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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2009年,根据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市已对1983年建市以来至2008年5月1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了以市政府及政府办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目录,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也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了本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2009年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现行有效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2008年5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由下列主体制发,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现行有效文件属于本次清理范围。(一)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含其派出机关)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二)市级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部门规范性文件”)。(三)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室与非政府机关、组织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政府联合发文”)。二、清理主体及方法(一)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联合发文:按照“谁起草(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或者执行的市级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建议后,由市法制办审核;市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发、谁负责”的方法进行清理;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清理意见应先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三)因机构改革而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的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继续承担其行政职能的单位负责清理。三、清理原则和标准(一)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废止。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2.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3.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包括规定了当属中央和省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4.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规定的管理部门已被撤销或者名称已变更的。(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1.适用期已过的。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已经失效的。4.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5.已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实际已不再执行的。(三)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1.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2.超过有效期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继续执行的,重新公布;存在相关问题,经修改后仍需执行的,按规定修改后重新公布。四、清理时限(一)清理工作时间:应在2014年5月30日前完成。各起草(执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清理范围,准确界定规范性文件,将规范性文件逐一罗列,做到不留死角、不遗漏。可结合历年的发文登记等档案资料筛选、清理;对清理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清理、审查结果和规范性文件制发权限明确继续有效、废止、失效、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二)清理工作完成后按以下方式处理:1.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联合发文:各起草(执行)单位应将清理结果和处理建议(见附件2、3)于2014年5月30日前送市法制办汇总、审核,最后报市政府审定后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上向社会公布。2.部门规范性文件: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自行废止或修改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见附件4)和公布情况要在2014年5月30日前报市法制办。五、规范性文件基本制度(一)准确界定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等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除规章外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二)有效期制度。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我市范围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自动失效,如需继续施行或修订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论证后需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应按制定程序办理。(三)规范性文件公布和“三统一”制度。市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通过公报、网站等形式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办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六、相关要求(一)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法制办牵头组织实施。市级各部门要从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积极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市级各部门应确定1-2名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专项开展此项工作,于2014年3月14日前将名单报市法制办。(见附件1)(二)市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市清理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检查,将清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部门年度依法行政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清理工作取得较高的质量。(三)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及要求认真组织本地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于2014年6月15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及清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8)报市法制办备案。各地、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应及时反馈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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