送市法制办备案。(四)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反馈。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严格进行审查,努力提高审查质量。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超越职权、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制定机关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并要求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要在收到该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反馈情况;逾期不纠正的,要报请同级政府予以撤销。(五)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拓宽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要确定专门机构,公布受理方式,积极受理公众和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提出的审查申请,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复。请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各项工作。市法制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制度建设,确保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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